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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方案創業競賽規定
民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法規內容: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大專畢業生參與創業服務方案
    ,以創業競賽活動方式,評選具發展潛力之新創公司,提供創業補助
    款,協助新創公司營運,特訂定本規定。


二、參賽資格:同時具備下列規定者: 
(一)通過九十八年度大專畢業生創業服務方案審查補助,並已申請設立
      公司行號之創業團隊。
(二)公司行號負責人應為九十五學年度至九十七學年度之大專畢業生。


三、報名及審查時程: 
(一)報名時間:參賽創業團隊應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一
      月三十日,備齊文件由育成輔導學校備文送(寄)達本部或本部指
      定之專案辦公室,有逾時、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之情形,均不予受
      理(相關文件請參閱申請須知所附格式)。
(二)複審入圍通知:本部預定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公布複審入
      圍名單。
(三)審查結果:本部預定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前公告審查結果。


四、審查作業辦法: 
(一)資格審查:由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案辦公室先行資格審查,通過者
      進入初審。
(二)初審:以創業團隊所送文件為評審依據,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進行
      書面評審,各組取前十五隊至二十隊進入複審。
(三)複審:由創業團隊以簡報方式發表,簡報人應為團隊成員。採現場
      簡報十五分鐘,評審口試十五分鐘。審查結果由本部另行公告。
(四)評分基準項目:以市場性、可行性、創新性及發展性等作為評分基
      準。


五、經費補助方式: 
(一)本創業競賽分為文化創意產業、服務業及製造業三個領域,每個領
      域由審查小組遴選五組優勝創業團隊,共計十五組團隊;每個領域
      遴選一組優選獎及四組入選獎;所有獎項必要時依評審小組決議從
      缺。
(二)優選獎:每領域一組,共三組,每組頒發創業開辦費補助款新臺幣
      一百萬元及獎盃一座,每位隊員頒發獎狀一紙。
(三)入選獎:每領域四組,共十二組:每組頒發創業開辦費補助款新臺
      幣五十萬元及獎盃一座,每位隊員頒發獎狀一紙。


六、經費核撥: 
(一)獲獎團隊所屬學校應於本部正式函文送達後,以代收款方式檢附請
      款領據及創業團隊公司行號登記證明等各項應備文件請領補助款。
(二)學校應於收到本競賽之創業補助款一個月內,將獲獎創業團隊之創
      業補助款撥付至該創業團隊之公司行號帳戶。


七、獲獎團隊義務: 
(一)獲獎團隊應成立公司行號,並繼續接受學校育成中心輔導至少一年
      以上,學校得向團隊收取育成輔導費用,契約內容及權利義務由雙
      方自行議定之。除不可抗拒因素,在育成輔導期間內有撤銷廢止公
      司行號登記之情事,應按比例退還補助款。
(二)獲獎團隊應配合本部之宣傳及媒體報導等相關活動。 
(三)獲獎團隊應於請領經費前,完成公司行號設立。


八、違規處理:受補助學校及創業團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撤銷或
    廢止原核定之補助,並得追繳已核撥款項:
(一)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領本補助。 
(二)未依本規定辦理會計核銷作業或計畫變更作業,經限期改善仍未改
      善。
(三)妨礙或拒絕接受本部成效考核作業,經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四)其他未依規定使用本計畫各項補助款。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經核定補助額度,即不再補助追加所涉其他費用。 
(二)所提內容項目已受本部補助者,不再補助,有重複補助者,應繳回
      全部補助經費。
(三)複審時未出席者以棄權論。 
(四)審查未通過者所有申請文件將不予退還。 
(五)本競賽創業補助款係補助創業團隊公司運作之相關費用,補助款之
      支用應核實列支,相關支用單據影本應交由學校保管。
(六)經費賸餘應予繳回,不得移用。



法規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