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五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
畫(以下簡稱免學費教育計畫)、教育優先區計畫、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
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及協助國民中小學急困學生計畫之規定,特訂定本
要點。
二、目的:
(一)扶助五歲以上弱勢家庭幼兒接受優質之學前教育,使其獲得良好之發
展。
(二)鼓勵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
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
(三)有效解決地區性教育問題,平衡城鄉教育差距。
(四)落實國民教育法第五條規定,協助社會福利機制無法照顧之在學學童
,發揚教育人文精神;避免在學學童因家庭經濟突發困境而失學,適
時給予經濟上之支持,使其順利就學,以達成教育機會均等目標。
三、補助對象;
(一)免學費教育計畫:
1、參與免學費教育計畫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2、參與免學費教育計畫之公立幼兒園、私立合作園(包括國幼班
)。
3、參與免學費教育計畫之幼兒。
(二)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符合下列優先區指標之直轄市、縣(市)政
府所屬國民中小學:
1、原住民學生比率偏高。
2、低收入戶、隔代教養、單(寄)親家庭、親子年齡差距過大及
新移民子女之學生比率偏高。
3、國中學習弱勢學生比率偏高。
4、中途輟學率偏高。
5、離島或偏遠交通不便。
6、教師流動率及代理教師比率偏高。
(三)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
1、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原住民學
生及其他情況特殊經學校評估須扶助之學生。
2、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經學校召開專案小組會議認定確屬低
收入、單親、失親、隔代教養等之經濟弱勢家庭國小學童,且
下課後確實無人予以照顧,以致有影響其身心健康與發展之虞
者。
(四)國民中小學學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
所屬國民中小學學生,因家庭經濟突發困境或社會福利機制無法照
顧,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者。
四、實施原則:
(一)弱勢優先:補助弱勢地區學校或學生為優先,並視經費狀況及需要擴
大補助。
(二)公平公正:依公平公正原則,相同條件者應接受相同之補助。
(三)個別輔導:對於需要個別扶助之學生,應依其需要給予個別之輔導。
(四)自願原則:對於需要接受課業輔導之弱勢學生,應以自願為原則,尊
重家長之意願。但應儘量鼓勵接受輔助。
五、補助內容
(一)免學費教育計畫
1、補助項目、額度及基準
(1)增班設園: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鄉鎮市,因試辦國民教
育幼兒班新設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者,每園(一班)補助
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每增一班補助新臺幣三十萬元;其
增置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所需經費,以每名教師每年補助
新臺幣七十萬元、每名教保員每年補助新臺幣六十萬元為
基準,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納入地方教育基本需求設算,未
及納入設算者,由本署以計畫型補助按月數比率核予經費
。
(2)興建幼兒園教室
補助離島三縣三鄉及原住民鄉鎮市,因試辦國幼班興建
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教室。
補助經本署評估供應不足地區確有需要增班設園,且國
民小學教室不足之學校興建幼兒園教室。
(3)充實及改善教學環境設施設備
補助國幼班充實及改善教學環境設施設備,補助原則及
優先順序如下:
A、安全設施設備:如消防安全設備、防火設備及防護
設施等。
B、環境衛生設施設備:如廁所、廚房及寢室之設施設
備等。
C、環境設施設備改善:如防漏、照明設備及木質地板
等。但不包括環境美化。
D、遊戲設施設備:如設置幼童專用遊戲設施設備及遊
戲設施設備修繕等。
E、教學設施設備:如教具、圖書及基本資訊設備等。
F、其他:幼兒園所需之其他設施設備。
審核原則:由各公立國幼班依前第三小目之補助原則提
報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所屬各園所之計畫
書後,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初審。初審時應審酌其核定班
級數、人數,審慎評估所提之設施設備規模,及其必要
性與合理性,並視實際需要進行實地勘查後,將通過初
審之計畫,依優先性、安全性、必要性排定先後順序並
敘明初審意見,檢附計畫書(包括佐證資料、設置規劃
圖、全校平面圖及經費概算表)、初審意見一覽表及檢
核表(如附件)報本署。
(4)就讀費用:免學費教育計畫之就學補助分為下列「免學費
補助」及「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以下簡稱弱勢加額補
助)」二種,其補助經費依上下學期分別撥付。
免學費補助:就讀公立幼兒園者,幼兒入學時即免繳學
費;就讀私立合作園所(包括國幼班)者,一年最高補
助新臺幣三萬元學費。
弱勢加額補助:經濟弱勢幼兒除免學費補助外,另依家
戶年所得級距再補助其他就學費用:
A、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者:免費就讀公立幼兒園;就讀私立合作園
(包括國幼班)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三萬元。
B、家戶年所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至新臺幣五十萬元以
下者:免費就讀公立幼兒園;就讀私立合作園(包
括國幼班)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C、家戶年所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至新臺幣七十萬元以
下者:就讀公立幼兒園一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二
千元;就讀私立合作園(包括國幼班)一年最高補
助新臺幣一萬元。
本點所定免費,不包括補助家長會費、學生團體
平安保險費及交通車資等費用。
本點補助對象涉及以家戶年所得為認定基準者,
均排除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
逾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十
萬元者。但符合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二規定者,
得檢附相關資料,個案審核後,免予排除。
(5)交通車:補助試辦國幼班之公立幼兒園,購車載送因學區
內無試辦國幼班需跨區就讀該幼兒園之幼兒,每部車以補
助新臺幣一百萬元(不補助人事費)為原則,並得視實際
情況酌予調整,每園以補助一次及一輛車為限。
(6)交通費:
補助設籍且實際居住之學區內無試辦國幼班之公立幼兒
園跨區就讀公立幼兒園,其上、下學往返車、船交通
費。但幼兒園已備有前小目交通車載送者,不予補助。
本項補助金額除船費外,每日上限不得逾新臺幣一百五
十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訂定補助規定報本署
核支,幼兒園於協助家長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款
時,應檢附搭乘交通工具之證明文件及幼兒設籍證明。
(7)研習:
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研習經費,其支應項目
準用本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推動學前教育工作實
施要點之規定。
補助試辦國幼班之公立幼兒園園長(校長)、教師、教
保員參加本署、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辦研習之代課
費及出差旅費。
