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專校院校長及教師因學術地位特殊,除因特殊情事及必要
情形者外,不宜比照公務人員平時考核之規定予以獎勵。如
有需要,以部長謝函方式辦理。
二、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同仁之敘獎,依本部職員獎懲要點
敘獎基準,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大型會議及活動敘獎主辦單位以承辦人及督導主管為原
則,相關配合單位人員以一人為限。但活動當日支援協
助者,不予敘獎。
(二)考量主政或自行辦理與委託機關學校辦理或配合其他機
關提供行政協助之考試、甄選(選舉)、會議、典禮、
研習訓練或活動等,相關督導與承辦人員之功勞績實有
差異,其辦理有功人員之敘獎人數與敘獎額度應有區別
,各單位提報敘獎案件為委託機關學校辦理或配合其他
機關提供行政協助者,其敘獎人數與敘獎額度應予調降。
(三)同一事項,過程中不予敘獎,應俟全案完成後,視實際
績效敘獎。
(四)例行性業務,不予敘獎。但屬創新作法、具特殊績效者
,得視其貢獻程度予以敘獎。
(五)重大交辦案件圓滿完成者。
三、各單位提報之敘獎案件及本部所屬機關(構)提報非依教育人
員任用條例聘任首長之敘獎案件,由人事處參考往例或類似個
案初審,初審結果於嘉獎三次以下(包括嘉獎二次一人、嘉獎
一次一人或嘉獎一次三人)之敘獎額度,得簽奉督導次長核定
後逕予發布獎懲令,免提本部考績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
議。
各單位依本部自行訂定之行政規則提報之敘獎案件,奉督導次
長核准後,由人事處逕予發布獎懲令,免提本會審議。
依前二項規定發布之獎懲令,應於發布後三十日內提交本會確
認;本會不同意時,應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四、經前職機關來函建議敘獎案件,其建議敘獎額度為嘉獎二次以
下者,免提本會討論,由人事處逕行辦理發布事宜;建議敘獎
額度超過嘉獎二次者,應提本會討論。
他機關調任本部或本部同仁調任部內其他單位新職務後,由前
職機關(單位)主動建請敘獎者,相關辦理原則如下:
(一)自他機關調任本部服務之同仁,經前職機關來函建議敘獎
案件,依前項規定辦理,其敘獎額度不列入同仁現職所屬
單位年度敘獎總額度計算。
(二)本部同仁調任部內其他單位新職務後,經提報建議就原職
任內優良表現予以敘獎,其敘獎額度應列入原職單位年度
敘獎總額度計算。
五、約聘僱人員之敘獎案件比照公務人員辦理,經本會決議,奉部長
核可後,以部函發布。
本部派遣人員之獎懲由各用人單位依本部勞務採購派遣人員管理
注意事項規定,直接納入平時績效評核(重大違失者依該注意事
項規定隨時辦理專案評核),免提本會審議,各用人單位另得以
書面通知派遣人力廠商轉知該派遣人員。
六、代理他人職務期間達一個月(四週)以上,負責盡職,成績優良
,依本部職員獎懲要點第二點第五款及第三點第十一款規定應予
敘獎。代理期間一個月至三個月者核予嘉獎一次,四個月以上未
滿六個月者核予嘉獎二次,六個月以上,核予記功一次之獎勵。
代理他人職務敘獎案件免提本會審議,由人事處依部長名義發布
獎懲令。
七、自一百零三年一月ㄧ日起,本部各單位當年度單位敘獎總額度(
嘉獎次數)等於單位上一年度績效考核結果乘以單位總人數(當
年度一月ㄧ日公務人員員額配置數加約聘僱人員人數),並由單
位主管依同仁工作表現與具體績效,於年度敘獎總額度內提報人
員獎勵:
(一)上一年度績效考核排名前三名之單位:單位總人數乘以每人
嘉獎二點一次之額度,為單位當年度敘獎總額度(小數點四
捨五入)。
(二)上一年度績效考核排名第四名至第六名之單位:單位總人數
乘以每人嘉獎ㄧ點九次之額度,為單位當年度敘獎總額度(
小數點四捨五入)。
(三)上一年度績效考核排名第七名至第九名之單位:單位總人數
乘以每人嘉獎ㄧ點七次之額度,為單位當年度敘獎總額度(
小數點四捨五入)。
(四)上一年度績效考核排名第十名至第十二名之單位:單位總人
數乘以每人嘉獎ㄧ點六次之額度,為單位當年度敘獎總額度
(小數點四捨五入)。
(五)上一年度績效考核排名第十三名至第十五名之單位:單位總
人數乘以每人嘉獎ㄧ點五次之額度,為單位當年度敘獎總額
度(小數點四捨五入)。
(六)上一年度績效考核排名第十六名以後之單位:單位總人數乘
以每人嘉獎ㄧ點三次之額度,為單位當年度敘獎總額度(小
數點四捨五入)。
本部參加各類比賽或競賽,經評核成績優異,及執行上級機關臨時
交辦業務或配合政策執行跨單位之重要業務,圓滿達成任務之敘獎
案件,得提經本會審議通過後,不列入單位年度敘獎總額度計算。
本部部長、次長主動指示予以敘獎且裁示不列入單位年度敘獎總額
度,及提報敘獎案件經行政院明定敘獎人數與敘獎額度者,均不列
入單位年度敘獎總額度內計算。
八、本部與本部所屬機關合作辦理業務之敘獎案件,應由提案單位先行
訂定敘獎原則及彙整本部敘獎人員名冊,提本會審議通過後,由本
部發布內部人員獎懲令,並轉知提案單位依敘獎原則辦理後續事宜。
本部所屬機關依權責核定發布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記功(過)以
上之獎懲令時,應同時副知本部,並由人事處彙整提送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