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國民教育法、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
程綱要之規定,以精進教學效果,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整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國民教育輔導
團(以下簡稱輔導團)以及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三層級精
進教學之相關計畫。
(二)建構整體性之課程發展及推動機制,期建立教師專業支持系統,提
升教師專業教學知能。
(三)發展適性、多元、創新之教學活動,以培養學生基本能力。
三、實施原則:
(一)資源統整原則:整合中央及縣市政府行政部門、各級學校、教師組
織及家長組織等資源,營造推動精進課程發展及教師教學之有利環
境。
(二)整體規劃原則:強化以中央教育政策為經,縣市及學校教育願景為
緯之三層級縱向專業實踐與橫向資源整合,拓展整體性之課程發展
及推動機制。
(三)對話機制原則:建立行政機關、學校、教師及家長等對話之機制,
共塑縣市教育發展之願景,以提升整體性精進教學計畫之可行性。
(四)人才培育原則:儲備縣市輔導團永續發展之所需人力,培育縣市與
學校課程及教學輔導之專業人才,提供教師課程及教學之專業支持
。
(五)多元創新原則:考量學校本位與地方資源及特性,發展教師創新教
學能力,提供學生適性學習及開展學生多元智能,激發學生創造力
。
四、實施內涵:
由縣市政府、輔導團及學校三層級之組織系統,就補助項目透過分工
且統整之方式,落實下列各項計畫內涵:
(一)強化推動機制:健全課程發展及推動機制。
(二)形塑社群文化:建構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及支持系統。
(三)深化專業內涵:深化教師在職進修之品質及效能。
(四)創新適性教學:發展在地化之適性、多元、創意之教材、教法及評
量。
(五)建構支持網絡:營造優質之教學實施關係及環境。
(六)建立檢核評鑑機制:建立檢核機制,檢討推動成效,落實回饋功能
。
五、補助對象:縣市政府
六、補助範圍:依辦理層級就下列三個子計畫予以補助:
(一)子計畫一:依縣市發展方向與年度重點,規劃與辦理全縣(市)共
同性之校長、主任、組長、教師與家長等之理念倡導、專業實踐、
評量改進、創新發展及整合評鑑等專業成長活動。
(二)子計畫二:由輔導團扮演縣市層級之課程與教學專業經營團隊之角
色,發揮規劃、推動、領導、輔導與研究之專業功能,包括領域課
程之教材研發、教案示例、教學演示、評量改進、教師專業成長、
到校輔導、專業諮詢、資源整合及輔導員增能等輔導團務運作,並
補助課程督學、輔導團幹事、輔導團員與本土語言指導員等代理代
課、差旅及獎勵等經費。
(三)子計畫三:學校配合縣市政府年度之目標與重點,權衡本身背景及
需求,規劃辦理學校或校際聯盟之精進教學活動,包括學校本位之
教師精進教學議題與專業發展需求、在地化之適性與多元創意課程
研發、教學與評量之研發及改進等,並鼓勵教師以「改進教學」為
主軸成立專業學習社群或提出研究方案。
七、組織分工:
(一)本部應辦理下列工作項目:
1.辦理說明會及計畫撰寫工作坊,說明本要點之內涵提供縣市政府
精進教學計畫之交流及分享。
2.提供輔導諮詢小組委員名單,應縣市政府邀請參與縣市政府之計
畫規劃及審查過程,並視需要協助縣市政府進行學校計畫執行之
追蹤輔導事宜。
3.就縣市政府所提計畫進行審查,經核定後函縣市執行。
(二)縣市政府應辦理下列工作項目:
1.成立推動小組:由教育處(局)長或副處(局)長召集,邀集輔
導團、教師組織代表、家長組織代表、學者專家及相關人員共同
研商,統整規劃全縣市之發展目標及重點,並依本身背景及需求
研擬整體計畫,再依補助範圍訂定各項子計畫。
2.訂定學校申請及審查作業規定:依縣市發展目標與重點,訂定學
校或校際聯盟申請精進教學計畫之作業規範,並辦理說明會、受
理所屬學校申請及辦理審查作業。
3.辦理縣市層級及輔導團層級之子計畫自評:由推動小組邀集學者
專家及相關人員,共同參與縣市層級及輔導團層級之子計畫自評
作業。
4.督導執行:由推動小組進行定期、不定期訪視,瞭解輔導團及各
校辦理成效,並規劃辦理成果發表、觀摩分享;輔導團及各校辦
理成效除列入是否繼續補助之重要參考外,辦理績效優良者從優
敘獎,辦理績效不良應追蹤輔導。
(三)輔導團應辦理下列工作項目:
1.召開會議:由輔導團團長召集課程督學、各類輔導小組召集人及
相關人員共同研商,檢討現有輔導團組織運作,規劃全體輔導員