(8)巡迴輔導: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因試辦國幼班辦
理巡迴輔導業務之相關經費,如聘任巡迴輔導人員經費、
出差旅費、意外傷害保險費、輔導業務費、巡迴輔導資訊
設備費、交通費等。
(9)行政作業費:補助私立合作園所(包括國幼班)辦理補助
款發放之行政作業費,每位幼兒每學期之行政作業費最高
補助新臺幣二十元。
(10)視免學費教育計畫指定項目之辦理情形,補助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臨時支援人力及評鑑經費等。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經費來源:由本署編列預算支應。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署
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災災害或其
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2)申請方式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指定期限內研提計畫及經
費概算,送本署審查。
本署於審查完竣後,應將結果通知受補助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掣據撥款。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經費請撥、支用、結餘款及核銷結報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並應於本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送
本署備查。
(2)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4、成效考核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積極督導所屬幼兒園辦理本計
畫,對辦理績效優良之幼兒園及相關人員,應優予獎勵。
(2)本署應督導並瞭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計畫實際執行
情況,必要時得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送計畫辦理之
相關資料或進行實地抽訪,發現問題時並應督導改善。
(3)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執行成效將作為往後年度核定
補助款之參據,執行成效欠佳者,本署得酌減該直轄市、
縣(市)政府下一年度相關補助款額度。
(二)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
1、補助項目:依各申請補助學校符合之優先區指標分別補助,補
助項目如下列:
(1)推展親職教育活動。
(2)補助學校發展教育特色。
(3)修繕離島或偏遠地區師生宿舍。
(4)充實學校基本教學設備。
(5)發展原住民教育文化特色及充實設備器材。
(6)補助交通不便地區學校交通車。
(7)整修學校社區化之活動場所。
2、補助基準:
(1)本計畫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
,及因應天災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2)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九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
規定辦理。
3、申請及審查作業: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計畫年度之前一年度十月十日
前,對各校辦理該計畫年度說明會,並於十一月五日前,
完成辦理學校指標界定及申請補助項目之調查。
(2)學校提出申請: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學校,得視學校需求,
依本計畫作業流程及補助項目內涵,申請當年度之補助,
並於充分討論後,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
(3)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審及彙整補助需求:
於計畫年度之前一年度十一月二十五日前初審及實地勘
查: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本計畫作業流程規定期
限內,完成申請補助案之初審,並視需要實地勘查,依
各直轄市、縣(市)之地區整體條件,考量各校計畫之
急迫性、優先性及妥適性予以審慎查核。
於計畫年度之前一年度十一月二十五日前,彙整各校需
求及申請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查核結果,
將各校之計畫需求數彙整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
申請計畫,函報本署申請補助。
(4)本署複審:
本署應於計畫年度之前一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直
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計畫之複審,並於計畫年度一
月二十日前,完成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需求之彙
整。
本署應於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核定直轄市、縣(市
)政府補助款。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當年度二月二十八日前,將
本署核定結果轉知各校,依本署複審意見修正計畫及經
費概算後儘速辦理,並督導列管各校辦理情形。
(5)審查原則:
補助項目以能協助弱勢學生學習之方案為原則。
各校申請補助經費,應依本計畫所定指標及補助內容,
考量學校實際需求及執行能力,詳擬實施計畫,並依計
畫需求編列經費。
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各校教育優先區計畫指標
之符合性及補助需求之合理性、有效性;其有指標不符
、申請補助項目錯誤或與計畫目標不符者,逕予刪除。
欠缺教育意義或偏重娛樂性活動之計畫,不予補助。
辦理親職教育、發展特色等不得列支指導費。
補助學校發展教育特色及原住民文化特色,應考量計畫之
延續性及執行之實際效益。
有編列加班費之必要者,除親職教育辦理個案家庭巡迴輔
導外,以不超過該項總經費百分之十為原則。業務費及
雜支(包括獎品)以不超過該項總經費百分之五為原則
。
4、經費請撥及核銷:
(1)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
署相關規定辦理。
(2)本要點之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第一期先撥付核定補助金
額之百分之八十,第二期再視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
執行狀況撥補不足款項。補助款有結餘者,應依本署相關
規定辦理。
5、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研訂實施成果訪視計畫,就各項
指標與補助項目之執行效益,實施客觀之整體評估及研訂
管考辦法,並建立成效管制作業系統,積極督導各校執行
各項計畫。
(2)本署得組成專案小組,至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了
解計畫執行成效,或納入年度統合視導項目,依計畫期限
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訪視。
(三)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
1、補助項目及原則:
(1)補助項目:
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A、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小學及國立師資
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之低收入戶、身心障
礙、原住民及其他情況特殊經學校評估須扶助之學
生(以下簡稱弱勢學生)參加課後照顧服務者;補
助其參加費用。
B、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經學校同意,
免費對弱勢學生辦理課後照顧服務者;酌予補助其
材料費用。
