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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
民國 105 年 12 月 01 日
立法理由:
一、為規範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各校)安排學生在校
    作息時間,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以下簡稱總綱)
    ,訂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在校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
    (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
 
二、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發展,衡酌高級中等學校階段學生成長生理
    需求,各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相關規定時,應以健全身心發
    展、強調主動學習、提升學習品質為目的。
 
三、各校應依據學生需求、學校條件、社區特性及社會期待,並考量
    校園安全、交通狀況及家庭需求等因素,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
    相關規定。
 
四、依總綱之規定,學習節數每週三十五節,其中包含必選修課程、
    團體活動時間及彈性學習時間。其他非學習節數之時間及活動內
    容,由各校依本注意事項納入作息時間規劃辦理。
    前項學習節數,每日排課以七節為原則,學校如有特殊需求,應
    提報主管機關許可後實施。
五、各校得訂定學生每日上學及放學時間;如因班級經營、課後社團
    活動、代表隊培(集)訓、學校重要活動或其他特殊需求,在學生
    安全無虞前提下,學校得調整部分上、放學時間。
 
六、學生如因個人或家庭特殊因素,提早上學或延遲放學時,學校應
    本維護學生安全之責,提供適當安置場所或相關措施。
 
七、為增進師生互動機會,以利班級經營及生活教育進行,各校得於
    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實施非學習節數之活動,其中屬全校
    集合之活動,每週以不超過二日為原則;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
    培養主動學習,每週至少應安排二日,由學生自主規劃運用並決
    定是否參加。
八、學生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但得
    視其情節,採取適當之正向輔導管教措施。
 
九、各校實施課業輔導,依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 
    規定辦理。
 
十、學校設有進修部等其他學制或班別者,其作息時間由各校依相關
    規定另定之。
 
十一、各校訂定學生在校作息時間時,應依循民主參與之程序,與學
      生、教師及家長充分溝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十二、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依總綱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