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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各項門票及場地使用規費收費標準
民國 102 年 05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館各項門票及場地使用規費如下:


一、太空劇場門票:全票新臺幣一百元,優待票新臺幣七十元、新臺幣五十元
    。

二、立體劇場門票:全票新臺幣七十元,優待票新臺幣五十元、新臺幣三十元

    。

三、展示場門票:全票新臺幣一百元,優待票新臺幣七十元、新臺幣五十元。

四、植物園溫室門票:全票新臺幣二十元,優待票新臺幣十元。

五、科學中心門票:新臺幣二十元。

六、第一演講廳:新臺幣六千元。

七、科學教室(二):新臺幣六千元。

八、第三演講廳:平日新臺幣六千元,假日新臺幣九千元。

九、第四演講廳:平日新臺幣六千元,假日新臺幣九千元。

十、特展室:每平方公尺每日新臺幣十五元。

十一、植物園溫室遊客中心:平日新臺幣五萬元,假日新臺幣五萬二千元。

十二、植物園視聽教室:平日新臺幣五千元,假日新臺幣六千五百元。

十三、植物園研習教室:平日新臺幣四千五百元,假日新臺幣六千元。

十四、九二一地震教育園區:全票新臺幣五十元,優待票新臺幣三十元。

十五、鳯凰谷鳥園生態園區清潔維護費及票價:全票新臺幣四十元,優待票新
      臺幣二十元;停車清潔維護費收費標準:大型汽車新臺幣四十元、小型
   汽車新臺幣二十元、機車新臺幣十元。

十六、車籠埔斷層保存園區票價:全票新臺幣五十元,優待票新臺幣三十元。

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使用規定詳如附表一,第六款至第九款演講廳使用規定詳
如附表二,第十四款九二一地震教育園區規定詳如附表三,第十五款鳯凰谷鳥
園生態園區清潔維護費及票價規定詳如附表四,第十六款車籠埔斷層保存園區
票價規定詳如附表五。

第 三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依辦理費用、成本變動、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及其
他影響因素等,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第 四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