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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私立幼兒(稚)園推動本土語言教學作業原則
民國 102 年 03 月 2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本土語言文化之
  傳承與發展,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補助對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各公私立幼兒(稚)園。

三、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本原則所定本土語言,以原住民語、閩南語及客語為主。但客語部分不
   得與行政院客家委員會推動客語生活學校補助作業要點重複申請。

 (二)核定招收幼兒總人數未達九十人者,每園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核定
   招收幼兒總人數為九十人以上未達一百五十人者,每園最高補助新臺幣
   五萬元;核定招收幼兒總人數為一百五十人以上者,每園最高補助新臺
   幣七萬元。經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1、購置或自編本土語言教學參考教材(申請時需檢附教材明細)。

  2、邀請具母語專長人士參與教保活動課程之鐘點費,鐘點費之支給依本
    部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台國(四)字第○九三○一七七二○六C號
    函,每節授課鐘點費以新臺幣三百二十元之規定辦理。

 (三)前款之補助,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及本署
   相關規定辦理,且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以及因應天
   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補助額度。

四、公私立幼兒(稚)園本土語言教學原則如下:

 (一)倡導及鼓勵使用本土語言,使本土語言、國語自然成為師生日常活動進
   行及應用之語言。

 (二)將本土語言教學融入教保活動課程,使本土語言與課程內容緊密結合。

 (三)自訂每週一日為本土語言日,創造開放、自然之學習環境。

 (四)於教保活動課程以外時段,安排足以引起幼兒學習興趣之相關活動。

 (五)邀請具母語專長人士參與教保活動課程者,仍應以統整教學方式實施,
   不得採分科方式進行。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有意願參與之幼兒(稚)園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填妥次一學年度之申
   請計畫(格式如附件一)及經費概算表,報送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審查各幼兒(稚)園研提計畫之可行性,以
   及編列經費支用項目之合理性,彙整所提計畫並排列優先順位(如附件
   二)後,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報送本署申請補助。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請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案之執行期間為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各公私立幼兒園於
   計畫實施完成後一個月內(次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應依本署相關規定
   辦理經費核結事宜。

 (三)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會計項目應明確清楚,並確實依核定內容執行
   。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為瞭解各公私立幼兒(稚)園本土語言實施成效,本署必要時得進行現
   場視察。

 (二)各公私立幼兒(稚)園本土語言教學活動辦理及經費執行之成效,得作
   為下學年度核定各直轄市、縣(市)經費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