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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提升辦學品質及學生素質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高字第1120150811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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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精進高級中等學校(以
    下簡稱學校)辦學品質及績效,達成提升學生素質之目的,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學校辦理語文研習、競賽及活動相關經費。
  (二)加強科學教育:
      1、參加競賽獲獎學校予以補助經費及承辦競賽學校相關經費。
      2、學校實驗室耗材及器材設備經費。
  (三)學校購置圖書館館藏及相關設備經費。
  (四)學校辦理性別平等教育、學生事務及輔導各項工作經費。
  (五)僑生輔導經費及私立學校聘任僑生輔導人員經費。
  (六)學校辦理海外交流、臺商子女回國就學宣導及其他相關活動經費。
  (七)學校改善教學環境,包括老舊校舍耐震能力評估、補強工程、營
        建工程及其他有緊急需求經費。
  (八)其他辦理提升辦學品質、學生素質各項活動及相關設備經費。

四、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
    學校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及配合本署
    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
    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補助百分之五十;第二級者,最高
    補助百分之六十;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第四級者,最高
    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五、本要點補助之申請及審查作業程序,規定如下:
  (一)申請程序:
      1、教育部主管學校:由本署函知各校,逕向本署提出申請。
      2、地方政府主管學校:依本署公告之規定,向各該地方政府申請
          ;經各該地方政府研提意見及排列優先順序後,向本署提出。
  (二)審查方式:由本署自行或邀請學者專家審查。
  (三)因競賽或經由會議討論執行重點之工作項目,所需經費由本署審
        查後,核實補助。
  (四)依學生人數核計補助經費者,由學校按學期申請,由本署依補助
        基準逕予核定。

六、本要點補助經費之請撥及核銷程序,規定如下:
  (一)經審查通過予以補助者,由本署函知學校或地方政府掣據送本署
         憑撥。
  (二)各項計畫應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完成,學校於十二月二十五日前
        彙整成果報本署;其以學期或學年為辦理時程者,於學期或學年
        結束後一個月內辦理結報。
  (三)學校應妥善保存原始支出憑證備查;其有餘款者,應於每年十二
        月十五日前繳回。
  (四)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案,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
        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補助之成效考核,規定如下:
  (一)本署辦理年度檢討,檢視申請及辦理成效,作為下年度辦理依據。
  (二)學校辦理第三點各款項目之成效,將列為下年度審查各該項目補
        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