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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館藏淘汰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
法規內容:

一、 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淘汰過時、破損不堪
   使用及滅失之館藏資料,並節省館藏儲存空間,以保持館
   藏資料之新穎、適用,提高館藏使用率,確保館藏品質,
   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依據「圖書館法」第十四條:「圖書館如因館藏毀
   損滅失、喪失保存價值或不堪使用者,每年在不超過館藏
   量百分之三範圍內,得自行報廢」規定辦理。

三、 館藏淘汰意指將罕用且無典藏價值、不堪使用、不再被使
   用或已遺失的圖書館館藏資料予以註銷或轉移至他處儲存
   之過程。

四、 館藏淘汰的資料範圍,包括一般圖書、參考資料、期刊、
   視聽資料及電子資料等。

五、 館藏淘汰原則分為報廢及撤架兩種:

   () 報廢原則:

   1、一般圖書

() 內容不符合本院館藏發展政策之圖書資料。

() 缺頁、破損、不堪使用,且已無參考價值之圖書。

() 破損而整理裝訂費用等於或超過購買費,且於市面
   上可再購得之圖書。

() 已以其它形式(如:電子版本)典藏,而該紙本形
   式已不具參考及保留價值之圖書。

() 已典藏新版資料涵蓋舊版之舊版圖書,但舊版圖書
   若仍具有學術價值者,仍應予以保留。

() 超出館藏複本原則之多餘複本。

() 違反著作權法之圖書。

() 借閱遺失已辦妥賠償手續之圖書。

() 孤本圖書不得淘汰。

   2、參考書

() 內容重複之參考書。

() 已有彙刊本或電子版型式可供取代之各期單本索引
   、摘要、書目等。

() 有新版資料可完全取代舊有資料,舊版可註銷。

() 年鑑、統計年報及曆書保留5年。

   3、期刊

() 館藏卷期完整之多餘複本。

() 彙編本內容已涵蓋全卷之單本期刊。

() 消遣性或非學術性之期刊。

() 由政府機關學校單位贈閱之期刊能藉由網路查
   得全文資料者則紙本得予以淘汰

   4、視聽及電子資料

() 視聽資料之播放品質明顯出現影像畫面不清,聲音
   模糊,毀損不堪使用者。

() 內容過時。

() 免費網路資源若內容已連結失效者,應更新或取消
   連結。

() 已有新型態媒體可取代。

() 館藏已有電子版永久使用權之期刊全文光碟。

() 政府機關或學校單位贈送,可經由網路使用全文之
   光碟。

   () 撤架原則:

   1、一般圖書

() 超出館藏複本原則之多餘複本。

() 十年內未被借閱流通之圖書。

() 已購新版且內容可取代舊版,舊版可撤架。

   2、參考書

() 過時不合時宜者。

() 破損不堪使用者。

   3、期刊

() 使用率低且已停刊十年以上之合訂本。

() 殘破不全無法修補者。

   4、視聽資料

() 違反著作權法者。

() 有新版可取代者。

六、 館藏保存年限以上述原則為主,但若館藏仍具繼續典藏價
   值,各典藏單位在典藏空間足夠下可視情況延長保存年限
    。

七、 館藏淘汰由各典藏單位負責執行,製作淘汰清冊後,應於
   書目資料庫上註記,並將淘汰種(冊)數會知本院教育資
   源及出版中心,並於院務會議報告;必要時得組成專案小
   組進行審查。

八、 撤架之書刊,移置適當場所並修改館藏地。

九、 本要點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