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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縣(市)立高級中學資本門經費作業原則
民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城鄉高中教育均
  衡發展,配合推動高中社區化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補助縣(市)
  立高級中學經費,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各縣(市)政府(轄屬之各縣(市)立高級中學)。

三、補助範圍:

  (一)依普通高級中學設備標準之相關規定,充實教學所需設備;其主要範
    圍如下:

    1、各學科教學實驗室(包括實驗室廢液分類儲存設施及設備)、視
      聽、資訊設備(包括網路設施及設備)。

    2、圖書館圖書資料及設備。

    3、家政與生活科技、藝術生活等專科教室及相關教學設備。

    4、飲食衛生、廁所、照明、體育、保健設備。

    5、設置前四目設備所需之附屬必要設施。

  (二)為急迫性教學所需,改善高中校舍建築之修繕工程。

四、補助原則:

  (一)教學設備補助(以本署年度預算相關分支計畫經費支應):

    1、以充實高中新課程特色發展之教學設備為限。

    2、依申請計畫書內容之明確性及合理性,審查核定補助額度。

  (二)修繕工程補助(以本署年度預算相關分支計畫經費支應):

    1、以改善高中校舍建築修繕工程為限。

    2、依申請計畫書內容之急迫性及合理性,審查核定補助額度。

  (三)前二款補助採部分補助,其補助比率,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教學設備補助:由各校提報申請計畫(申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
    交由各縣(市)政府辦理初審。各縣(市)政府應檢附各校實地勘驗
    之初審意見表(如附件二)、各校申請計畫書排序表(如附件三)及
    各校申請計畫書函報本署。本署依各縣(市)政府報送之各校申請計
    畫案,就其明確性及合理性進行審查,必要時擇校進行實地訪視,據
    以核定補助金額。

  (二)修繕工程補助:由各校提報申請計畫(申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四),
    交由各縣(市)政府辦理初審。各縣(市)政府應檢附各校實地勘驗
    之初審意見表(如附件五)、各校申請計畫書排序表(如附件六)及
    各校申請計畫書函報本署;本署依各縣(市)政府報送之各校申請計
    畫案,就其急迫性及合理性進行審查,必要時擇校進行實地訪視,據
    以核定補助金額。

六、補助成效考核:

  (一)購置之教學設備、儀器、圖書應依規定格式(附件七),印製自黏標
    籤張貼標示,並列入財產清冊,依校產相關規定管理。

  (二)各縣(市)政府應就教學設備及修繕工程等補助經費之執行成效定期
    辦理評鑑,並將本項補助列入督學抽查項目,確實考核;本署視實際
    需要,將就經費執行成效進行評鑑,評鑑結果將供核定補助下年度經
    費之參考。

七、經費請撥及結報:教學設備及修繕工程等補助經費,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成果報告表如附件八。各縣(市)政府
  辦理請款時應檢附當年度配合補助款相關證明。前揭作業要點得至本署網
  頁下載。

八、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各縣(市)政府應督導所屬學校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發包
    事宜。

  (二)本補助款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為原則,其符合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者,得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並應專款
    專用,不得移作他用,有不實者,補助款應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