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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校園安全相關業務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辦理校園安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反毒活動(以下簡稱反毒活動)及全民國防教育相關業務,以強化校園安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及落實全民國防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之對象如下:

()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及直轄市、縣(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校外會)。

() 受本署委託代管教育部各直轄市、縣(市)聯絡處(以下簡稱聯絡處)經費之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經費代管學校)。

() 經本署評選為交通安全教育績優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績優學校)。

()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大學附設國民小學。

前項第一款校外會,以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外會為限。

 

三、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基準如下:

() 地方政府:

1、反毒活動:依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二級者,百分之八十六;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2、校園安全環境維護及改善:

() 依校園安全環境維護及改善之急迫程度予以補助;急迫性程度較高者,優先補助。

() 視學校校園安全環境設施之實際需求,核實補助。

() 依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第二級者,百分之八十六;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3、校園安全值班費:

() 依軍訓教官校園安全值班費支給表及值勤日數,核實支給,並以每人每月支領新臺幣二千元為限。

() 本部分經費,由本署全額補助。

4、執行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第二級者,百分之六十;第三級者,百分之七十;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 經費代管學校:

1、聯絡處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以基本額度(占百分之七十)、直轄市與縣(市)轄區內所有高級中等學校數(占百分之十)、教官人數(占百分之十)、直轄市與縣(市)幅員(占百分之十)為基準,計算補助經費。

2、推展業務、改善辦公環境設施(備)及公務車修繕經費:依聯絡處需求所申請之金額,由本署審查後核定。

3、聯絡處辦理反毒活動所需經費,由本署審查後核定。

4、推動全民國防教育:由本署審查後核定。

5、校外會執行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經費:以基本額度(占百分之四十)、直轄市與縣(市)學生人數(占百分之二十)、教官人數(占百分之二十)、直轄市與縣(市)幅員(占百分之二十)為基準,計算補助經費。

() 績優學校:以改善交通安全環境設施及加強交通安全教育宣導所需經費,每校新臺幣十萬元。

()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大學附設國民小學:

1、校園安全環境維護及改善所需經費,視學校校園安全環境設施之實際需求,核實補助。

2、推動校園反毒活動所需經費,依本署所定之計畫審查後核定。

 

四、申請補助之程序如下:

() 地方政府:

1、反毒活動:於本署所定之計畫申請期程內,檢附計畫及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送本署審核。

2、校園安全環境維護及改善:

() 地方政府應依實際需要提報補助需求,於本署所定之計畫申請期程內送本署審核;本署於必要時,得聘請學者專家協助資料審查,並派員進行現場勘查。

() 地方政府提報補助需求時,應先完成初審,針對申請補助學校實際情況排定接受補助之優先順位。

() 地方政府函報本署提出申請補助時,應依下列順序檢附文件、資料:

A、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

B、申請檢核表。

C、申請補助學校排序表。

D、學校申請計畫書。

() 本署依學校實際需求、年度經費狀況及地方政府得籌編之配合經費,核實補助。

() 本署核定計畫書及補助金額後,通知申請者。

3、校園安全值班費:

() 地方政府每月底依其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提報各校軍訓教官當月值班資料(包括主管核定之值班表、當月值班費申請表),完成初審 後,將軍訓教官校園安全值班費申請核定發放清冊,於次月二十日前,送本署核定。

() 本署核定金額後,全額補助。

4、執行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

() 由本署依據年度相關預算額度及前點補助基準補助校外會,於前一年度之八月十五日前,函請地方政府列入年度預算編列,並送議會審查。

() 各地方政府於前一年度之十二月一日前,檢附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執行計畫,送本署備查。

() 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附預開正式領據及納入預算證明書,向本署申請補助。

() 經費代管學校:

1、聯絡處基本行政工作維持費:經費代管學校依年度工作需要,及本署指定期程,檢附預開正式領據,向本署申請補助。

2、推展業務、改善辦公環境設施(備)及公務車修繕經費:聯絡處依需求,檢附工作計畫、進度表及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向本署申請補助。

3、反毒活動:聯絡處依本署所定期程,檢附活動計畫及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向本署申請補助。

4、推動全民國防教育:依本署所定期程,檢附活動計畫及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向本署申請補助。

5、校外會執行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經費:由經費代管學校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附預開正式領據,向本署申請補助。

() 交通安全績優學校:經本署評選為年度績優學校者,依本署指定期程,檢附領據,向本署辦理經費核撥。

()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大學附設國民小學:

1、校園安全環境維護及改善:

() 學校應依校園安全環境維護及改善實際需要,依本署所定期程,檢附計畫書及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向本署申請補助;本署於必要時,得聘請學者專家協助資料審查,並派員進行現場勘查。

() 本署依學校實際需求、年度經費狀況及地方政府得籌編之配合經費,核實補助。

2、反毒活動:依本署所定計畫申請期程內,檢附活動計畫及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向本署申請補助。

 

五、本要點補助款之請撥及核結,依下列規定辦理:

() 補助經費由本署直接撥付至地方政府、經費代管學校及其他學       校。

() 聯絡處及校外會應檢附收據,向經費代管學校或地方政府辦理核
 銷,原始支出憑證由經費核銷單位留存備查。

()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
 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補助成效考核:

() 地方政府:補助經費執行率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包括已付及應付經費);未達百分之九十者,本署得酌減該地方政府次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 經費代管學校:本署每學年配合聯絡處工作訪視,實施成效考核,凡考列優等者,得酌增補助款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 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大學附設國民小學:獲得本署校園安全環境維護及改善補助、反毒活動經費者,應於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執行成果函報本署,以作為後續核定補助經費之重要參考。

 

七、受補助單位執行本要點之補助有違反核定之計畫書、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本署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部分之補助;已撥付者,應依規定繳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