共同增能或培訓課程,並配合全縣市之發展目標及重點,再依各
輔導小組本身背景及需求規劃年度工作重點。
2.擬訂計畫:各類輔導小組應擬訂年度精進教學計畫,計畫內容應
包括人力編組、課程與教學之研究發展、教師專業成長活動、到
校輔導、專業諮詢、輔導員增能、教學與人力資源整合平台等之
規劃及辦理。
3.定期檢討:由輔導團團長召集相關人員定期召開會議,瞭解輔導
團辦理成效,並規劃辦理成果發表及觀摩分享。
(四)學校應辦理下列工作項目:
1.召開會議:由學校校長召集校內各處主任、領域課程小組召集人
與學年代表等相關人員,配合縣市政府年度之目標與重點,權衡
本身背景及需求,規劃辦理學校或校際聯盟之精進教學計畫。
2.擬訂計畫:年度精進教學計畫內涵除包括學校本位之教師專業成
長活動外,並應優先鼓勵校內教師以「改進教學」為主軸成立專
業學習社群或提出研究方案。
3.專業支持:提供教師或教師社群充分之支持及鼓勵,並協助教師
運用學習或研究所得,改善學生學習成效。
(五)縣市計畫規劃與審查過程中,應邀本部輔導諮詢小組委員至少二位
參與其推動小組會議、學校計畫審查、縣市層級及輔導團層級之子
計畫自評作業等。
八、補助項目及額度:
(一)補助項目:
1.子計畫一(縣市政府):全縣市共同性之校長、主任、組長、教
師與家長等之專業成長活動經費,及因應九年一貫課程涉及教學
與評量之觀念宣導及親師合作事項等家長專業成長活動經費,其
中家長及親師合作等成長活動之經費不得少於本子計畫補助款額
度之百分之十。
2.子計畫二(輔導團):
(1)團務運作經費:輔導團辦理教材研發、教案示例、教學演示、
評量改進、教師專業成長、到校輔導、專業諮詢、資源整合與
輔導員增能等經費,並包括差旅費及教材教具及圖書等設備費
。
(2)代理代課費:課程督學、輔導團幹事、輔導團員及本土語言指
導員等代理代課經費。
3.子計畫三(學校):學校或校際聯盟辦理教師專業成長活動經費
,其中有關適性與多元創意課程研發或增能活動、「改進教學」
為主軸之專業學習社群或研究方案之經費,各不得少於本子計畫
補助款額度之百分之二十。各縣市政府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
學校,後續所提教師專業成長計畫優先獲得本項補助。
4.本項補助經費為經常門,如有教材教具及圖書等設備添購,以購
買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物品為上限。
(二)補助額度:
1.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各縣市政府最近三年度之基準財政收入額占
基準財政需要額之比率平均值,作為各縣市政府財力之標準,其
補助基準分三級,並依所屬校數、教師人數與考量地理環境及交
通情形之差異加以計算,各項子計畫補助額度之計算方式如附件
一,本部得視年度整體經費核定情形調整之,如有調整應於前一
年度九月三十日前函知縣市政府。
2.縣市政府核定分配予各校及策略聯盟之補助金額,每校以新臺幣
五萬元為原則,並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策略聯盟得以參
與校數計算)
九、經費支出項目及基準:
(一)代理代課費:用於課程督學、輔導團幹事、輔導團員與本土語言指
導員等減課之用,其減課情形及使用範圍詳如附件二;國小教師一
節新臺幣二百六十元,依規定聘用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一節新臺幣
三百二十元,國中教師一節新臺幣三百六十元,代理全時公假支援
之課程督學、輔導團幹事或輔導員之課務者,得以代理教師待遇聘
任。
(二)講師鐘點費:每節新臺幣八百元至一千六百元,依軍公教人員兼職
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辦理。
(三)學者專家出席費:新臺幣一千元至二千元,同一場次之學者專家不
得兼領講師鐘點費及出席費。
(四)差旅費:包括交通費、住宿費及膳食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辦理。
(五)稿費及審查費:用於研發、設計教材之編撰及審查,依各機關學校
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辦理。
(六)教材教具及參考書籍費:輔導團教材教具及圖書購置費每年以新臺
幣二十萬元為限;各校申請之教材教具及參考書籍費以總申請金額
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七)場地布置費:每場以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為限。
