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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補助辦理青年國際志工海外僑校服務活動要點
民國 102 年 01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主辦單位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青年署)

  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僑委會)

二、目的

  鼓勵臺灣青年參與國際志工服務,結合大專院校及民間團體,運用青年所
  學專長與知識技能,協助推動海外僑校業務,並促進臺僑青年互動,擴展
  臺灣青年的國際視野及關懷世界的用心。

三、補助對象及人員規定

  (一)補助對象:大專院校、民間團體所組成之18至30歲青年志工團隊。

  (二)人員規定:每隊出國參與服務人數視僑校需求而定。

四、服務項目:以僑校華文教育服務、僑校圖書館服務、僑校資訊服務為主,
  及其他由僑校提出之需求項目等。

五、服務對象:以僑委會提供之「海外僑校需求調查表」所列之僑校為限。

六、申請時間:暑假服務之方案,截止收件時間每年另行公告。

七、補助項目:

  (一)以本會核定之原申請計畫所列經費項目(往返機票、保險費、期前訓
    練及作業費、服務活動器材、成果發表費用等),每團隊最高補助上

    限為新臺幣5萬元,不超過申請計畫總經費50%。本補助款係屬部分補
    助,受補助單位須自行籌措計畫總經費之20%以上經費辦理計畫。

  (二)受補助單位團隊成員含一名弱勢家庭(係指持有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
    證明)青年者,除前項補助外,增加補助新臺幣5千元,每隊以二名
    為限。申請時,須檢附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八、申請流程

  (一)申請單位須擬訂國際志工海外僑校服務計畫書及備妥申請表格(各一
    式五份),向青年署提出申請,相關文件如下:

    1、申請表:格式如附件1至附件3。

    2、服務計畫書內容包括:緣起、服務目的、前往服務國家及僑校名
      稱、服務時間及項目、實施方式(含評估服務需求、青年志工之
      招募、訓練計畫)、經費預算表、隊員名冊(青年志工人數以名
      冊為準)等。

    3、各校團隊將上項資料先送學校課外活動組用印後,由學校備文函
      送青年署。

    4、民間團體請檢附政府立案證明之影本乙份。

    請備齊以上資料,連同公文函寄至「100臺北市徐州路5號14樓教育
    青年發展署國際及體驗學習組」。

  (二)審查方式:由青年署及僑委會共同組成審查小組,採集中審查方式書
    面審查,必要時辦理口頭簡報。審查結果將以公函通知,並於青年署
    相關網站公告。

  (三)經費核撥:受補助單位於核定補助公告後一個月內辦理:

    1、至青年署指定網站完成線上註冊,並登錄活動企畫書內容。

    2、檢具公文連同領據(請註明單位統一編號)、旅遊平安保險單影
      本、保險名冊及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影印本,函送青年署申請
      經費核撥事宜。

九、審查原則

  (一)計畫首重滿足僑校需求的程度,針對僑校需求設計服務內容。

  (二)計畫具可執行性,包括資源整合能力、計畫流程、活動安全性。

  (三)服務內涵具有意義性並鼓勵創意,重視經驗累積,同時兼具延續性、
    推廣性及影響力。

十、受補助單位之義務

  (一)行前講習:(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受補助單位需派團隊成員參加本專案之行前講習,將頒發講習證書。
    未全程參加講習者,取消該項補助。

  (二)受補助單位應於服務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至遲於11月底前),辦理
    核銷結案;逾期未結案者,註銷補助資格,並追繳補助款項。

    1、檢具公文將符合核定原申請計畫所列經費項目內之支出原始憑證
      (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黏貼於黏存單,並詳列支出用途
      )、總經費支出明細表(附件4)、參加隊員名冊(附件3)、活
      動成果報告(附件5)及受服務組織滿意度調查(附件6)函送青
      年署。若受補助單位自籌款項未達計畫總經費20%以上者,應按
      補助比例繳回。

    2、依網站規定格式,將活動成果報告(青年志工名冊請勿上載)上
      傳至青年署指定網站。

  (三)受補助單位應辦理服務成果分享會,及配合本計畫後續活動推展。

十一、督導及查核

  (一)查核方式

    1、青年署組成補助督導查核小組,視需要得派員了解經費運用及計
      畫執行成效。

    2、青年署對於申請補助案件,如經檢舉或通報有不法情事,將不定
      期進行查核。

  (二)查核內容

    1、活動是否依青年署核定之計畫及補助內容執行。

    2、青少年、青年及性別參與比例。

    3、活動之效益(包括持續性與影響力)。

    4、經費運用之合理性。

  (三)獎懲

    1、考核結果評定執行績效優良之單位,納入未來補助之重要參據;
      執行不力者查有未確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計畫執行延宕未能積極
      辦理、經費未確依補助用途支用等,依其情節輕重,停止補助一
      年至五年。

    2、受補助單位,務必確實按原申請計畫執行,如無特殊原因,不得
      改變時間、地點,或減少隊員人數;如因故須變更計畫者,應於
      出發前一個月備函告知青年署,並徵得青年署書面同意始得變更
      

    3、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但計畫變更徵得青年署
      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4、受補助單位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內容不相關活動,違反
      者除追繳補助款項,嗣後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5、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6、同一活動計畫,如已獲青年署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依本要
      點重複提出申請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青年署查證屬實,取消其
      補助資格,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二年內不得再向青年署提
      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7、受補助單位如經發現未確實依計畫執行、自籌款編列或申請補助
      資料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違反者除追繳補助款項,二年內不
      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8、受補助單位執行青年署核定之計畫內容,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十二、注意事項

  (一)各式活動文宣或相關手冊等文件,請將青年署及僑委會列為「指導單
    位」。活動計畫未經核定前,對外不得擅自使用青年署或僑委會名
    ,違反者二年內不得再依本要點提出其他補助申請案件。

  (二)活動內容設計應注意安全性,並應自行辦妥旅遊平安保險。

  (三)完成成果報告之服務團隊,得參加績優團隊競賽,參加辦法另行公告
    

  (四)青年署及僑委會有權將核准補助之方案,轉作兩機關推動相關業務之
    參考。

  (五)本案補助經費由青年署及僑委會循預算程序編列,年度受理申請預算
    額度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