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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學校院創新創業紮根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16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提升公私立大學創新創業課程品質
  、培育具有企業家精神之人才,連結產學合作能量及形塑校園
  創業風氣,實施大學校院創新創業紮根計畫(以下稱本計畫)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計畫分為創新創業課程開設與發展計畫及創新創業中心示範
  學校計畫,學校得擇一或同時申請,並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
  提出申請計畫書各一式十份送達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
  。逾時、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三、申請及補助對象:各公私立大學校院(以下簡稱學校),不包
  括科技大學及技術學院;申請創新創業中心示範學校計畫者,
  並應設有整合研發、技轉及育成功能之專責產學合作組織。

四、執行期間:每年八月一日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

五、審查方式:由本部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依學校所提申
  請計畫書進行書面審查;創新創業中心示範學校計畫之審查,
  除書面審查外,應召開複審會議,由通過書面審查之學校列席
  報告,審查結果由本部以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公告為原則。

六、審查項目:

  (一)創新創業課程開設與發展計畫審查項目如下:

    1、課程規劃面:課程目標、執行效益、資源連結及課程
      延續性等。

    2、課程執行面:開設單位說明、課程經營與執行及課程
      學習評量等。

    3、與產業實務結合面:業界師資授課及輔導結合、創業
      實作模擬及產學技轉結合機制等。

    4、課程行政配合:開課單位之教學資源投入、課程作業
      流程、課程宣傳及校務配合等。

  (二)創新創業中心示範學校計畫應包括創新創業課程開設與發
    展計畫內容,並提出階段性不同之課程設計;其審查項目
    ,除前款規定者外,並應就下列各面向進行審查:

    1、組織管理面:單位組織組成規劃及推動機制、產學、
      技轉與育成輔導能量改善及提升機制等。

    2、總體營運面:推動創新創業中心之願景與實施策略、
      取得與運用公私立部門創業資源之策略等。

    3、資源投入面:學校資源配合方式與效益分析、校園創
      業資金與校外資源結合機制及投入等。

    4、產業連結面:與產業端合作機制之規劃、創業業界師
      資選聘標準作業流程及機制等。

  (三)評選原則:本部得視學校申請計畫書之審查評選情形,核
    定各計畫之全部或部分。

七、經費補助原則:

  (一)本計畫採部分補助,學校自籌比率應達計畫總金額之百分
    之十以上。

  (二)本部依審查結果補助創新創業中心示範學校計畫每年最高
    新臺幣五百萬元,創新創業課程開設與發展計畫最高新臺
    幣五十萬元。

  (三)本補助得編列人事費、業務費與雜支,業務費編列以稿費
    、工讀費、印刷費、國內旅運費、教材費、實作實習費、
    講座鐘點費、諮詢費、推廣業務費等科目為原則,必要時
    ,得敘明理由編列其他項目,人事費編列不得超過計畫總
    金額之百分之三十。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創新創業課程開設與發展計畫得一次全數撥付,學校應於
    計畫執行期滿後一個月內,檢附結案報告、收支結算表及
    應繳回之計畫款項等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辦
    理結案及經費核銷。

  (二)創新創業中心示範學校計畫補助款分二期核撥,學校應於
    本部第一期補助款請款通知送達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請款
    文件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請領補助款百分之
    六十,已撥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時,得檢附相關
    請款文件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請撥剩餘百分之
    四十。學校應於計畫執行期滿後一個月內,檢附結案報告
    、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等,送本部或本部指定
    之專案辦公室辦理核銷。

  (三)本計畫經費應按補助與自籌比率進行支用,且補助之賸餘
    款按原補助比率繳回。

  (四)其他經費核撥結報事宜,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九、成效考核:

  (一)本部於執行六個月後組成訪評小組,對執行創新創業課程
    開設與發展計畫之學校進行抽查之實地訪評;對執行創新
    創業中心示範學校計畫之學校進行實地訪評。

  (二)學校執行各計畫之結案報告,應依計畫類別敘明各項成果
    如下:

    1、創新創業課程開設與發展計畫:

      (1)質化成效:

        A、提升大學校院創新創業課程規劃品質。

        B、強化創新創業課程與產業實務之連結。

        C、培育具有創新創業之企業家精神人才。

        D、建置校園創新創業課程、業界師資輔導及實作
          之創業課程模組,以建立創業典範課程。

      (2)量化成效:

        A、延聘產業專家參與課程至少十人次。

        B、培育具創業專業知能學員至少二十人。

        C、課程學員參與創業實作模擬至少六小時。

    2、創新創業中心示範學校計畫除前目考核項目外,並應
      包括下列項目:

      (1)質化成效:

        A、建置校園創新創業課程、業界師資輔導、創業
          團隊與產學育成單位能量結合之機制。

        B、改善學校創業基礎環境建立,結合校園研發技
          術轉移,提升創業輔導成效。

        C、強化外部產業資源結合,建立校園內部創業資
          源投入機制。

        D、建立大學校院創新創業中心營運模式及組織典
          範。

      (2)量化成效:

        A、輔導完成課程學員組成或參與之衍生創業團隊
          十隊,其中完成三家以上之公司設立。

        B、受補助學校投入衍生之創業團隊總資金(包括
          技術入股、校務基金及外部資金投入等)至少
          新臺幣五百萬元。

        C、衍生之創業團隊與學校技轉合作達三件以上。

        D、延聘產業專家參與創業課程及投入創業育成輔
          導至少十五人。

  (三)訪評小組之訪評結果及結案報告之執行情形,將作為以後
    年度補助額度決定之參考。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創新創業課程之開設不得向學員另行收取課程費用。

  (二)本計畫補助額度一經核定,不得追加總體計畫所涉其他費
    用。

  (三)所提計畫內容項目已接受本部相關計畫補助者,不得再申
    請本計畫之補助,有重複補助情形,應予追繳全部計畫補
    助經費。

  (四)獲補助學校應配合本部辦理成果發表或研討會,以分享經
    驗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