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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諮詢教師團隊設置及運作要點
民國 102 年 06 月 10 日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構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體
  系,協助國民教育階段課程及教學政策之推展,輔導直轄市、縣(市)國
  民教育輔導團發揮功能,有效提升國民教育品質,特設中央課程與教學輔
  導諮詢教師團隊(以下簡稱中央輔導團),並訂定本要點。

二、中央輔導團工作目標及工作項目,規定如下:

 (一)工作目標:

  1、協助落實課程及教學政策,以達成政策目標。

  2、促進教師專業發展,提高教師專業知能。

  3、精進教師課堂教學,提升學生學習品質。

  4、建構理論與實務相結合之課程發展模式及三級教學輔導體系。

 (二)工作項目:

  1、宣導本署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輔導直轄市、縣(市)落實辦理。

  2、協助本署相關組織之運作,作為理論及實務之對話平台。

  3、協助本署推動直轄市、縣(市)課程發展、實施及評鑑。

  4、結合本署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推動工作課程與教學輔導組各學習
    領域及議題輔導群(以下簡稱輔導群),強化直轄市、縣(市)輔導
    團之運作及輔導策略之提升。

  5、結合或統籌所屬學習領域及議題輔導資源,成為支援教師教學及專業
    發展之有效系統。

  6、結合本署組織,建置教學資源網站,進行課程設計及教材教法研究,
    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教學諮詢及意見交流之平台。

三、中央輔導團採任務編組,其組織規定如下:

 (一)置團長、副團長各一人,負責推展團務;置執行秘書一人,負責行政與
   跨學習領域(議題)間事務,並得視需要,置副執行秘書一人至二人。

 (二)依課程性質下設:語文學習領域國語文組、語文學習領域本土語言組、
   語文學習領域英語組、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數學學習領域、生活課
   程、社會學習領域、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
   綜合活動學習領域、人權教育重大議題及性別平等教育重大議題。

 (三)中央輔導團教師人數,除人權教育、性別平等教育重大議題及生活課程
   ,最多為六人外,其餘最多均為七人。

 (四)本署得依政策推動需要,指定各學習領域組長、副組長人選,帶領各學
   習領域或組別之團務運作。

四、中央輔導團運作方式如下:

 (一)參加本署每學年開學前召開之期初團務會議及培訓課程。

 (二)依本署課程及教學政策,按學習領域或組別,訂定年度工作計畫。

 (三)依前款計畫採部分時間方式至直轄市、縣(市)輔導團服務,每學年應
   協同各輔導群辦理跨直轄市、縣(市)分區聯盟交流活動,傳達課程政
   策,並適時反映縣市推行課程政策之困難,研提困難解決之策略,協助
   本署辦理各項課程發展及精進教學之相關事宜。

 (四)為利團務運作及聯繫協調,各學習領域或組別均得自行召開小組會議,
   並視需要邀請輔導群、本署相關人員列席。

 (五)至直轄市、縣(市)輔導團服務時,應以相互研究、交換意見、分享心
   得及共同參與等多種方式進行,並以適宜之輔導態度建立良好人際關
   係,增進輔導效果,及推展學習型組織之概念,引導省思,加速教育改
   革之進行。

 (六)結合直轄市、縣(市)輔導團、社會資源,成為支援教師教學與專業發
   展之有效系統,並協助於國民教育社群網經營各學習領域或組別工作
   坊,提供教師教學資源、經驗分享、教學諮詢及意見交流之平台,促進
   教師專業發展、建立學習社群。

 (七)於每學年度期中及期末團務會議,按各學習領域組別提出工作成果報告
   (包括前言、輔導狀況、面臨困境、解決策略、結語及附錄-紀錄
   表),並報本署備查。

五、中央輔導團教師遴選、聘任及培訓規定如下:

 (一)教師應為國中小現職合格教師,並具備五年以上合格教師之教學服務年
   資,及具備三年以上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兼任輔導員資歷或二年以
   上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專任輔導員資歷。具備特殊資歷(如power
   教師)或條件者,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年資資格得酌予縮短。

