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師資培育大學之教育實習指
導教師、教育實習學生(教師)及教育實習機構之教育實習輔導教
師積極參與教育實習,協助教育實習學生專業標準理論轉換之實踐
力,獎勵其對教育實習貢獻,增進教育實習效能,提升師資培育素
質,特提供教育實習績優獎項,並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教育實習學生(教
師)及教育實習機構之教育實習輔導教師。
三、辦理期程:教育實習績優獎每年辦理一次,其辦理期程如下:
(一)報名甄選:每年六月十五日前。
(二)審查作業:每年六月十六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止。
(三)審查結果:每年十月五日前公告得獎名單。
四、錄取名額:
(一)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典範獎六人: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二人、國民
小學教育階段二人、幼稚園教育階段一人及特殊教育學校教育
階段一人。
(二)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卓越獎十三人: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五人、國
民小學教育階段四人、幼稚園教育階段二人及特殊教育學校教
育階段二人。
(三)教育實習學生(教師)楷模獎二十人:
1、中等學校教育階段八人、國民小學教育階段六人、幼稚園
教育階段四人、特殊教育學校教育階段二人。
2、本獎項前五名不分教育階段,取審查積分最高排序。
(四)教育實習合作團體獎六組: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二組、國民小學
教育階段二組、幼稚園教育階段一組及特殊教育學校教育階段
一組。
各獎項錄取名額,本部得擇優錄取,並視實際需要酌予增減名額。
五、參選資格:前一年二月至七月及前一年八月至本年一月參與及完成
半年制教育實習;前一年七月起至本年六月止參與及完成一年制教
育實習,並符合下列資格,應擇一獎項參選,不得重複:
(一)個人獎:
1、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典範獎:擔任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
指導教師至少三年,指導教育實習生表現卓越,經師資培
育之大學推薦。
2、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卓越獎:擔任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
輔導教師至少三年,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輔導教育實習學
生(教師)表現卓越,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
聯署推薦。
3、教育實習學生(教師)楷模獎:於教育實習期間之表現卓
越,且獲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及教育實習輔導教師聯署推薦
。
(二)團體獎:教育實習合作團體獎:符合前款規定之教育實習指導
教師、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及教育實習學生(教師),且對教育
實習三聯關係有具體貢獻、效益及特色。
(三)已獲獎者,自獲獎後應累計三年輔導教育實習經驗,始得再參
選同一獎項。
六、推薦作業:
(一)推薦單位:師資培育之大學。
(二)推薦名額:
1、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典範獎:教育實習指導教師總數在二十
五人以下者,推薦二人;二十六人以上者,推薦三人。
2、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卓越獎:教育實習學生(教師)總數在
一百人以下者,推薦二人;一百零一人至三百人以下者,
推薦三人;三百零一人以上者,推薦四人。
3、教育實習學生(教師)楷模獎:教育實習學生(教師)總
數在一百人以下者,推薦二人;一百零一人至三百人以下
者,推薦三人;三百零一人至四百人以下者,推薦四人;
四百零一人以上者,推薦五人。
4、教育實習合作團體獎:教育實習指導教師總數在二十五人
以下者,推薦二組;二十六人以上者,推薦三組。
5、前四目各獎項推薦名額,依各教育階段分別計之。
(三)推薦程序:
1、師資培育之大學應組成教育實習績優評選小組(以下簡稱
評選小組)公開評選被推薦者,其中評選小組應設置評選
委員三人至七人,並由師資培育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
2、有特殊需求考量,經校長同意,由教育實習輔導處處長擔
任或由一級主管擔任評選小組召集人。
3、已停招,惟仍有實習學生(教師)之師資培育大學,經校
長同意,由一級主管擔任評選小組召集人。
4、評選結果報經校長同意,函送被推薦者相關資料及連同評
選結果會議紀錄至教育部委請之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
評審,並副知本部。
(四)推薦資料規格:
1、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檢附評選結果會議紀錄、推薦總表一式
二份及被推薦者資料作品各一式五份,送達指定地點;逾
時、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
2、被推薦者資料作品內容及規格:
(1)受推薦者送件資料作品(包括目錄),應以A4尺寸膠
裝成冊,內容資料以六十頁為限(包括佐證資料,不
包括基本條件資料),並請分別編列頁碼,未編碼頁
數不予列入審查,如有其他相關資料,應請一併註明
,頁數超過六十頁者,每增一頁扣總分一分。
(2)提供十分鐘以內之教學過程光碟影片一式五份尤佳。
(3)送件資料表件規格不符及錯漏字,依實際情形酌予扣
分。
3、推薦資料規格,由本部統一提供,並於本部全球資訊網/
中等教育司/教育實習項下公告。
(五)被推薦者,應自行選擇一所學校參與推薦,不得重複,違反者
,以資格不符論。
七、評審基準:
(一)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典範獎:
1、教育實習指導計畫代表作:占二十五分。
2、教育實習訪視或輔導紀錄代表作:占三十五分。
3、教育指導典範事蹟:占四十分。
