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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經費審查原則
民國 102 年 08 月 06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提升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中)辦學品質及績效,達成高中優質化之目的,落實「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特訂定本原則。

二、補助對象:

全國各公私立高中。

三、辦理期程︰

 (一)第一期程為基礎發展階段。

 (二)第二期程為焦點計畫階段,自九十九學年度起,第一期程受補助屆滿三
   年之學校,始得提焦點計畫經本署審查後給予第二期程之補助。

四、補助項目:

 (一)基本補助:第一期程學校,以占本方案學年度經費額度之百分之二十為
   限。

 (二)計畫補助:第一期程學校,以占本方案學年度經費額度之百分之八十為
   原則。第二期程學校,占本方案學年度經費額度之百分之百。

五、前點第二款計畫補助審查基準如下:

 (一)第一期程學校:

  1、新申請學校:

   (1)需求性:整體計畫有助本方案提高國中畢業生就近入學比率等政策
     之推動,且學校應符合本方案中低收入戶比率、公立高中滿足率、
     就近入學率、新生申請入學比率、交通、人口等遴選條件。

   (2)執行力:計畫應符合高中優質化發展方向,整體資源規劃適切,經
     費籌措、運用與分配合理且具體可行,學校團隊具執行力。

   (3)領導力:校長應掌握學校經營計畫,並提出妥善因應策略。

  2、續辦學校:

   (1)計畫內容及執行:配合上年度計畫執行成效修正新學年度經營策略
     及目標,且具體可行。

   (2)輔導機制落實程度:落實自主管理及績效檢核機制,並有具體成效
     。

   (3)本部重點發展項目之具體作為:包括課程與教學、教師專業發展、
     學習弱勢學生扶助及整體資源之投入與配置。

   (4)學校創新特色實施情形:學校創新特色之規劃具可行性及永續發展
     。

 (二)第二期程學校:

  1、第一期程之實施成果檢討:學校應就第一期程整體進步情形、經費補
    助及執行效益等實施成效,進行自我檢討與分析,並提出診斷說明及
    後續發展策略。

  2、第二期程之聚焦及創新計畫:以團隊共同建構、聚焦發展學校特色,
    其得以課程與教學、教師專業發展、學生學習及學校創新特色發展等
    本部重點發展項目為目標。

  3、資源整合及自主管理機制:學校應於經營計畫書明列整體資源規劃與
    本方案經費需求之關聯及配置,訂定整體自主管理機制與運作方式,
    建立資料回饋系統與成果評估之質、量指標,並定期進行自我檢核。

六、經費編列及補助基準:

 (一)經費編列原則:

  1、經費編列應符合計畫推動所需,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
    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
    則,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高中應編列自籌款,依直轄市、縣(

    市)政府財力級次編列自籌款不得少於百分之十。

  3、跨專案計畫辦理項目不得重複編列經費。

  4、一般性經常設備與計畫無關者,不得列入本項補助經費。

  5、學校應考量現有設備狀況,避免重複購置。

  6、相關活動之辦理以校內舉行為原則。

  7、經費編列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表示。

  8、各計畫相同用途項目名稱應一致。

  9、經費編列應以最低經費發揮最大計畫效益、受益人數最大化及設備教
    學效益最佳化為原則。

 (二)補助基準:

  1、經常門:

   (1)經費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編列,並得編
     列學生獎學金、獎助金、教師進修補助、設備維護費、材料費、租
     車費及未達新臺幣一萬元之物品耗材費等業務費之補助;不包括人
     事費、加班費。

   (2)大專校院教師至高中授課,課程內容屬大專校院課程之延伸,其鐘
     點費比照大專校院授課鐘點標準規定支給,並以由高中支付為原則
     ;其在校外授課時數,仍應受原服務單位相關規定之規範。

   (3)入學獎學金每人每學期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學生獎助金之發放,
     各單項每人最多以新臺幣五千元為限,獎學金及獎助金總額不得超
     過經常門補助費用之百分之二十;學校應於其所提出之經營計畫書
     中敘明對獲得獎學金、獎助金學生之後續輔導具體作為,並經本署
     審核通過。

   (4)材料費以參與計畫之學生人數計算,每學期每人新臺幣二百元。

   (5)學校為推動本計畫,得薦送教師進修,其學分進修補助費應依教師
     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辦理。

   (6)租車費每車每日補助最高新臺幣一萬元。

  2、資本門:

   (1)包括縮減區域教學資源落差之視聽、資訊、資料庫、教學相關設備
     及設施費之補助。

   (2)包括與教學相關之各項圖儀設備費之補助。

   (3)第一期程續辦學校資本門經費以不超過總經費二分之一為原則,第
     二期程學校資本門經費以不超過總經費三分之一為原則。

 (三)經費支用注意事項:

  1、入學獎學金、學生獎助金之發放,學校應訂定相關審核要點,並經校
    務會議或行政會報通過後實施。

  2、設備維護費及未達新臺幣一萬元之物品耗材費以支應本項業務所需(
    例如機具、器材、設備之維護等),且非屬學校內固定支出者為限。

  3、編寫教材屬教師備課工作一部分,不另支給編撰費。

  4、補助經費所購置之補充教材,不得作為教科書使用。

  5、補助經費不得支應校刊之編輯及印刷費、演出費、招生紀念品製作費
    。

  6、學校租車或使用校車,隨車人員不得支領交通費。

  7、補助經費購置之設備,應加貼學校財產標籤並註明「教育部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年度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購置」字樣,並納入學校財
    產管理。

  8、使用學校內部設備(例如學校校車等)不予補助。

七、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獲選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計畫之學校,應依本署核定經費額度及期限辦
   理核撥事宜。

 (二)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
   定辦理;其應依核定計畫分別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次年七月三十一
   日前執行完畢並辦理核結。其中直轄市立、直轄市私立高中及縣(市)
   立高中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本部辦理核結。

 (三)計畫之執行如變更計畫內容者,應報本署核定後辦理。

 (四)採購招標後有標餘款項,限支用於與本計畫相關之項目;支用於本計畫
   新增項目者,應報本署同意後始得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