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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執行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教育輔導計畫作業原則
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外籍及大陸配偶
  子女教育改進方案,特訂定本原則。

二、目的:

  (一)提升外籍與大陸配偶子女自我認同、生活適應及學習適應能力。

  (二)提供外籍及大陸配偶親職教育課程,強化其教養子女能力。

  (三)提供外籍與大陸配偶及其子女多元化資源,共創豐富之國際文化。

  (四)讓外籍與大陸配偶子女認同,並樂於學習及運用其父(母)之母語,
    形成其另一語言資產,同時孕育國家未來之競爭力。

三、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以下簡稱縣市)政府。

四、補助項目:

  (一)實施諮詢輔導方案。

  (二)辦理親職教育研習。

  (三)舉辦多元文化或國際日活動。

  (四)辦理教育方式研討會。

  (五)辦理教師多元文化研習。

  (六)實施華語補救課程。

  (七)編印或購買多元文化教材、手冊或其他教學材料。

  (八)辦理全國性多元文化教育優良教案甄選。

  (九)辦理母語傳承課程。

五、辦理方式:學校得依外籍與大陸配偶子女其父(母)國籍及文化之不同,
  選擇申請下列不同方案:

  (一)實施諮詢輔導方案:

    1、諮詢服務:學校得與民間團體合作,由民間團體提供外籍、大陸
      配偶及其子女諮詢輔導,或到家庭輔導訪問。

    2、小團體活動:透過小團體活動方式提升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自我
      認同並敬親尊長,輔導其在學校之生活適應與學習適應,接納、
      關懷及尊重不同族群。

  (二)辦理親職教育研習:聘請專家學者,系統性協助外籍與大陸配偶認識
    自己及了解子女之發展,增進為人父母之知識及技巧,改善親子關係
    。必要時,得提供參加親職教育之外籍配偶臨時托育服務。

  (三)舉辦多元文化或國際日活動:以尊重及接納他國文化特色,建構豐富
    多元文化社會,辦理各國文化特色活動。

  (四)辦理教育方式研討會:全國分北、中、南三區辦理,由各縣市政府輪
    流主辦,以縣市政府人員、學校教師與外籍及大陸配偶(包括團體)
    共同參與,研討最適合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之教育方式。

  (五)辦理教師多元文化研習:培養多元文化教育種子教師,由縣市建置多
    元文化教育專長教師資料庫,作為講師參考名單,並結合多元文化教
    育之學者專家與教師共同研發多元文化教材。

  (六)實施華語補救課程:對於外籍配偶子女曾在國外居住數年後返國就學
    ,缺乏基礎華語表達溝通能力者,由學校聘請教師對學生進行華語補
    救課程,必要時得聘請簡單通譯人員提供師生間溝通時之即時翻譯,
    協助其語言學習。學校亦得就近引進家長通譯志工,補助通譯志工費
    用,共同協助該類學生學習。

  (七)編印或購買多元文化教材、手冊或其他教學材料:藉由運用教材、手
    冊、報章雜誌、器具及服飾等,使學生了解多元文化,縣市並得建置
    多元文化教材教具流通網站,提供教師借用與諮詢。

  (八)辦理全國性多元文化教育優良教案甄選:由縣市政府辦理,提供優良
    教案甄選獎金以鼓勵教師研發多元文化教育教案,並將優良教案上傳
    網站提供下載,精進教師多元文化教學能力。

  (九)辦理母語傳承課程:藉由開辦外籍配偶母語之傳承課程,讓外籍配偶
    子女認同並樂於學習及運用其父(母)之母語,形成其另一語言資產
    ,增進國家未來之競爭力。

六、補助基準:

  (一)實施諮詢輔導方案: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人數十五人至六十人之學校
    ,每校計畫經費最高新臺幣二萬五千元;六十一人至一百二十人之學
    校,每校計畫經費最高新臺幣四萬元;一百二十一人以上之學校,每
    校計畫經費最高新臺幣六萬元。

  (二)辦理親職教育研習: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人數十五人至六十人之學校
    ,每校計畫經費最高新臺幣二萬五千元;六十一人至一百二十人之學
    校,每校計畫經費最高新臺幣四萬元;一百二十一人以上之學校,每
    校計畫經費最高新臺幣六萬元。

  (三)舉辦多元文化或國際日活動:縣市計畫經費新臺幣三萬元至新臺幣六
    十萬元,以縣市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人數占全國百分比率計列。

