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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扶助弱勢學生提升學習素質注意事項
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強化高級中等學校弱
  勢學生學習動機,提升學生素質,並縮短低學習成就學生之學習落差,彰
  顯教育正義,以奠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基礎,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扶助對象及資格:就讀全國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並符合下列學習
  成就低落需補救情形之一者。但本署為提升全國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
  生特定學科能力及教師教學品質之專案補助、強化學生能力銜接課程或補
  救教學,不在此限;

  (一)一年級第一學期學生,其第一次學業成績定期考查之學科成績,在同
    一年級中後百分之二十五。

  (二)一年級第二學期、二年級及三年級學生,其前一學期學科成績,在同
    一年級中後百分之二十五。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再依本注意事項規定重複申請補助:

  (一)獲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或高職優質化輔助方案核定補助優質化專款之
    學校。

  (二)學生之同一節課程,已接受政府依其他法令規定提供學習扶助(例如
    原住民課業輔導等)。

四、教學人員依下列順序優先聘兼之:

  (一)高級中等學校現職教師。

  (二)高級中等學校退休教師。

  (三)高級中等學校儲備教師:指具高中職教師資格且未受聘為學校教師者
    。

  (四)高級中等學校實習教師,並經實習學校認定具備教學專業及熱忱者。

五、辦理原則:

  (一)符合資格之學生自願參加學習扶助者,由各校參照國立及臺灣省私立
    高級中學課業輔導實施要點、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之相關規定規劃
    辦理。

  (二)各校依照年級、類群科、受輔學生之特性及需求(各年級及類群科得
    視需要混班上課),研擬扶助弱勢學生之具體措施並落實執行。

  (三)學習扶助時段以課後第八節為原則,每人每週至多五節,寒假學習扶
    助不得超過四十節,暑假學習扶助不得超過一百二十節;進修學校之
    辦理以寒暑假為原則。但經學校認定學生身分屬經濟上弱勢者,其上
    課方式,不在此限。

  (四)學習扶助場地以校內為原則。

  (五)各年級及不同類群科分別設班(各年級及類群得視需要混班上課),
    每班人數十五人至二十人(身心障礙學生每班人數八人至十人),超
    過上限時得增設一班。各年級或類群科未達十五人者,得倂入其他課
    業輔導班辦理。

  (六)學校得因應學生之個別差異及發展,於學期中多元開設選修課程,供
    學生自主選修或選擇適性分版課程,落實補救教學。

  (七)本署將視各年度預算編列額度審核補助辦理之數量,如申請額度超過
    預算編列額度,依比例原則核定之。

六、補助項目:

  (一)教師鐘點費:每班每節新臺幣五百五十元。

  (二)材料費:每班每節新臺幣一百元。

  (三)未設專班者,每生每節補助新臺幣二十元。

  (四)第二點但書所定專案補助之學校,其辦理提升學生特定學科能力及教
    師教學品質相關活動之補助項目及金額,專案審查後核定之。

七、申請及審查期程:

  (一)申請辦理學生學習扶助之學校,於每年一月十日前上網填報(格式如
    附件一)。本署得考量預算額度及審查各校所提表件,於每年三月前
    核定並函知受補助學校。

  (二)審查方式採一次核定二個學期,並分二次撥款方式辦理。

  (三)每年一次核定當年度二月開學之第二學期及九月開學之第一學期,其
    中第二學期核定數包括暑假學習扶助,第一學期核定數包括寒假學習
    扶助。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案經費以專款專用方式處理,不得挪為他用。經費之請撥、支用、
    核銷結報事宜,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
    理。

  (二)實施校務基金或依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成立附屬單位預算之學校,執行
    本案之結餘款為申請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三十以下者,以納入該校基金
    方式處理;結餘款超過申請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者,其超過部分或完
    全未執行項目之經費,應全數繳回。

  (三)受補助學校應於每學期辦理結束一個月內,匯集成果、檢討修正意見
    及經費收支結算表報本署備查。(格式如附件二)

九、督導考核:

  (一)為瞭解各校執行本案之情形,本署得不定期派員赴辦理學校實地訪視
    ,以深入瞭解各校執行情況及困難,並供檢討策進未來辦理方式。

  (二)對於推動及執行本案績效卓著之學校,得酌增後續辦理之補助。

  (三)對於推動及執行本案績效卓著之學校及有功人員,從優報敘獎,以資
    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