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提升師資生素質,
以強化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所需師資,並促進大學師資培育課程授課教師
精進教學專業及夥伴學校協作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之大學且願意配合本部政策培育所需師資類
科、辦理計畫執行成果發表、觀摩分享、推廣及扮演典範領導、宣傳與媒
體報導活動者:
(一)師範大學、教育大學及師範學院轉型之大學。
(二)前款以外最近一次大學校院師資培育評鑑獲一等或通過之師資培育之
大學。
三、補助項目、原則及基準:
(一)補助辦理項目:
1、提升師資生素質(依學校培育類科規劃):
(1)強化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相關理念及策略之職前師資培育課
程(包括實地學習),如有效教學、分組合作學習、差異化
教學、學科(領域、群科)教學、班級經營、親師溝通、多
元評量、補救教學、適性輔導等。
(2)強化與幼托整合理念及策略相關之職前師資培育課程(包括
實地學習)。
2、促進大學師資培育課程授課教師精進教學專業及夥伴學校協作機
制:
(1)大學教師與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協同或臨床教學。
(2)強化教學實務及各類科教材教法教學知能與研究。
(3)規劃推動師資培育之大學與中小學及幼兒園合作學校之夥伴
協作機制(包括專業發展學校),以促進學校革新。
(二)補助原則:
1、以部分補助為原則,學校自籌款不得少於申請補助經費百分之十
。
2、經費補助額度:以每校新臺幣五百萬元為限,並視學校辦理規模
及本部經費編列情形調整。
3、補助期程:配合學年度辦理。
(三)補助基準:補助經費應符合本要點之目的,並專款專用:
1、大學教師至中小學及幼兒園,或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至大學進行
協同或臨床教學、實習輔導教師之減授鐘點費及代理代課費。
2、辦理相關活動所需國內外旅費。
3、設備費用(不包括維持學校基本設施費用,應檢附經費估算參據
)。
4、其餘項目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本部補助及
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及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等相關
規定辦理(不包括人事費、勞健保費、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金)
。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計畫申請:採競爭性申請方式辦理,各校應於本部規定期程內,擬具
符合前點第一款各目辦理事項之計畫,分二階段向本部申請;第一階
段提送簡要版,俟第一階段初審通過後,再提報詳細版計畫,其簡要
版及詳細版計畫應核實填報下列表件及檢附相關資料:
1、申請文件檢核表(如附件一)。
2、計畫內容與前點第一款各目所定補助項目對應一覽表(如附件二
)。
3、學校現況概述。
4、活動措施,包括理念、目標、策略、執行方法、可能遭遇困難及
解決方法、關鍵績效指標等。
5、預期效益及管考機制,除可供管考計畫執行進度之投入面與產出
面量化指標外,並應明列可供年度具體檢視計畫執行成果及產生
效益之質化、量化績效指標。
6、各子計畫或方案經費需求表(如附件三)及總計畫經費彙整表(
如附件四)。
7、曾獲本部相關經費補助學校,應說明本申請案與前補助案不同之
處,避免重複補助(如附件五)。
8、其他:檢附學校相關法規、調查表、分析報告、課程規劃及其他
補充資料等,其得提供線上文件及連結網址,以供檢視。
(二)計畫審查:
1、由本部視案件性質,進行行政審核或聘請學者專家組成審查小組
,依據各校所提計畫進行專家書面審查,必要時得安排申請學校
進行簡要報告、補充說明或實地訪視。
2、分組審查:為兼顧不同師資培育類科及學校師資培育特色,區分
為師範與教育(含轉型)大學組、一般師資培育之大學組等二組
進行審查,依審查結果核定補助與否及額度。
(三)審查基準:
1、計畫可行性占百分之二十:包括學校現況及過去相關補助執行成
果是否有助計畫之推動、計畫推動後是否可達成預期成效,且有
助於提升師資培育品質及具創新性與特色等。
2、內容完整性占百分之四十:包括推動模式及相關配套措施等。
3、資源運用與成效符應性占百分之二十五:包括建立適切之預期成
效指標及評估考核機制等。
4、經費合理性占百分之十五:包括編列學校配合款(不得少於申請
補助經費百分之十)及各項經費項目之適切性。
五、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補助購置之各項資本門儀器設備,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列冊納入校產管理;其辦理不實者,補助款應
予以追繳。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獲補助學校應依規定函送本部期中及期末報告(如附件六),並於學
校網站設置本計畫專區,分享計畫推動及提供執行成果運用。
(二)本部得擇一所獲補助學校負責整合全數獲補助學校之計畫執行成果,
進行資料上傳及維運專屬網站「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整合平臺」
(http://teachernet.moe.edu.tw),並辦理相關觀摩分享、推廣及
扮演典範領導、宣傳及媒體報導等活動。
(三)為續傳優質經驗,建立師資培育典範,已獲補助學校未依前三款規定
辦理,本部得停止補助。
七、獎勵:參與本計畫之師資培育之大學、中小學、幼兒園及地方政府相關人
員績效卓越者,依權責優予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