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直轄市、縣(市)
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均衡發展,改善校園環境,並充實
學校設施、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範圍如下:
(一)具急迫性、安全性之學校校園環境修繕工程。
(二)依高級中等學校設備相關法令,充實所需設施、設備。
(三)偏遠地區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宿舍之營建工程。
三、本要點補助,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並配合
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學校所屬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
簡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採逐校逐案及累進方式計算補助比率;其
最高補助比率規定如下:
申請金額(新臺幣) |
對不同財力等級之地方政府最高補助比率 |
第一級 |
第二級 |
第三級 |
第四級 |
第五級 |
未達一千萬元 |
50% |
55% |
70% |
80% |
90% |
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三千萬元 |
30% |
40% |
50% |
55% |
60% |
三千萬元以上 |
10% |
20% |
30% |
40% |
50% |
四、學校應依本署通知之期間,擬具計畫(包括經費需求表,格式如附件
一),向所屬地方政府提出補助之申請。
地方政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研提意見(包括優先順序;意見表及排
序表格式如附件二),並彙整列冊,連同學校計畫,報本署審核。
本署應就前項意見及計畫,審酌其急迫性、必要性、合理性及效益性
後,核定計畫及補助金額;必要時,得邀集學者專家會同審查或實地
訪視。
五、本要點之補助,同校以每二年申請一次為原則。
六、依本要點申請量體較大之工程或計畫,一年內無法竣工者,採一次核
定經費,分年編列預算補助方式辦理。
本署依本要點核定之計畫辦理補助經費保留作業,其未通過者,由地
方政府自籌經費辦理。
七、本要點之補助款,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為限。但符合中央對直轄市及
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者,不在
此限。
八、本要點所定補助經費之請撥及結報,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其使用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九、地方政府應督導所屬學校,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補助款採購
發包事項。
十、學校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成果報告(格式如附件三)。
學校應就受補助採購之設備,印製自黏標籤張貼標示,並標註「教育
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等字。
十一、地方政府或本署得就補助經費之執行成效,至學校辦理訪視;學校
辦理成效,得作為本署核定下次經費補助之參考。
十二、學校執行補助經費,違反依第四點第三項核定之計畫、本要點或其
他法令規定者,本署得廢止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已撥款者,本
署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學校限期返還。
十三、經教育部依法核定公告屬偏遠地區學校,申請教職員工及學生宿舍
之營建、修繕及設備改善經費補助者,除依本要點規定事項申請外
,並得準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改善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
宿舍作業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