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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閱覽規定
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法規內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維護讀者閱覽品質,特依圖書館法第
  八條規定訂定國家教育研究院閱覽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本院於總院區圖書室、臺北院區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臺北院區教科書圖
  書館依開放時間提供館藏資料閱覽服務,若遇特殊情況須異動時間,將另
  行公告;非開放時間一般民眾不得滯留。

  (一)總院區圖書室對本院人員(含退休人員)、總院區研習學員及教育部
    編制內人員之開放時間

    1、週一至週四上午八時十分至下午九時。

    2、週五上午八時十分至下午五時。

    3、週休二日、國定假日及彈性休假日不開放。

  (二)總院區圖書室對一般民眾之開放時間

    1、週一至週五上午八時十分至下午五時。

    2、週休二日、國定假日及彈性休假日不開放。

  (三) 臺北院區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開放時間

    1、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七時。

    2、週六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

    3、國定假日及彈性休假日不開放。

  (四)臺北院區教科書圖書館開放時間

    1、週一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

    2、週休二日、國定假日及彈性休假日不開放。

三、閱覽秩序維護規範如下:

  (一)讀者應衣履整潔,保持安靜,維護環境清潔,勿有預占座位、喧嘩、
    吸煙、飲食、嚼食檳榔、睡覺、進行宗教儀式或影響他人閱讀權益之
    行為。

  (二)赤腳、穿著拖鞋、酒醉、攜帶寵物或危險物品、患有法定傳染病之讀
    者均不得進入。

  (三)未經許可不得張貼廣告、散發傳單或推銷商品。

  (四)離開時應將私人物品攜出並不得遺留任何垃圾,若須暫時離開,以三
    十分鐘為限,超過時間視同預占座位,服務人員得逕行清理占位物品
    ,本院不負保管之責。

  (五)讀者應將行動電話及電腦等相關個人設備設定為靜音或關閉。

四、圖書期刊及其他書類資料之閱覽規範如下:

  (一)本院總院區圖書室、臺北院區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臺北院區教科書
    圖書館典藏之圖書期刊及其他書類資料,部分以開架式陳列提供閱
    覽,不提供外借服務。

  (二)讀者利用本院館藏資訊系統所查資料如未陳列於現場,請依規定填寫
    預約單向服務人員申請調閱,資料調至現場後讀者可內閱利用。

  (三)閱畢之資料,請讀者自行歸回原處,或置於還書書車,或交付服務臺
    由服務人員上架。

五、視聽媒體及非書資料之閱覽規範如下:

  (一)本院於總院區圖書室及臺北院區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提供視聽媒體內
    閱服務。

  (二)讀者得運用本院館藏資訊系統查詢資料,其利用現場設備觀賞視聽媒
    體時應佩帶耳機。

六、報紙閱覽規範如下:

  (一)本院於總院區圖書室及臺北院區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提供報紙內閱服
    務。

  (二)每位讀者取閱報紙時,每次以一個報夾為限,不得將報紙取下以防散
    失。

  (三)隔日報紙置於臺北院區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閱報區雜誌盒,過期一個
    月內報紙置於總院區圖書室閱報區書架,如需影印使用,應自行歸回
    原位。

  (四)為配合每日讀報作業以彙整教育類相關新聞,本院總院區圖書室及臺
    北院區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之報紙上架時間為每日上午九時。

七、公用電腦相關設備之使用規範如下:

  (一)本院於總院區圖書室、臺北院區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設置公用電腦相
    關設備供眾查詢各項教育資料庫及網路資源,讀者登記後得免費使用
    ,每人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使用完畢後如需再延長時間,可在無其
    他讀者等候原則下,登記時間並繼續使用。

  (二)使用公用電腦設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違者自負法律責任,並依第十
    點規定處理:

    1、破壞本院內、外網路設備、主機及系統。

    2、更改本院電腦設定或安裝其他軟體。

    3、散播電腦病毒。

    4、上網遊戲、聊天、進入違法網站等。

    5、利用本院電腦自行下載程式或使用非法軟體。

    6、儲存或以電子郵件寄發本院未授權下載之典藏資料。

    7、從事商業或營利行為。

    8、干擾其他讀者。

    9、其他影響網路安全或閱覽秩序之行為。

  (三)為方便查詢各項資訊,讀者可自行攜帶筆記型電腦,本院備有網路及
    電力供讀者使用服務,惟其他私人電器用品,請讀者自備電池。

八、複(列)印設備及其他公用設備之使用規範如下:

  (一)本院總院區圖書室、臺北院區教育資源及出版中心、臺北院區教科書
    圖書館提供複(列)印設備,資訊檢索及複(列)印資料所需耗材工
    本費,由使用者自付,並依本院所訂複(列)印收費標準之規定辦理
    。

  (二)讀者使用本院各視聽媒體、電子資源、書類資料、非書資料及複(列
    )印資料時,不得利用具攝影、影印、掃瞄或複製功能之私人重製設
    備進行資料重製,並應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規定,違者自負一切
    法律責任,並依第十點規定處理。

九、進入本院總院區圖書室之其他規範如下:

  (一)本院總院區圖書室提供年滿十二歲以上一般民眾閱覽,閱覽時須於警
    衛室以具照片之身份證明證件換取圖書室通行證進入。

  (二)讀者憑本院通行證至圖書室服務臺換取臨時閱覽證始得進入圖書室,
    離開時應繳回臨時閱覽證,並於警衛室換回通行證。

  (三)臨時閱覽證應妥善保管,並於當日下午五時前換回原證件,逾期未換
    回之各種身份證件,本院不負保管之責。

  (四)本院人員(含志工)子女年滿六歲以上者,得憑員工證(志工證)進
    入總院區圖書室,未滿六歲者須由大人全程陪同。

十、違規處理

  (一)讀者使用本院典藏資料,如有毀損圈點、評註、裁剪或缺頁等情事,
    讀者應自購相同或較新版本之圖書或視聽媒體,期刊、報紙以相同名
    稱、刊期及日期者為限,並向本院相關閱覽單位服務臺辦理賠償,賠
    償標準依本院館藏資料借閱規定辦理。

  (二)讀者使用本院軟硬體公用設備,嚴禁擅自搬移或破壞,如有毀損,讀
    者應負修復之責,如無法修復,則應購買原物件歸還,無法購得原物
    件,照價賠償。

  (三)未經許可擅自私藏或攜出本院資料或設備者,依竊盜行為處理。

  (四)讀者如有第七點第二款各目行為致涉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或其他相
    關規定,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五)違反各項規定且不接受勸導者,本院人員得暫停該讀者使用各項資源
    或設備之權利,隨時請其離開;情節重大者,報請警察機關處理。

十一、本規定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