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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辦理體育推手獎實施要點
民國 102 年 02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 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體育運動贊助,增進民間參與推動體育運動風氣,並向長期支持奉獻及熱心推展我國體育運動發展之企業團體及個人而表達謝意及敬意,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推薦人:指依據本要點規定向本署提出推薦者,推薦人亦得自我推薦。

(受推薦人:指推薦人依據本要點規定向本署提出推薦對象之人,推薦人亦得為受推薦人。

(受獎人:指前款受推薦人經本署依據本要點規定核定受獎表揚者。

三、本署辦理本要點規定事項,其推薦受理及受獎表揚事項,本署均應另行分別公告之。

四、本要點獎項受推薦人如下:

(企業。

(團體。

(個人。

五、 本署敦聘媒體、體育團體代表、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公正人士及本署人員等組成審查會,依各該推薦表及其相關證明文件審查產生各該受獎人。

            前項審查會組成方式、審查程序及其他審查事項,準用「教育部體育署精英獎獎勵辦法」規定。

            本署得召開推薦會議辦理推薦作業。

六、 本要點規定獎項名稱為「體育推手獎」,分作贊助類、推展類及特別類,各類分設各該獎項。

            前項各該獎項及其表揚事蹟資格,如附件一。

七、本要點規定推薦文件表格,如附件二及附件三。

            推薦人應於第三點規定公告期間向本署推薦。推薦人向本署推薦文件不全或不符本要點規定者,不予獎勵。

            前項推薦人向本署推薦文件不全或不符本要點規定而有補正之必要者,本署得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通知限期補正。其有未依限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準用前項後段規定。

八、 各該推薦人、受推薦人及其負責人,均應同意本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規定蒐集個人資料。

 

附件一

                                            教育部體育署體育推手獎類別及獎項表

 

 

 

附件二

                                               教育部體育署體育推手獎推薦文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