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以下
簡稱本辦法)第八條規定。
(二)教育部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四日臺中(一)字第一○一○○三
二二六六號函訂「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訂定及報備查
原則」之規定,訂定「職業學校及高級中學附設職業類科辦
理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要點」(以下簡稱本
要點)。
二、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事宜,應納入免試入學作業
(以下簡稱技優甄審免試入學),由各招生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
委員會依本辦法及本要點規定,訂定招生辦法或簡章辦理,並應
與一般生免試入學作業區隔。
三、技優甄審免試入學每名學生以「單一選科」、「志願多校」選填
志願。
四、技優甄審免試入學學生之甄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得提出申請:
1、甲類:
(1)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各職類或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
,分別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或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推薦並持有證明。
(2)參加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勞工局以
上機關主、協辦之全國性技藝技能競賽,獲優勝或
佳作以上名次。
(3)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績
優並獲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
(4)領有政府機關頒發之丙級以上技術士證。
(5)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
勝名次。
2、乙類:參加各縣(市)政府主辦,並報經本部備查之技
藝技能競賽及科學展覽(不包括成果展),獲優勝名次
。
3、丙類:應屆畢(結)業生技藝教育課程成績優良。
(二)前款第一目甲類及第二目乙類所列之各類競賽及展覽之認可
,由免試入學委員會依規定辦理。
(三)第一款第三目丙類所列應屆國中畢(結)業生,以技藝技能
優良身分入學者,以就讀職業學校相關職業群科為限。職業
群科對照表,由免試入學委員會列入招生簡章中辦理。
(四)具有申請資格之已畢業學生,經本部核准保留資格至本學年
度者,得參加本學年度之技優甄審免試入學。
(五)曾為國際技能競賽、科展選手,或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科展
獲得優勝以上名次,因特殊原因,無法參加本學年度之技優
甄審免試入學者,經本部核定後,得申請保留資格,並以一
次為限。
五、總積分核算:
(一)總積分為技藝技能得分,分甲類、乙類、丙類等三類,擇一
類為核算基準。各類同時兼有多項者,僅得擇優一項計算得
分。
(二)技藝技能得分核算基準:
1、甲類: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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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獎名次
|
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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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技能競賽(包括科技展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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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勝以上
|
一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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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得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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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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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技藝技能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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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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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九十五分
協辦八十分
|
第四名至優勝或佳作
|
主辦八十分
協辦六十五分
|
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
臺灣國際科學展覽
|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
九十五分
|
第四名至優勝或佳作
|
八十分
|
領有技術士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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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級以上技術士證
|
八十分
|
其他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
|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
九十五分
|
第四名至優勝
|
八十分
|
2、乙類:各縣(市)政府主辦報經本部備查之技藝技能比
賽及科學展覽(不包括成果展)優勝者:
得獎名次
|
積分
|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特優)
|
六十分
|
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優等)
|
五十五分
|
佳作(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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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分
|
3、丙類:應屆畢(結)業生技藝教育課程成績優良:技藝
教育課程職群成績達該班PR值七十以上者(得擇優一職
群成績採計得分):
PR值(百分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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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分
|
九十以上
|
五十分
|
八十以上未達九十
|
四十五分
|
七十以上未達八十
|
四十分
|
註:技藝教育課程職群成績與國中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無涉。
六、分發依據:
(一)依總積分高低順序及志願順序分發相關職業群科就讀;同分
者,參酌各招生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條件積分對照表高低順
序分發。
(二)所填志願之校科已額滿者,不予分發;其分發錄取至額滿為
止。
(三)經積分比序後,仍同分同志願者,增額錄取之。
(四)分發以一次為限,一經分發後不得申請更改。
七、錄取名額:國立學校每班內含二名,私立學校每班外加二名。各
招生學校應確實提列各科班招生名額,並明定於招生簡章。
八、經甄審錄取並向錄取學校完成報到手續之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
以書面提出放棄錄取資格聲明後,始得參加當年度之其他入學管
道。
九、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所轄技優甄審免試入學
事宜,得參照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