 (二)由中央代表、直轄市、縣(市)代表、各學習領域(議題)輔導群及現
   任中央輔導團教師擇優推薦,由本署公開遴選後聘任之,其遴選簡章由
   本署另定之。

 (三)由本署依遴選結果聘任中央輔導團教師,並頒發聘書。每次聘期以一學
   年為原則,本署得視各輔導諮詢教師之表現情形予以續聘,每次續聘之
   聘期為一學年。

 (四)中央輔導團教師之培訓課程,由本署規劃,並得委請國家教育研究院辦
   理。每學年培訓以二週為原則,辦理時間以寒暑假為優先,並視需要不
   定期召開研討會或舉辦研習會。

六、中央輔導團教師權利義務:

 (一)教師經錄取後,應依規定參加培訓研習及相關團務,出席本署及國家教
   育研究院指派之會議,遇不可抗力因素(例如天災、車禍、喪假、重大
   緊急事件)者,得請假。出席本署辦理之增能研習工作坊,需實際參與
   課程,不得無故離席,因故無法出席或參與團務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
   事宜,每次請假時數不得超過四小時;未依規定參與者,列入年度考核
   事項。

 (二)擔任中央輔導團教師期間不兼任導師職務,每週減授課十二節;兼任組
   長、副組長者,每週減授課十八節,減授課務所需代課鐘點費,由本署
   專款補助,所屬學校得彈性運用其所餘減授課之代課鐘點費,但輔導諮
   詢教師以維持每週在校授課二節以上為原則。

 (三)中央輔導團教師不得兼任導師職務,星期四、星期五均予公假不排課
   (組長及副組長星期二、星期四、星期五予以公假),以至直轄市、縣
   (市)交流服務、參與本署相關會議及團務工作。

 (四)為鼓勵優秀教師擔任中央輔導團教師,直轄市、縣(市)政府於辦理各
   級學校校長、主任或其他教育人員甄選、遷調時,其曾擔任輔導諮詢教
   師之年資,得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積分或酌予加分,其基準
   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或納入相關規定。

 (五)中央輔導團教師工作績效優良者,由本署於年度結束時,函請所屬直轄
   市、縣(市)政府從優給予獎勵;有特殊貢獻者,於年度中亦得辦理獎
   勵。

前項第二款減課後之每週授課節數,視為中央輔導團教師之每週基本授課節數
。實授節數超過基本授課節數者,得依規定支領超鐘點費。

七、中央輔導團運作及相關經費:

 (一)本署補助中央輔導團教師之所屬學校,按輔導諮詢教師人數計算,每人
   每學年度新臺幣五萬元,用於充實該校該學習領域之圖書、教學、資訊
   設備。

 (二)中央輔導團教師減授課所需代理代課費,由本署專款補助經費支應。

 (三)中央輔導團教師參與各輔導群運作及各項工作,所需經費由輔導群年度
   經費項下支應;參與由本署召集之期初、期中、期末團務會議、個別領
   域或組別小組會議及其他課程與教學諮詢專案會議等,所需差旅及相關
   費用由本署經費支應。

 (四)中央輔導團教師得視自身負擔情形,個別擔任各直轄市、縣(市)教師
   研習活動講師,並由邀請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支給差旅費、鐘點
   費。

八、中央輔導團之任期及評核:

 (一)為使中央輔導團能廣納全國優秀人才且促進組織活化,中央輔導團教師
   聘期以一年一聘且最多連續聘任四年為原則。

 (二)本署得邀集專家學者、中央及地方行政代表,就中央輔導教師服務表現
   進行考核,表現良好者得優先留任續聘,不受前款最多連續聘任四年之
   限制。

 (三)中央輔導團教師任職期間之表現績效,由本署提供其服務直轄市、縣(
   市)政府轉請所屬服務學校,作為年終考核及敘獎之重要參考依據。

 (四)中央輔導團教師每年至少進行分區教學演示一場〈須檢附佐證資料〉,
   並將演示內容影音檔上傳至國教社群網。任職期間之表現績效,由教師
   填寫自評表後送交本署評核,總分達七十分以上者,始得留任續聘。各
   評核之參考項目及百分比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中央輔導團教師同時擔任各輔導群之常務委員;組長同時擔任各輔導群
   之副召集人。

 (二)組長或副組長應代表出席本署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推動工作諮詢會
   議,適時反映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推行課程政策之困難,以研提困
   難解決之策略,並協助本署辦理各項課程及教學之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