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遴選學生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6 月 10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公平、公正及公開遴選我國高級中等以下
  教育階段之學生,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提升學生國際視
  野及國際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以下簡稱本競賽),指下列競賽:
  1、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及資訊奧林匹亞競賽。
  2、亞太數學及亞洲物理奧林匹亞競賽。
  3、其他經本部認定之競賽。
 (二)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指下列各目學校之一或非學校型態實驗教
   育辦理者:
  1、依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或特殊教育法設立之學校。
  2、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設立之實驗教育學校。
  3、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立之實驗中小學。
  4、依軍事教育條例設立之預備學校。
  5、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非學
    校型態實驗教育者。
 (三)學生:指於前款各目學校就讀或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具有我
   國國籍者。

三、本部設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諮詢會(以下簡稱諮詢會),其任
  務如下:
 (一)參加本競賽選訓計畫之審議。
 (二)國家代表隊名單之審議。
 (三)參賽成果之檢討。
 (四)其他有關本競賽之事項。
  前項各款事項經諮詢會決議後,應報本部核定。
  諮詢會下設各學科工作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我國與本競賽主辦國之聯繫。
 (二)各學科試題之研發。
 (三)遴選及試務之執行。
 (四)學生之培訓。

四、諮詢會置委員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就教育部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副署長以上層級人員一人派兼之,其餘委員,就行政
  機關代表五人、高級中等學校及國民中學校長或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
  教育者代表五人、各學科學會代表每學科一人及專家學者二人聘(派
  )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諮詢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
  各學科工作小組各置主持人一人,由召集人指派相關人員兼任,負責
  前點第三項各款事項;各學科工作小組各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其名單
  應提經諮詢會確認後,由主持人所屬學校或機構聘任之。

五、諮詢會應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諮詢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

六、各學科工作小組應依本部核定之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選訓計畫,按初
  選、複選、培訓及決選四階段,辦理參加本競賽學生之遴選。
  前項初選及複選,得視各學科之實際需要,設計不同遴選方式。

七、本競賽之相關工作,本部得委由大學或機構(以下簡稱承辦大學或機
  構)辦理,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八、參加本競賽之學生,應由就讀學校於各學科選訓計畫所定期間內,向
  承辦大學或機構報名。但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且未取得學籍學生之報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九、各學科工作小組主持人及工作人員,有涉及本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血
  親、姻親之關係者參加競賽時,應行迴避。
  前項人員有應迴避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
  有偏頗之虞者,利害關係人得申請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