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1 條
國立教育資料館隸屬教育部,掌理國內外教育資料及視聽教育之研究、推
廣等事宜。
第 2 條
國立教育資料館設左列各組:
一、教育資料組:掌理教育資料之調查、統計、蒐集、整理、研究改進及
編印事項。
二、視聽教育組:掌理視聽教育教材、教具之審查、製作及研究事項。
三、推廣組:掌理教育資料及視聽教育之推廣事項。
四、總務組:掌理文書、出納、庶務及不屬於各組事項。
第 3 條
國立教育資料館置館長一人,簡任;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構及
職員。
第 4 條
國立教育資料館置組主任四人,薦任或簡任,分掌各組事務;編纂一人或
二人,簡任,承館長之命,擔任研究、編纂事務;編輯三人至五人,薦任
;幹事四人至六人,委任;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所掌事務。
前項薦任,簡任人員,除總務主任外,必要時得為聘任。
第 5 條
國立教育資料館置秘書一人,薦任;承館長之命,綜理文稿,辦理交辦事
項。
第 6 條
國立教育資料館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薦任或委任;佐理員二人,
委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務。
第 7 條
國立教育資料館置人事管理員一人,委任;助理員一人,委任;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務。
第 8 條
國立教育資料館因業務上之需要,得酌用雇員二人或三人。
第 9 條
國立教育資料館得設教育廣播電臺及教育電視廣播電臺,其組織規程由教
育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10 條
國立教育資料館於必要時,得呈准教育部設置各種專門委員會,聘請專家
充任委員。
前項委員為無給職。
第 11 條
國立教育資料館辦事細則,由國立教育資料館擬訂,呈請教育部核定之。
第 12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