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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編譯論叢》編輯會運作要點
民國 102 年 09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促進編譯研究之發展,發行《編譯論叢》(以下稱本刊),特成立本刊編輯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刊旨在提供專家學者編譯研究成果發表與交流之平臺,提升編譯研究發展、學術著作、學術名詞及工具用書編譯之效能。

三、組織及職掌:

(一) 發行人:由本院院長兼任,職掌如下:

                  1.       督導本刊稿務、編務與發行等事宜。

                  2.       主持諮詢委員及編輯委員工作會議。

                  3.       聘任諮詢委員及編輯委員。

(二)諮詢委員:由本院院長遴選院內外七至十五位專家學者擔任。任期二年,得連任。包括內部委員二至四位,外部委員五至十一位;內部委員由本院相關專長領域者擔任,外部委員由院外具該專長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職掌如下:

                  1.       提供本刊發展方向及徵稿等之諮詢意見。

                  2.       提供編輯作業等之改進建議。

                  3.       其他事宜。

(三)編輯委員:由本院院長遴選院內外四至九位專家學者,任期二年,得連任。包括內部委員一至三位,外部委員三至六位;內部委員由本院相關專長領域者擔任,外部委員由院外具該專長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職掌如下:

                  1.       訂定本刊徵稿與審稿辦法。

                  2.       規劃本刊每期編輯內容及徵約稿件。

                  3.       提供稿件審查人選名單及決定每期擬刊登之文章與順序。

(四)輪值主編:一至二位,由編輯委員輪流擔任,負責預審當期投稿稿件及編稿總校閱等相關事宜。

(五)編輯小組:成員包括執行編輯,外文編輯及助理編輯或兼任助理數人,以襄助本刊行政庶務工作。

四、會議:包括大會及編輯委員會議

(一)大會:視需要召開。由發行人主持,發行人倘不克出席則指定一位代理人,參加人員為諮詢委員、編輯委員及編輯小組成員,討論本刊編輯政策及發展方向等重大事項。

(二)編輯委員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並視需要增加會議次數。由發行人主持,發行人倘不克出席則指定一位代理人。參加人員為編輯委員、編輯小組人員等,討論編輯相關事務,如開拓稿源、投稿情形、文稿審議、每期刊物內容、出版等事項。會議須達半數(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須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五、諮詢與編輯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院外委員出席會議或編審稿件,依照規定發給相關費用。

六、本要點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