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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與國內外各大學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人員合聘要點
民國 101 年 07 月 12 日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甲方)為促進與國內外各大學校院及學術
  研究機構(以下簡稱乙方)人員之合作與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甲方得因學術研究之需要,商請合聘乙方之專任教師(教授、副教授
  、助理教授)或研究人員(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為甲方
  之合聘研究人員(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前項之合聘程序,除依甲方研究人員人事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外,尚
  須經乙方及合聘人員本人之同意。

三、合聘人員,其待遇、升等、退休等,得由雙方商議之。

四、合聘人員由雙方會銜發給聯合聘書,以壹年為期,但經雙方同意,得
  續聘,每次仍以壹年為期。

五、合聘期間,合聘人員於研究報告及論文上,應註明其在甲方、乙方之
  關係。若涉及智慧財產權,其權利之分配另議。

六、本要點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