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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申請審核及認證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2 月 1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大學遠距教學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
    辦理數位學習碩士在職專班(以下簡稱本班),提供在職人士及回流
    教育利用數位學習進修管道,並強化國民終身學習誘因,特訂定本要
    點。


二、用詞定義
    本要點所稱數位學習在職專班,指其學生學位之取得,畢業總學分二
    分之一以上學分數,採用遠距教學方式修習者。


三、招生名額
    每班招生名額以不超過三十名為限,採納入學校招生總量或外加之方
    式辦理:
  〈一〉採納入方式辦理者,由申請學校在總量內名額自行調整,報本

     部審查。
  〈二〉採外加方式辦理者,每學年核定開班總量為十三班,由本部依

     專班審查成績、課程認證通過成績及通過認證學分數占畢業學

     分之百分比等條件擇優審查辦理,並得視實際需要及審查情形

     增減之。
  〈三〉屬配合國家外交政策之試辦專案,所開設招收境外外國學生之

     專班者,其名額併入該校當學年度外國學生招生名額外加百分

     之十之上限,開班數不列入前款所定開班總量計算。


四、配合國家外交政策之試辦專案,所開設招收境外外國學生之專班,得
    不受本要點所定招生方式、招生對象、入學考試方式、申請方式、審
    查方式及課程認證要求規定之限制,專案報本部審查辦理。申請學校
    應具數位學習在職專班開辦經驗一年以上,所申請專班應符合數位學
    習碩士在職專班審查指標之規範,試辦期間為三年。


五、課程認證要求
  〈一〉依第三點第一款採納入方式辦理者,其課程通過本部數位學習

     課程認證學分數應達畢業學分三分之一。
  〈二〉依第三點第二款採外加方式辦理者,其課程通過本部數位學習

     課程認證學分數應達畢業學分二分之一。


六、申請資格
  〈一〉除空中大學以外之國內公立或經本部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下簡

     稱各校),相關資源條件齊備,並已開設符合相關領域研究所

     者;各校辦理遠距教學採跨國合作者,合作之國外學校以符合

     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專校院為限。
  〈二〉開設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專班者,除應符合前款規定資格

     外,並以師資培育之大學為限。


七、開班、課程及師資之條件
  〈一〉專班之開設申請應經各校校務會議通過。
  〈二〉專班規劃開授之遠距教學課程應為業經本部備查且符合第五點

     規定。
  〈三〉師資應符合大學教師規定之任用資格。
  〈四〉辦理數位學習在職專班之系所,應符合本部師資質量考核標準

     
  〈五〉通過申請之專班有關課程、師資等有下列各目之一異動者,應

     說明事由並檢具書面資料,經本部同意後始得實施:
        1.通過認證之課程,原認證項目有重大改變或異動比率超過百

      分之三十以上者,應重新認證。
        2.數位學習課程認證之師資異動,應說明事由並檢具教師遠距

      教學課程相關經歷,於事前以書面申請,經本部同意後始得

      為之。


八、修業期限
    修業期限為一年至四年。但未於規定期限內修滿應修課程、未完成學
    位論文或技術報告者,得依各校規定酌予延長。


九、招生方式
  〈一〉各校得依本部每年核定之班數及名額自行開班。
  〈二〉各校招生應組成招生小組辦理,招生作業應符合公平、公正、

     公開原則。
  〈三〉本班之招生應依大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於核定辦理後,擬訂

     招生辦法,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十、招生對象
  〈一〉於國內公立或經本部立案之私立大學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

     於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畢業,取得學士學位,或符合

     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並有相當工作經驗年限之在

     職者。
  〈二〉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碩士專班招生對象,除符合前款規定外,

     應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證書,其招收資格條

     件依下列規定辦理;同分時並依下列順序錄取:
        1.現任之校長、園長或專任教師,並具備一年以上之教學年資

      者。
        2.現任之代課或代理教師,並具二年以上之代課或代理教學年

      資者。
        3.具有二年以上之相當工作經驗者,其報考應具之工作經驗年

      資,由各校自定,錄取人數每班以五人為限,並明定於招生

      辦法及簡章中。


十一、入學考試方式

   考試項目應依在職生之特色訂定,考試項目得採筆試、面試、書面

   審查、術科或實作等方式進行。筆試之考試科目及考題應以專業實

   務為主;面試、書面審查、術科或實作應包括專業實務、工作經驗

   、專業表現、學習知能或相關特殊表現等。


十二、在學學業評量
      授課教師得依課程需要,於教室實地舉行不定期平常考試、期中及
      期末考試,或以繳交報告、作業等方式,評量學生成績。


十三、學位授予
      本班之學位授予,依學位授予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其畢業證書並應
      附記授課方式為遠距教學。


十四、學分抵免
      學生曾修習經本部課程認證通過之數位學習課程者,如本班開設有
      相同之數位或實體課程,所修學分得依各校學則或相關規定酌予抵
      免。


十五、學雜費之收取
      本班學雜費之收取,應由各校衡酌教學成本,依專科以上學校雜費
      收取辦法之規定辦理,學雜費中,得酌收數位學習平台使用費,各
      項收支應符合相關會計作業規定,並於招生簡章內明訂收費基準。


十六、申請方式
      各校應依本部每年度公告之受理申請時程,檢具計畫書等相關申請
      文件,報本部審查。
      前項申請文件格式、繳交方式及作業時程,另公告於相關申請須知
      及本部認證網站。


十七、審查方式
      下列資格審查、專班初審、課程認證審查、專班複審及數位學習認
      證會確認等五個階段辦理。專班審查程序如附圖一;數位學習課程
      認證審查程序如附圖二:
  〈一〉資格審查
      由本部檢視申請學校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之申請資格,並核對必備資
      料文件是否齊全。
  〈二〉專班初審
      由本部聘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七人至十一人擔任專班審查委員,
      進行審查。
  〈三〉課程認證審查
      由本部聘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進行審查。
  〈四〉專班複審
      由本部召開專班審查小組會議,以專班初審及課程認證審查結果,
      作成審查結果建議。
  〈五〉數位學習認證會確認
      專班審查結果提交本部數位學習認證會討論,確認後公告,並函復
      申請學校本部審查結果。
      前項相關審查基準另公告之,並併同細部規定於教育部數位學習碩
      士在職專班審查及認證申請須知載明。


十八、招生有效期限
   經本部審查通過之專班與課程,得於五年有效期限內,依核定開班

   年期設班招生。

   前項有效期限屆滿擬繼續辦理者,應於招生前重新報本部審查通過

   。

   學校未能依核定開班年期設班招生者,應報經本部同意後,始得延

   期招生。

 


十九、本部得委請學者專家評量開班學校辦理成效,並作為將來核定開班

   之審核依據。


二十、(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