(八)講義費(參考資料費):包括專業成長各項活動與紙本、光碟等形
式之出版品之印製與壓製經費,講義費以每人新臺幣一百元為限。
(九)膳費:以每人新臺幣一百二十元為限。(膳費應包括茶點,不得額
外編列茶水飲料等費用。)
(十)諮詢費:邀請學者專家進行專業諮詢服務,得比照出席費編列。
(十一)雜支:以總金額百分之六為限。
(十二)其他:前十款未列舉者,依相關規定或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十、計畫提送及審查:
(一)計畫提送: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各子計畫之擬定
及自評作業,並於十一月十五日前將子計畫一及子計畫三提送各分
區策略聯盟審查,子計畫二提送本部輔導群各組群審查。
(二)審查作業分下列階段辦理:
1.第一階段:由縣市政府辦理自評檢視計畫完整性。
2.第二階段:縣市政府推動計畫透過各分區策略聯盟十一月份之會
議辦理分享與交流,並邀請本部輔導小組學者專家至少四位,與
各分區策略聯盟召集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子計畫一及子計畫三
;子計畫二則提送本部輔導群各組群書面審查。
3.第三階段:縣市政府應依審查意見修正後函報本部備查,本部依
計畫核算經費後,循行政程序核定執行。
十一、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本案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事宜,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本案經費經核定後分二期撥付,第一期先撥付核定補助金額之百
分之六十,供當年二月至八月執行之用,第二期視縣市政府年度
執行狀況撥補當年九月至次年一月之不足款項,以減少結餘款繳
庫額度(請撥第二期經費時,應檢附本部補助經費請撥單,且已
撥經費執行率應達百之分之七十以上)。補助款有結餘或辦理梯
次未達預期者,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
(三)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將前年度補助經費辦理核結,屆
期未辦理核結者,補助款按月份比例扣減當年度第二期經費。結
餘款超過該年度本部核定經費百分之十者,補助款按比例扣減當
年度第二期經費。
(四)縣市政府應於核結同時提報該年度各項子計畫之辦理執行成效及
檢討,並繳交書面報告及電子檔各一份(A4 規格,十頁以上,
三十頁以下),其內容應包括前言、量之分析(例如經費核撥數
、結餘數、專業成長場次、數量、參加人數、各學習領域輔導團
辦理到校輔導、示範教學之次數及教材研發之件數等)、質之分
析(例如各類專業成長活動辦理之課程內涵與成效,亦或者如輔
導團是否辦理專業增能、運作效能是否提升、過程檢討、問題解
決策略,及相關活動成員滿意度調查方式或問卷樣本、滿意度相
關統計、活動相關照片等);未檢附書面報告與電子檔完成核結
者,不予撥付第二期經費。
十二、成效考核:
(一)縣市政府、輔導團及學校之執行情形,應接受本部相關小組之訪
視,本部並透過年度地方統合視導進行考核,考核指標包括各項
計畫辦理情形,以及經費辦理核結時程與執行率。
(二)本部得依考核結果,函請縣市政府本權責從優敘獎。
(三)縣市政府及學校,應視各項執行成效,依權責給予承辦人員及參
與教師敘獎鼓勵。
十三、其他規定:
(一)本部對地方政府計畫型補助款,除屬法定支出及人事費性質者外
(如子計畫二之代理代課費),其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及本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
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規定內容,得依本部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
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三)獲稿費補助之稿件電子檔,應上傳國民教育社群網推廣分享,並
授權本部及縣市政府利用。
(四)其餘重要文件(如原始憑證等),應存留備查。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