補助辦理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費用: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所屬國民小學及國立師資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
民小學,經各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就相
關規定進行初審通過之學校;補助其辦理所需之費用。
(2)補助原則:
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參加費用:
A、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規定計算,並由學校或辦理單位吸納、行
政費勻支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自籌,不足經費
再依實際所須金額申請本署核定補助。本署之補助
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
規定辦理。
B、特殊地區學校因交通、天候或其他因素不宜利用學
校場地辦理者,得協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
間團體利用社區場地提供服務,並由法人或非以營
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提出試辦計畫經學校同意報直
轄市、縣(市)政府審核通過後,向本署申請補助
。
辦理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費用,講師鐘點費:每小時
補助新臺幣四百元,以每週三天、辦理六至八小時為原
則。膳食費:每人每日新臺幣六十元(含講師及1名臨時
人力、志工)、臨時人力工作費:依據行政院勞動基準
法計算編列,每週補助十二小時為原則,補助時數計一
百八十小時。材料費:每班每期補助新臺幣一千元。講
師勞保、健保及勞退提繳金及臨時人力勞保、健保及勞
退提繳金:依據行政院勞委員會「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
資分級表」計算編列。雜支:以本計畫總經費6%編列。
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九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
原則規定辦理。
本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
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小學及國立師資培育大
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依實際開辦人數申請弱勢學生之經費
補助,應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及本服務之經費收支概算表,
向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提出
申請。
(2)辦理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亦得由法人或非以營利為
目的之民間團體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依補助原則審核通過後,提報本署申請補助。
(3)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審查申
請補助之弱勢學生身分、弱勢學生占參加總人數之比例及
本服務辦理時數是否合理,依補助原則審核通過後,應檢
附相關佐證資料及本服務之經費收支概算表,提報本署申
請補助。
(4)本署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報實際需求及本服務
年度經費狀況覈實補助。
(5)本署於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完成必要行政程序
後,公告核定補助結果。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各學校及
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符合資格獲補助學生
不須繳交,已繳費者由學校辦理退費。
(2)本署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
(3)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經費請撥、支用、結餘款及核銷結
報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4、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評鑑本服務辦理情形,辦理
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2)本署為了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學校與法人或非以
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辦理實況及執行計畫落實情形,
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
(四)國民中小學學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
1、補助基準及原則:
(1)補助基準:補助方式依據每生之身分條件,並考量各縣市
之收費情況,覈實補助該生所需繳交之費用。
(2)補助原則:
經費不重複補助:排除政府政策已補助及私人機構補助
或認養之學童。
資源合理運用之教育機會均等原則:包括社會福利機制
無法照顧及因應家中經濟突發狀況之學童。
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第九條、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
原則規定辦理。
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地方政府財務狀況,
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申請方式:
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學生由導師確認過濾,並提報學校
彙整,學校尋求仁愛基金或家長會協助。
學校經費不足時,學校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
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指定期限內研提計畫及
經費概算送本署審查。
本署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報實際需求及本年
度經費狀況覈實補助。
(2)審查作業:
學校經導師初核確認後,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申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補助原則審核通過,
提報本署申請補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申請人數之經費補助,應
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及本經費收支概算表。
本署審查受補助對象及申請補助經費是否合理,並於期
限內完成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需求彙整及核定作
業。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學校,符
合資格獲補助學生不須繳交,已繳費者由學校辦理退費。
(2)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該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
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4、補助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學校積極辦理並適時給予指
導。
(2)本署為了解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之成果,必
要時得進行實地訪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