(二)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卓越獎:
1、教育實習機構之輔導計畫:占十分。
2、教育實習輔導計畫代表作:占二十分。
3、教育實習輔導紀錄代表作:占三十分。
4、教育實習輔導卓越事蹟:占四十分。
(三)教育實習學生(教師)楷模獎:
1、教育實習楷模事蹟:占三十分。
2、教育實習計畫:占十分。
3、課程設計與教學創新之作法:占二十五分。
4、校園人際互動、教學、導師、行政、研習等精要紀錄及心
得:占二十五分。
5、教育生涯之期許與發展、教育實習檔案(心得)簽證:占
十分。
(四)教育實習合作團體獎:
1、師資培育之大學與教育實習機構實習輔導相關制度及創新
作法:占二十分。
2、教育實習指導教師、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實習學生(教師
)之互動情形及紀錄:占三十五分。
3、教育實習三聯關係於實習輔導上之具體效益及可推廣之模
式:占四十五分。
八、評審作業:
(一)本部得委請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審,並組成評審小組:
1、評審小組置評審委員以九人為原則,包括本部行政代表一
人。
2、依推薦案件之教育階段,評審委員分為四組:中等學校組
、國民小學組、幼稚園組及特殊教育學校組;每組評審委
員至少二人。
3、受聘委員辦理評審作業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
(二)評審程序:
1、評審原則由評審小組召開會議研議定之。
2、評審分為初審與複審,由評審小組以推薦學校所送文件為
評審依據,必要時得至被推薦人服務(教育實習)之學校
進行實地審查或請被推薦人至指定地點進行面談。
(三)初審與複審錄取名額:
1、初審: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十二人、教育實習輔導教師二十
六人、教育實習學生(教師)六十人及教育實習合作團體
十二組。
2、複審: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六人、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十三人
、教育實習學生(教師)二十人及教育實習合作團體六組
。
3、前二目得視參選件數及參選情形擇優錄取或酌予增減。
(四)本要點有關爭議事宜,經評審小組審議後,報本部決定。
九、獎勵方式:經核定獲頒教育實習績優獎者,由本部公開表揚頒發獎
座,並依下列規定給予獎勵:
(一)教育實習指導教師典範獎:
1、通過複審者,頒發獎座一座、獎狀一紙及獎金新臺幣二萬
元。
2、通過初審者(不包括通過複審者),頒發獎狀一紙。
(二)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卓越獎:
1、通過複審者,頒發獎座一座、獎狀一紙及獎金新臺幣二萬
元,並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建議學校核敘記功一次。
2、通過初審者(不包括通過複審者),頒發獎狀一紙,並請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建議學校核敘嘉獎二次。
(三)教育實習學生(教師)楷模獎:
1、通過複審者,頒發獎狀一紙及獎金:第一名新臺幣二萬元
;第二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第三名至第五名新臺幣一萬
元;其餘為新臺幣六千元。
2、通過初審者,頒發獎狀一紙(不包括通過複審者)。
(四)教育實習合作團體獎:
1、通過複審團體組,每組頒發獎座一座,每組隊員頒發獎狀
一紙,並頒發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獎金分配由推薦之師資
培育大學自訂;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另請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建議學校核敘記功一次。
2、通過初審團體組,每組隊員頒發獎狀一紙(不包括通過複
審者);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另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建議
學校核敘嘉獎二次。
(五)核發獎金應依規定扣稅(扣稅金額以財政部所定之競賽獎金百
分之十計算,如有增減時從其規定辦理)。
十、得獎者應遵守及配合辦理事項:
(一)尊重本獎評審小組之決議。
(二)有受推薦事蹟不實、偽造文書或有其他干擾評審委員及評審程
序等情事,經本部查證屬實者,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原頒
贈之獎座、獎狀及獎金。有違法事實者,依各該有關法規辦理
。
(三)得獎者除重大疾病或特殊因素,並經推薦之師資培育大學同意
代領獎座、獎狀及獎金外,應親自出席本部頒獎典禮,否則以
自動放棄論。
(四)於公告得獎二年內,應配合本部舉辦相關宣傳與媒體報導等相
關活動,並保留參選作品原始檔案及資料,送本部備查。
(五)得獎作品應同意無償、非專屬性授權本部運用圖片與說明文字
等相關資料、製作成視聽著作(影片)與數位形式檔案,提供
教學、研究與公共服務用途之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及網路線上
閱覽。如因教學研究之需求,本部得重製該得獎作品。
(六)編撰教育實習績優獎示例彙編與辦理教育實習績優獎成果發表
及研討會:
1、本部邀集各獎得獎前六名,編撰教育實習績優獎示例彙編
及會議討論,確認撰寫架構,並填寫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
書,續傳教育實習經驗,俾供辦理教育實習相關單位參考
。
2、為推廣績優之教育實習三聯關係,凝聚師資培育之實習輔
導政策與實務作為之共識,預定辦理一場至二場成果分享
及研討會,以推廣教育實習績優事蹟,得獎者應配合參與
至少一場。
(七)為瞭解本要點辦理成效,本部得進行歷年得獎者現況追蹤調查
,作為未來規劃之參據。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所有被推薦者資料,未得獎者原件檢還;得獎者有關資料檢還
三份,其餘留存本部運用。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推薦及得獎情形,列入下年度相關補助經
費額度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