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精進高級中等學校(以
下簡稱學校)辦學品質及績效,達成提升學生素質之目的,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學校辦理語文研習、競賽及活動相關經費。
(二)加強科學教育:
1、參加競賽獲獎學校予以補助經費及承辦競賽學校相關經費。
2、學校實驗室耗材及器材設備經費。
(三)學校購置圖書館館藏及相關設備經費。
(四)學校辦理性別平等教育、學生事務及輔導各項工作經費。
(五)僑生輔導經費及私立學校聘任僑生輔導人員經費。
(六)學校辦理海外交流、臺商子女回國就學宣導及其他相關活動經費。
(七)學校改善教學環境,包括老舊校舍耐震能力評估、補強工程、營
建工程及其他有緊急需求經費。
(八)其他辦理提升辦學品質、學生素質各項活動及相關設備經費。
四、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
學校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及配合本署
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
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補助百分之五十;第二級者,最高
補助百分之六十;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第四級者,最高
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五、本要點補助之申請及審查作業程序,規定如下:
(一)申請程序:
1、教育部主管學校:由本署函知各校,逕向本署提出申請。
2、地方政府主管學校:依本署公告之規定,向各該地方政府申請
;經各該地方政府研提意見及排列優先順序後,向本署提出。
(二)審查方式:由本署自行或邀請學者專家審查。
(三)因競賽或經由會議討論執行重點之工作項目,所需經費由本署審
查後,核實補助。
(四)依學生人數核計補助經費者,由學校按學期申請,由本署依補助
基準逕予核定。
六、本要點補助經費之請撥及核銷程序,規定如下:
(一)經審查通過予以補助者,由本署函知學校或地方政府掣據送本署
憑撥。
(二)各項計畫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完成,學校於十二月二十五日前
彙整成果報本署;其以學期或學年為辦理時程者,於學期或學年
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結報。
(三)學校應妥善保存原始支出憑證備查;其有餘款者,應於每年十二
月十五日前繳回。
(四)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案,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補助之成效考核,規定如下:
(一)本署辦理年度檢討,檢視申請及辦理成效,作為下年度辦理依據。
(二)學校辦理第三點各款項目之成效,將列為下年度審查各該項目補
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