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大專校院校長及教師因學術地位特殊,除因特殊情事及必要情形者外,不
宜比照公務人員平時考核之規定予以獎勵。如有需要,以部長謝函方式辦
理。
二、本部同仁之敘獎,依本部職員獎懲要點敘獎標準,並須符合下列原則:
(一)大型會議及活動敘獎主辦單位以承辦人及督導主管為原則,相關配合單
位人員以一人為限,但活動當日支援協助者不予敘獎。
(二)考量主政/自行辦理與委託機關學校辦理或配合其他機關提供行政協助
之考試、甄選(選舉)、會議、典禮、研習訓練或活動等,相關督導與
承辦人員之功勞績實有差異,其辦理有功人員之敘獎人數與額度應有區
別,爰各單位提報敘獎案件倘係為委託機關學校辦理或配合其他機關提
供行政協助者,建請敘獎人數與獎勵額度應予調降。
(三)同一事項,過程中不予獎勵,應俟全案完成後,視實際績效敘獎。
(四)例行性業務,不予敘獎,但屬創新作法、具特殊績效者,得視其貢獻程
度予以敘獎。
(五)重大交辦案件圓滿完成者。
三、各單位提報之獎勵案件,由人事處參考往例或類似個案後,進行初審建議
,初審結果於嘉獎三次以下(含嘉獎兩次一人、嘉獎一次一人或嘉獎一次
三人)之獎勵額度,得簽奉政務次長核定後逕予發布獎懲令,免提本會審
議。
各單位依本部自行訂定之行政規則提報之行政獎勵案,奉督導次長核准後
,由人事處逕予發布獎懲令,免提本會審議。
前開二項發布之獎懲令,應於獎懲令發布後三十日內提交考績委員會確認
;考績委員會不同意時,應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四、經前職機關來函建議敘獎案件,於建議敘嘉獎兩次以下(含嘉獎兩次)之
獎勵者,免提本會討論,由人事處逕行辦理發布事宜;惟建議獎度在嘉獎
兩次以上者,則提本會討論。
自他機關調任本部或本部同仁調任部內他單位新職務後,由前職機關(單
位)主動建請敘獎者,相關辦理原則如下並溯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自他機關調任本部服務之同仁,經前職機關來函建議敘獎案件,依前項
規定辦理,其核敘獎勵不列入同仁現職所屬單位年度敘獎總額度計算。
(二)本部同仁調任部內他單位新職務後,經提報建議就原職任內優良表現予
以敘獎,其核敘獎勵應列入原職單位年度敘獎總額度計算。
五、約聘僱人員之獎勵案件比照公務人員辦理,經本會決議,奉部長核可後,
以本部書函發布。
本部派遣人員之獎懲由各用人單位依「教育部派遣人員績效評核作業要點
」規定,直接納入平時績效評核(重大違失者依要點規定隨時辦理專案評
核),免提本部考績委員會審議,各用人單位另得以書面通知派遣人力廠
商轉知該派遣人員。
六、代理他人職務期間達一個月(四週)以上,負責盡職,成績優良,依本部
職員獎懲要點規定二、(五)及三、(十一)之規定應予敘獎。代理期間
一至三個月者核予嘉獎一次,四至六個月(不滿六個月)者為嘉獎兩次,
六個月(含六個月)以上,核予記功一次之獎勵。
代理他人職務獎勵案免提會審議,由人事處依部長名義發布獎懲令。
七、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本部同仁行政獎勵規定及考績委員會敘獎案件審
議原則修正為本部各單位當年度單位敘獎總額度(嘉獎次數)=單位上一
年度績效考核結果*單位總人數(當年度一月一日公務人員員額配置數+
約聘僱人員人數),並由單位主管依同仁工作表現與具體績效,於年度敘
獎總額度內提報人員獎勵:
(一)上一年度績效考核排名前三名之單位:單位總人數乘以每人嘉獎一點六
次之額度,為單位當年度敘獎總額度(小數點四捨五入)。
(二)上一年度績效考核排名第四名至第八名之單位:單位總人數乘以每人嘉
獎一點四次之額度,為單位當年度敘獎總額度(小數點四捨五入)。
(三)上一年度績效考核排名第九名至第十三名之單位:單位總人數乘以每人
嘉獎一點三次之額度,為單位當年度敘獎總額度(小數點四捨五入)。
(四)上一年度績效考核排名第十四名至第十八名之單位:單位總人數乘以每
人嘉獎一點二次之額度,為單位當年度敘獎總額度(小數點四捨五入)
。
(五)上一年度績效考核排名第十九名至第二十三名之單位:單位總人數乘以
每人嘉獎一點一次之額度,為單位當年度敘獎總額度(小數點四捨五入
)。
(六)上一年度績效考核排名第二十四名至第二十八名之單位:單位總人數乘
以每人嘉獎一次之額度,為單位當年度敘獎總額度。
(七)上一年度績效考核排名第二十九名至第三十一名之單位:單位總人數乘
以每人嘉獎零點八次之額度,為單位當年度敘獎總額度(小數點四捨五
入)。
另部次長主動指示予以敘獎且裁示不列入單位年度敘獎總額度,以及提報
敘獎案件倘行政院業已明訂獎勵人數與額度者,均不列入單位年度敘獎總
額度內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