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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提升學生素質原則
民國 101 年 12 月 03 日
法規內容: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行政院「挑戰二
  ○○八國家發展重點計畫- E世代人才培育」,及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
  教育實施計畫」,特訂定本原則。

二、目的:

  (一)提升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語文能力及E化學習能力,加強圖書館教育功
    能。

  (二)建構高級中等學校成為學習型學校,發展校際水平及垂直策略聯盟,
    以增強學校競爭力。

  (三)鼓勵學生深入各項課題之研究,拓展學生學習領域與深度,培育高級
    中等學校學生具有研究及創造力。

  (四)建立多元價值、相互尊重關懷、溫馨和諧之優質校園文化。

  (五)建置多元選擇、多元特色、多元智慧之學習環境。

三、補助對象: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四、補助原則:

  (一)加強學生語文能力:

    1、補助辦理外交小尖兵活動經費。

    2、補助相關語文研習、競賽經費。

  (二)加強科學教育:

    1、參加競賽獲獎學校予以補助經費,及承辦競賽學校補助相關經費
      。

    2、補助各學科校際聯盟研習或競賽經費。

    3、學校實驗室耗材及器材設備經費。

  (三)推動圖書館為教學資源中心:

    1、圖書館輔導團工作計畫各項經費。

    2、購置圖書館館藏及相關設備經費。

  (四)辦理性別平等教育、學生事務(含輔導)各項工作經費。

  (五)辦理多元入學相關工作經費。

  (六)僑生輔導經費及私立學校聘用僑生輔導人員補助費。

  (七)辦理海外交流及臺商子女回國就學宣導等活動。

  (八)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實施校務基金推動校務發展。

  (九)老舊校舍耐震能力評估、補強工程、汰建工程及其他有緊急需求須補
    助經費者。

  (十)辦理提升學生素質等各項活動及相關設備經費。

 (十一)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提升國民素質:

    1、辦理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宣導活動。

    2、推動高級中等學校優質化輔助方案。

    3、補助教師專業發展計畫。

    4、辦理學校評鑑實施方案。

    5、推動學生學習扶助方案。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程序:由本署函知各校提出申請。

  (二)審查方式:由本署審查或邀請學者專家審查。

  (三)因競賽或經由會議討論執行重點工作項目,補助經費由本署逕予審查
    核給。

  (四)依學生人數補助案,分學期由學校提出申請,依補助基準逕予核給。

  (五)申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各項計畫補助者,依各方案或實施計畫相關
    規定辦理。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審查核定或簽奉核可予以補助者,函知學校備據送本署憑撥。

  (二)各項計畫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完成,學校於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彙整
    成果報本署。如以學期或學年為辦理時程者,於學期或學年結束後一
    個月內辦理結報。

  (三)原始支出憑證留學校備查,如有餘款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繳回。

  (四)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案,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規定辦理。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學校辦理成效將列為下年度核發該項補助費之參考。

  (二)辦理年度檢討,檢視各校申請及辦理成效,作為下年度辦理依據。

  (三)經核定受補助之學校,列入駐區督學視導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