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設置及運作要點
民國 97 年 05 月 19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構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體系,協助國民
    教育階段課程與教學政策之推展,輔導直轄市、縣(市)(以下簡稱
    縣市)國民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縣市輔導團)發揮功能,有效提昇
    國民教育品質,特設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以下簡稱中
    央輔導團),並訂定本要點。


二、中央輔導團工作目標及工作項目規定如下:
(一)工作目標:
      1.協助落實課程及教學政策,以達成政策目標。
      2.促進教師專業發展,提高教師專業知能。
      3.精進教師課堂教學,提升學生學習品質。
      4.建構理論與實務相結合之課程發展模式及三級教學輔導體系。
(二)工作項目:
      1.宣導本部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輔導縣市落實辦理。
      2.協助本部相關組織之運作,作為理論及實務之對話平台。
      3.協助本部推動縣市課程發展、實施及評鑑。
      4.結合本部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推動工作課程與教學輔導組各
        學習領域輔導群(以下簡稱輔導群),強化縣市輔導團之運作及
        輔導策略之提升。
      5.結合或統籌所屬學習領域輔導資源,成為支援教師教學及專業發
        展之有效系統。
      6.結合本部組織,建置教學資源網站,進行課程設計及教材教法研
        究,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教學諮詢及意見交流之平台
        。


三、中央輔導團採任務編組,其組織規定如下:
(一)置團長、副團長、執行秘書及副執行秘書各一人,推展團務。
(二)依課程性質分別置下列學習領域或組別:語文學習領域國語文組、
      語文學習領域本土語言組、語文學習領域英語組、健康與體育學習
      領域、數學學習領域、生活課程、社會學習領域、藝術與人文學習
      領域、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及綜合活動學習領域。
(三)各學習領域或組別輔導諮詢教師人數,除語文學習領域國語文組、
      英語組、數學學習領域、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八人、生活課程五人
      外,其餘各學習領域或組別各九人。
(四)本部得依政策推動需要,指定各學習領域組長、副組長人選,帶領
      各學習領域或組別之團務運作。


四、中央輔導團運作方式如下:
(一)參加本部每學年開學前召開之期初團務會議及培訓課程。
(二)依本部課程及教學政策,按學習領域或組別,訂定年度工作計畫。
(三)依前款計畫採部分時間方式至縣市輔導團服務,每學年應協同各輔
      導群到六個至八個縣市,傳達課程政策,並適時反映縣市推行課程
      政策之困難,研提困難解決之策略,協助本部辦理各項課程發展及
      精進教學之相關事宜。
(四)為利團務運作及聯繫協調,各學習領域或組別均得自行召開小組會
      議,並視需要邀請輔導群、本部相關人員列席。
(五)到團輔導時,應以相互研究、交換意見、分享心得及共同參與等多
      種方式進行,並以適宜之輔導態度建立良好人際關係,增進輔導效
      果,及推展學習型組織之概念,引導省思,加速教育改革之進行。
(六)結合縣市輔導團、社會資源,成為支援教師教學與專業發展之有效
      系統,並協助於國民教育社群網經營各學習領域或組別工作坊,提
      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教學諮詢及意見交流之平台,促進教
      師專業發展、建立學習社群。
(七)於每學年度期中及期末團務會議,按各學習領域組別提出工作成果
      報告(含前言、輔導狀況、面臨困境、解決策略、結語及附錄-紀
      錄表),並報本部備查。


五、中央輔導團輔導諮詢教師遴選、聘任及培訓規定如下:
(一)輔導諮詢教師應為國中小現職合格教師,並具備五年以上合格教師
      之教學服務年資,以及三年以上縣市輔導團兼任輔導員資歷、二年
      以上縣市輔導團專任輔導員資歷或一年以上輔導諮詢教師資歷之資
      格。具備特殊資歷或條件者,服務年資資格得酌予縮短。
(二)由各縣市、輔導群及現任輔導諮詢教師自現任或曾任國民教育輔導
      團之團員擇優推薦,由本部公開遴選後聘任之,其遴選簡章由本部
      另定之。
(三)由本部依遴選結果聘任輔導諮詢教師,並頒發聘書。每次聘期以一
      學年為原則,本部得視各輔導諮詢教師之表現情形予以續聘,每次
      續聘之聘期為一學年。
(四)輔導諮詢教師之培訓課程,由本部會同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規劃
      ,並由國家教育研究院籌備處負責辦理。每學年培訓以二週為原則
      ,辦理時間以寒暑假為優先,並視需要不定期召開研討會或舉辦研
      習會。


六、中央輔導團輔導諮詢教師權利義務:
(一)輔導諮詢教師經錄取後,應依規定參加培訓研習及相關團務,並給
      予公假。因故無法出席或參與團務,應依規定辦理請假事宜。
(二)擔任輔導諮詢教師期間,每週減授課十二節;兼任組長者、副組長
      者,每週減授課十八節,減授課務所需代課鐘點費,由本部專款補
      助,所屬學校得彈性運用其所餘減授課之代課鐘點費。但輔導諮詢
      教師以維持每週在校授課二節以上為原則,兼任組長者所屬學校課
      務安排有特殊需求者,得報經本部同意後,改以聘任長期代理教師
      方式處理課務事宜。
(三)輔導諮詢教師以不兼任導師職務為原則,星期四、星期五均予公假
      不排課,以至縣市交流服務、參與本部相關會議及團務工作。
(四)輔導諮詢教師任職期間,得配置筆記型電腦,以利教材教法研發、
      網路平台溝通互動及各項團務運作,任滿離職應繳回。
(五)為鼓勵優秀教師擔任輔導諮詢教師,縣市於辦理各級學校校長、主
      任或其他教育人員甄選、遷調時,其曾擔任輔導諮詢教師之年資,
      得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積分或酌予加分,其基準由各縣
      市自行訂定或納入相關規定。
(六)輔導諮詢教師工作績效優良者,由本部於年度結束時,函請所屬直
      轄市、縣(市)從優給予獎勵;有特殊貢獻者,於年度中亦得辦理
      獎勵。


七、中央輔導團運作及相關經費:
(一)本部補助輔導諮詢教師之所屬學校,按輔導諮詢教師人數計算,每
      人新臺幣五萬元,用於充實該校該學習領域之圖書、教學、資訊設
      備。
(二)輔導諮詢教師減授課所需代理代課費,由教育部專款補助經費支應
      。
(三)輔導諮詢教師參與各輔導群運作及各項工作,所需經費由輔導群年
      度經費項下支應;參與由本部召集之期初、期中、期末團務會議、
      個別領域或組別小組會議及其他課程與教學諮詢專案會議等,所需
      差旅及相關費用由本部經費支應。
(四)輔導諮詢教師得視自身負擔情形,個別擔任各縣市教師研習活動講
      師,並由邀請之縣市支給差旅費、鐘點費。


八、中央輔導團之考核:
(一)本部得邀集各輔導群就輔導諮詢教師服務表現進行考核,表現良好
      者得優先留任續聘。
(二)輔導諮詢教師任職期間之表現績效,由本部提供其服務縣市轉請所
      屬服務學校,納入年終考核重要參考依據。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輔導諮詢教師同時擔任各輔導群之常務委員;組長同時擔任各輔導
      群之副召集人。
(二)組長或副組長應代表出席本部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推動工作諮
      詢會議,適時反映各縣市推行課程政策之困難,以研提困難解決之
      策略,並協助本部辦理各項課程與教學之相關事宜。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