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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83494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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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
    審及保送入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國民中學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事宜,應納入免試入學作業
   (以下簡稱技優甄審免試入學),由各就學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
    學委員會依本辦法及本要點規定,訂定招生辦法或簡章辦理,並
    應與一般生免試入學作業區隔。
 
三、技優甄審免試入學學生選填志願,以一校或多校,每校均為同一
    科別之方式為之。但就學區內高級中等學校數在二所以下者,得
    選填同群多科,或二群以下且科別總數不超過三科。
 
四、國民中學學生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技優甄審免試入學:
 
  (一)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各職類或國際科技展覽成績優異,分別獲勞動
       部勞動力發展署或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並持有證明。
 
  (二) 參加中央各級機關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勞工局以上機關主、協
       辦之全國性技藝技能競賽,獲優勝或佳作以上名次。
 
  (三) 參加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績優且獲國立
       臺灣科學教育館推薦。
 
  (四) 參加各縣(市)政府主辦,並報經本部備查之技藝技能競賽及科
       學展覽(不包括成果展),獲優勝名次。
 
  (五) 領有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以上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六) 應屆畢(結)業生技藝教育課程成績優良。
 
  (七) 其他參加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獲相關競賽優勝名次。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所列之各類競賽及展覽之認可,由免試
  入學委員會依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六款所列應屆國中畢(結)業生,以技藝技能優良身分入學
  者,以就讀高級中等學校相關專業群、科為限。專業群、科對照表,
  由免試入學委員會列入招生簡章中辦理。
 
五、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甄審入學之積分,其核算基準如下表,並以
    擇優採計一項目為限:
項目 名次(級別) 積分
國際技能競賽(包括科技展覽) 優勝以上 一百分
未得獎 九十五分
全國性技藝技能競賽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主辦九十五分
協辦八十分
第四名至優勝或佳作 主辦八十分
協辦六十五分
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九十五分
第四名至優勝或佳作 八十分
其他國際性特殊技藝技能競賽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 九十五分
第四名至優勝 八十分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報經本部備查之技藝技能比賽及科學展覽(不包括成果展) 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特優) 七十分
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優等) 六十五分
佳作(甲等) 六十分
領有技術士證 領有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以上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五十分
應屆畢(結)業生技藝教育課程成績優良,技藝教育課程職群成績(與國中在校學習領域評量成績無涉)達該班PR值七十以上(得擇優一職群成績採計得分) PR值(百分等級)九十以上 五十分
PR值(百分等級)八十以上未達九十 四十五分
PR值(百分等級)七十以上未達八十 四十分

 

六、本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分發,規定如下:
 
(一) 依積分高低順序及志願順序,分發相關專業群、科就讀。
 
(二) 積分相同者,進行同分參酌以定錄取;其同分參酌項目,於各就
     學區招生簡章明定,並得包括競賽得獎、項目、名次(級別)、
     技藝教育課程職群成績及志願序等。
 
(三) 所填志願之校科已額滿者,不予分發;其分發錄取至額滿為止。
 
(四) 經積分比序且同分參酌後,仍無法評比者,增額錄取之。
 
(五) 分發以一次為限;經分發後,不得申請更改。
 
七、技優甄審免試入學之招生名額,國立學校每班內含二人,私立學校每
    班外加二人。各招生學校應確實提列各科班招生名額,並明定於招生
    簡章。
 
  位於共同就學區之各高級中等學校應至少提列技優甄審免試入學招生
    名額二分之一以上,供原就學區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並於經
    對應之鄰近就學區免試入學委員會同意後,始得另提列技優甄審免試
    入學招生名額,供對應之鄰近就學區之國民中學學生入學。
 
八、經甄審錄取並向錄取學校完成報到手續之學生,應於規定期限內以書
    面提出放棄錄取資格聲明後,始得參加當年度之其他入學管道。
 
  參加當學年度前各學年度甄審錄取之學生無論已否註冊入學,均不得
    再以同一證件或競賽、展覽獎項參加技優甄審免試入學;其有違反者
    ,取消其當學年度報名及錄取入學資格。
 
九、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所轄技優甄審免試入學事宜
    ,得參照本要點辦理。
 
十、技優甄審免試入學應於各就學區免試入學前辦理完畢;國立學校錄取
    報到後之缺額,納入各就學區免試入學招生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