  (四)辦理教育方式研討會:主辦縣市計畫經費最高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五)辦理教師多元文化研習:縣市計畫經費新臺幣三萬元至新臺幣六十萬
    元,以縣市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人數占全國百分比率計列。

  (六)實施華語補救課程:每班寒假至多二十節、暑假至多八十節、第一學
    期及第二學期至多各七十二節為計算基準(各校規劃開班時,得在總
    量管制前提下,依實際需求於各期別間彈性調整運用),相關費用規
    定如下:

    1、鐘點費:

      (1)學期中週一至週五第七節以前:國小每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
        ;國中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2)學期中週一至週五第七節以後、週六、週日及寒暑假:國小
        每節新臺幣四百元;國中每節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2、通譯志工費每節新臺幣一百一十元。

    3、教材費:按鐘點費節數計算,每節補助教材費新臺幣四十元。

    4、勞保費:依勞工保險相關規定計算,並不得重複投保。

    5、提撥勞退金:依勞退金提撥相關規定辦理。

    6、健保費:每週工作時數十二小時以上者,得編列本項經費。

  (七)編印或購買多元文化教材、手冊或其他教學材料:縣市計畫經費新臺
    幣三萬元至新臺幣六十萬元,以縣市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人數占全國
    百分比率計列。

  (八)辦理全國性多元文化教育優良教案甄選:辦理縣市計畫經費最高新臺
    幣五十萬元。

  (九)辦理母語傳承課程:每班寒假至多四節、暑假至多八節、第一學期及
    第二學期至多各十八節為計算基準(各校規劃開班時,得在總量管制
    前提下,依實際需求於各期別間彈性調整運用),相關費用規定如下
    :

    1、鐘點費:

      (1)學期中週一至週五第七節以前:國小每節新臺幣三百二十元
        ;國中每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

      (2)學期中週一至週五第七節以後、週六、週日及寒暑假:國小
        每節新臺幣四百元;國中每節新臺幣四百五十元。

    2、教材費:按鐘點費節數計算,每節補助教材費新臺幣四十元。

    3、勞保費:依勞工保險相關規定計算,並不得重複投保。

    4、提撥勞退金:依勞退金提撥相關規定辦理。

    5、健保費:每週工作時數十二小時以上者,得編列本項經費。

    6、交通費:依縣市政府規定核實支付,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一千二
      百元。

  (十)本補助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巿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縣市政府並應編足分攤款。

  (十一)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縣市政府財政狀況,或其他特殊需要,酌
     予調整本補助經費。

七、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學校申請作業:

    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人數十五人以上之學校,均得視學校需求,於每
    年十月二十日前,檢附計畫申請書及補助項目經費申請表,報由縣市
    政府初審。

  (二)縣市政府初審:

    1、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一月一日前,完成轄內國民中、小學計畫
      之初審,並依各縣市之地區整體條件,考量各校計畫之內容予以
      審查。

    2、彙整及申請補助:縣市政府應依初審結果將各校之計畫需求數彙
      整為縣市政府之申請計畫,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檢附計畫書
      及本署補助計畫經費申請表,函報本署申請補助。

  (三)本署複審:本署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縣市政府提報之計畫書,必要
    時得由縣市政府派員說明。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縣市政府於本署核定計畫經費後,應即轉知學校執行及辦理撥款作業
    。

  (二)縣市政府應依核定計畫及經費監督學校確實執行。

  (三)執行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教育輔導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項目
    ,由各該學校規劃執行。

  (四)縣市政府應辦理本計畫應列管考核。

  (五)縣市政府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製據報本署請撥補助款。

  (六)縣市政府應於計畫辦理完成一個月內,檢附本署計畫核定文件、收支
    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報本署辦理核結,如有結餘款應依本署相關規定
    辦理。

九、成效考核:

  (一)縣市政府應將學校執行本案之績效,列為視導重點,協助及評估學校
    執行效益。

  (二)縣市政府對於辦理績效優良之學校及相關人員,得予獎勵。

  (三)本署得視需要至縣市政府訪視,了解縣市執行計畫情形。

十、其他:學校於申請計畫時,得與其他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人數不足之學校
  ,以跨校聯合辦理方式申請。各縣市辦理多元文化活動,得邀集家長、社
  區、師生共同參與,以培養欣賞多元文化之國際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