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鼓勵高級中等學校
培育產業需求之人才,與產業機構、訓練機構或大專校院,共同規劃
推展以實務技能學習為課程核心之就業導向課程專班(以下簡稱本專
班),期能協助學生實務技能及就業能力,並提升學生就業意願及比
率,協助學生未來生(職)涯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本要點適用於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三、辦理期間
依本署核定之計畫辦理期程。
四、辦理方式
(一)本專班以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原有班級(不含輪調式及階梯式建
教合作班級)之各年級調整辦理為原則。
(二)本專班應依高級中等學校相關課程綱要之規定,與產業機構、訓
練機構或大專校院,針對產業機構之需求,共同規劃以實務為導
向之校定課程。
(三)本專班之規劃,應依學校發展特色、學生特質屬性與生涯發展需
求,並結合產業需求,得採全(專)班或部分學生修習方式等多
元模式實施。
(四)本專班配合產業契合式人才培育之特殊需求,其課程規劃除依第
二款規定辦理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規定辦理。
(五)本專班以強化學生實務能力和就業接軌為主,其就業率應達百分
之八十以上,並逐年提升。
五、辦理程序
依本要點辦理就業導向課程專班及補助之申請、審查及核定程序
如下:
(一)宣導說明:每年九月三十日前,由本署辦理說明會。
(二)申請: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由學校填具申請書,並擬具計畫
書,向本署申請。
(三)審查: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由本署審查學校申請案。
(四)核定公告: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由本署核定並公告審查結
果。
前項各款規定,其實際辦理日期,以前項第一款說明會中宣告之
日期為準。
一○二學年度第二學期各年級,以及一○三學年度新生入學年
級,辦理時程另行訂之。
六、 計畫書內容
前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課程架構:在計畫期程內,校定課程中應有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
八十之實務課程,並應採下列一種以上之方式辦理:
1、赴職場體驗。
2、赴產業機構實習。
3、赴訓練機構接受訓練。
4、遴聘業界專家進行協同教學。
5、其他能提升學生實務能力及促進就業之措施。
(二)訓練計畫:包括學生參與人數、訓練內容、時數及其他學生權益
等事項。
(三)預期效益:包括職業技能訓練效益、就業達成率及就業提升率等
指標。
前項計畫書之格式,由本署公告之。
七、審核程序
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審查、第四款核定之程序如下:
(一)由本署遴聘專家學者及學校校長、教師、產業機構、訓練機構與
相關機關之代表組成審查小組,進行申請案之書面審查;必要
時,得邀請學校簡報說明。
(二)審查小組應就申請案之核准與否及補助額度作成決議,經核定後
通知學校,並公告之。
(三)依前款規定經核准之申請案,除其計畫無需修正者,由本署逕行
核定通知外,其餘申請案應依審查意見,於本署所定期限內,修
正計畫書,送審查小組進行複審;屆期未修正,或未依審查意見
修正者,予以駁回。
八、經費補助
補助經費編列原則、使用範圍及支用基準如下:
(一)學校應依實際需求規劃經費概算,其補助額度每班每學年以新臺
幣八十萬元為限;計畫採一次核定,其經費撥付依學校計畫辦理
期程採分年度撥付,並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以下簡稱本部經費核結要點)規定辦理。
(二)各主管機關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
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計畫型補助款按各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財力分級表編列相對配合款。直轄市、縣(市)政府
財力分級屬第一級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二十;第二級
者,相對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五;其餘第三級至五級者,相對
配合款比率為百分之十。
(三)補助費,以使用於學生獎學(助)金、業界實習補助、業師指導
費、授課鐘點費、教師輔導費、交通費、保險費、設備維護費、
實習材料費、物品耗材費及差旅費等費用為原則;其支用基準如
下:
1、學生獎學金:學生畢業後達成就業事實三個月始發給,每人
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並核實支給。
2、學生獎助金:每人每學期以新臺幣五千元為限,並優先獎助
弱勢學生。
3、業界實習補助:補助參加業界實習之學生膳宿費及交通費,
每人每日新臺幣二百五十元,每人每月以新臺幣六千元為
限;產業機構提供膳宿費及交通費等費用者,不重複補助。
4、授課鐘點費:配合課程規劃或調整,其增加之鐘點費用,校
內教師授課每節新臺幣四百至五百五十元,業界專家(業
師)授課每節新臺幣八百元。
5、教師輔導費:教師赴產業機構或訓練機構之輔導費,以每週
三節鐘點費核發。
6、交通費:教師赴產業機構或訓練機構輔導之交通費,依實際
往返核實報支。
7、保險費:學生赴產業機構實習之團體意外保險費。
8、設備維護費和實習材料費各以百分之二十為限,物品耗材費
以百分之十為限;差旅費等費用,依實際需求,核實報支。
(四)學校應就學生獎學金及獎助金之發放,訂定相關規定,並經校務
會議或行政會報通過後實施。
(五)本專班配合產學攜手合作計畫辦理者,高職端經費由本專案補助
之,產學攜手合作計畫不再重複補助。
九、經費核結
補助經費之核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要點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本部經費核結要點之規定辦
理;學校應依核定之計畫書,分別於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次年
七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並辦理核結。直轄市公私立學校、縣
(市)立學校,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本署辦理核
結。
(二)學校執行計畫書後,如需變更計畫書內容或新增前點第二款使用
項目者,應報本署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轉本署核定
後辦理。
(三)執行各項計畫書經費之支出及核銷,如有虛偽不實者,應追繳其
補助款,並依相關規定懲處。
十、督導考核
本要點規定執行成果,依下列規定督導、考核:
(一)學校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計畫書執行成果報告;報
告書格式及內容,由本署定之。
(二)本署依各校計畫執行成果報告或督導業務需要,遴聘學者專家及
學校校長、產業機構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組成輔導訪視小
組,對學校進行專案輔導及績效考核;考核結果得作為下年度申
請計畫審核及經費補助或中止補助之參考依據。
(三)本署得遴選執行績效優良之學校、產業機構或訓練機構,辦理成
果觀摩,宣導技職教育特色。
十一、注意事項
學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學校應選定下列產業機構或訓練機構,共同規劃就業導向課程:
1、產業機構:本署建置之「高職與業界合作機構資料庫」中之
產業機構,或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民營事業機構。
2、訓練機構: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訓練機構或工會、公會、
協會等人民團體。
(二)學校有特殊需求者,得於申請時,檢具整體課程實驗計畫辦理。
(三)以產業特殊需求類科規劃辦理者,列入優先補助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