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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鼓勵學術研究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06 月 27 日
法規內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升研究水準,激發研究潛能,特訂定國家教育研究院鼓勵學術研究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為因應研究計畫之執行,得配置委外專任研究助理,其實際名額及所需經費由各單位年度預算支應。研究助理之工作內容如下:

(一)文獻資料收集。

(二)開會通知單寄發,參加人員聯絡等事項。

(三)會議場地安排。

(四)撰寫會議紀錄。

(五)經費請購、動支及核銷。

(六)問卷寄發及整理。

(七)協助辦理研討會、期刊及專書出版等。

(八)網頁編修。

(九)其它與研究業務相關事項。

三、為因應發表論文於國內外期刊(TSSCITHCI CoreSSCISCIEIAHCI等類別),擬投稿之文章可採招標方式委由廠商修改潤飾。

四、本院編制內人員研究成果發表於國內外期刊(TSSCITHCI CoreSSCISCIEIAHCI等類別),經簽准後,由本院補助論文發表之相關費用。

五、辦理相關提昇研究能力之工作坊(包括研究方法、如何投稿國內外著名期刊、英文論文之撰寫等),由各單位自行規劃辦理,其他單位人員亦可自由參加。

六、為提升研究環境,宜逐步加強改善各項研究、圖書設備及相關設施。

七、本院編制內人員發表論文或經指派參加國內學術研討會或工作坊之報名費(註冊費)、差旅費應事先簽准,並由各單位預算支應。

    赴國外參加學術研討會或發表論文之出差旅費,分為交通費、生活費及辦公費(含報名費、註冊費、翻譯等),應擬訂計畫報行政院核准後編入本院年度預算。其出差旅費之報支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

八、本院研究人員於三年內有兩篇文章刊登於SSCISCIEIAHCI及一篇文章刊登於TSSCITHCI Core等類別,得申請公假自費出國研究,以三個月為期限。

九、本院研究人員針對院內研究計畫,執行成效良好,經相關中心主任簽請院長核定後,得申請公假自費出國研究,以三個月為期限。

十、本要點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