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執行場地
設備、展示 廳及電影院等之管理,應徵收規費,
其範圍如下:
一、場地設備使用管理費。
二、展示廳及電影院門票費。
三、招標文件圖說費。
四、其他費用收入。
第 三 條 本館場地設備之使用時段及收費基準依附表一規定
辦理。
第 四 條 觀本館展示廳及觀賞大銀幕電影院,其收費基準依
附表二規定辦理。
第 五 條 本館或教育部主辦之活動,其場地設備等相關費用
得予全免;本館與館外單位合辦之活動,場地設備
等相關費用最高給予五折計費。
第 六 條 採購案招標文件圖說每份新臺幣一百元;每份超過
五十頁者,每頁紙本新臺幣二元。
第 七 條 申請人向本館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資訊及
圖像資料,經本館核准者,除圖像資料收費基準依
附表三規定辦理外,其餘依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
標準規定收費。
第 八 條 向本館申請各項證明,每份新臺幣三十元。
第 九 條 本標準之收費基準,應視物價、市場行情變動或成
本變動,每三年至少應辦理檢討一次。
第 十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