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
執行鼓勵大學校院設有教育院、系、所、學程或特殊教育系、所、學
程者設立特殊教育中心,特訂定本原則。
二、目的:補助大學校院特殊教育中心充實特殊教育相關設備,以提昇輔
導效能。
三、補助對象:設特殊教育中心之大學校院。
四、補助基準及項目:
(一)補助基準:每校資本門最高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補助項目:電腦軟體、圖書、測驗工具、教學器具及輔助器具等。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設有特殊教育中心之學校,自九十八年度起每二年補助一次,預定
補助之年度前一年十月三十日前,檢送經費補助申請表(申請表如
附件)報本部審查。所提資本門申請補助項目,應檢附學校現有同
類型設備數量清單及備註說明需求,以利審查作業。
(二)審查作業:由本部依行政程序審查後,於申請之當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前核定。
(三)凡經本部核定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除不可抗力之因素外,均不得再
申請變更,未依原計畫執行之項目及經費,於該會計年度十月三十
一日前辦理繳回。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由受補助之設有特殊教育中心之學校檢據報本部請款。
(二)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結除前揭規定外,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受補助學校之總務及會計單位,應實地瞭解財物採購、經費支出、
財產管理及使用效率等事宜。必要時,得副知本部會同派員訪視瞭
解實際情形。
(二)專案訪視工作:本部得視實際需要,聘請學者專家,訪視受補助學
校,瞭解實際執行成效。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