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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總統教育獎遴選要點
民國 102 年 02 月 08 日
法規內容:

壹、宗旨

  為鼓勵能以順處逆,發揮人性積極面,力爭上游,出類拔萃,
  具表率作用之大專及中小學生,以彰顯國家對學生優良品德及
  特殊才能之重視。

 

 

貳、總統教育獎委員會

一、 為辦理總統教育獎,應組成總統教育獎委員會,由教育部部長擔任召集人,委員九人。除總統府承辦單位代表、行政院承辦單位代表、教育部部長及教育部次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總統府聘請五位各界人士代表擔任之。委員因故不足員額時,按聘請委員程序遞補之。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達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另除當然委員以職務任期為聘期外,其餘委員不因職務異動改聘。

二、 總統教育獎委員會委員由總統府核聘後,頒發聘書聘任之,聘期為一年,並得續聘,均為無給職。

三、 總統教育獎委員會會議召開時,除當然委員外,不得代理。代理人得就會議事項,行使各項會議權利,並得對會議臨時事宜全權處理。

四、 總統教育獎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二人,由總統府派員及就教育部人員中派兼之。

參、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總統府、行政院。

二、 主辦單位:教育部。

三、 協辦單位: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

四、 推薦單位:國內公立與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社會團體。

 

肆、推薦對象及組別

  受推薦者應為就讀國內之下列學校,並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在學
  學生:

  一、大專組:公立與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包括二專、五專
    四年級及五年級、大學部、碩士班及博士班)。

  二、高中職組:公立與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包括附設
    高中職、完全中學高中職部、進修學校)及五專前三年。

  三、國中組: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學。

  四、國小組: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國民小學。

伍、推薦條件

  被推薦人於逆境中,仍能奮發向上、樂觀進取,並具下列條件
  之一:

  一、發揮服務奉獻、孝行表現、友愛行為、體恤他人等情懷,
    對社會風氣有良善影響,足堪楷模者。

  二、語言、藝術、薪傳技藝、技能、科學、科技、資訊、體育
    或其他領域,具有特殊才能,出類拔萃者。

 

陸、遴選程序

一、 遴選方式分初審及複審二階段辦理:

(初審:

1、 初審主辦單位及推薦名額:

(大專組及高中職組:由教育部辦理初審,大專組推薦十八名至二十四名參加複審;高中職組推薦三十名至三十六名參加複審。

(國中組: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辦理初審,每一直轄市、縣(市)依各直轄市、縣(市)學生數比率排名各推薦一名至五名學生參加複審。

(國小組: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辦理初審,每一直轄市、縣(市)依各直轄市、縣(市)學生數比率排名各推薦一名至五名學生參加複審。

2、 初審評選工作小組:初審主辦單位應成立初審評選工作小組,負責初審評選作業。初審評選工作小組委員應包括初審主辦機關代表、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主管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其組成人數、作業方式,由初審主辦單位定之。

(複審:

1、 複審主辦單位:教育部。

2、 複審評選工作小組:

(1為辦理總統教育獎複審評選作業,設大專組、高中職組、國中組及國小組四組複審評選工作小組,各小組委員由教育部聘請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教師、民間組織十一人至十三人組成,其中一人為總統教育獎委員會委員,各小組之召集人由總統教育獎委員會委員擔任。

(每屆複審評選工作小組委員由教育部核聘後,頒發聘書聘任之,均為無給職。

3、 各組複審評選工作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進行審查時,應獲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票者,始得決議。

二、 初審及複審評選作業應就推薦案逐案進行審查後,提出審查通過名單,並具體敘明審查通過之理由。

三、 審查應注意事項如下:

(曾獲得總統教育獎者,不得再參與評選。但屬不同教育階段,提出新具體事蹟及佐證資料者,不在此限。

(參加者應由推薦單位推薦,由總統教育獎委員會本公平、公正及公開之遴選方式,邀集相關單位共同辦理審查事宜。

(推薦單位應對學生平時表現及生活環境確實查訪,確認受推薦學生具有符合本要點所定推薦條件。

四、 得獎名單由總統教育獎委員會審議決定之。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會議進行審查時,應獲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者,始得通過。

五、 總統教育獎委員會委員及初審、複審評選工作小組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與被推薦人就讀學校間應避免評選工作事務以外之活動。

六、 本獎項評選結果如無適當得獎人時,得從缺。

柒、獎勵名額

總統教育獎每年辦理一次,每年獎勵名額以大專組六名至八名、高中職組十名至十二名,國中組十六名至十八名,國小組十六名至十八名,合計四十八名至五十六名為原則。


捌、頒獎及表揚方式

  一、每位得獎學生由總統頒發獎助學金、獎狀一紙及獎座一座
    ,獎勵經費由教育部年度預算支應,其獎助學金規定如下
    :

    (一) 大專組學生: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二) 高中職組學生:新臺幣二十萬元。

    (三) 國中組學生:新臺幣十五萬元。

    (四) 國小組學生:新臺幣十萬元。

  二、編撰「總統教育獎」獲獎學生芳名錄。

  三、每位受獎學生得邀請一位至三位(其中一位為該校師長)
    對其成長最有助益之人士蒞臨觀禮。

 

玖、附則

  一、有關受理推薦報名、遴選、名單公布及表揚活動等各項時
    程,由教育部另以實施計畫定之。

  二、被推薦參加總統教育獎複審而未獲獎者,得由教育部另予
    擇優獎勵。

  三、複審評選工作小組委員得推薦值得鼓勵並對獲獎學生影響
    深遠之教師,並由教育部頒予獎狀,以資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