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教保服務機構推動
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之傳承與發展,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補助對象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各公私立幼兒園、
社區(部落)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教保服務機構)。
三、補助基準及原則規定如下:
(一)本土語言融入教保活動課程:
1、本原則所定本土語言,為原住民族語、閩南語及客語,教
保服務機構不得以同一計畫向其他機關計畫重複申請。
2、核定招收幼兒總人數未達九十人者,每機構最高補助新臺
幣(以下同)三萬元;核定招收幼兒總人數為九十人以上
未達一百五十人者,每機構最高補助五萬元;核定招收幼
兒總人數為一百五十人以上者,每機構最高補助七萬元。
3、經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1)購置或自編本土語言參考教材,最高以計畫總經費
之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並應避免購置一次性學習之
參考教材(申請時需檢附教材明細)。
(2)專家諮詢費:邀請具本土語言專長之人士,半日內
支給一千元,另依相關規定支給健保補充保費。
(3)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人員,前一年度通過本土
語言能力認證之報名費(需檢附申請名冊暨通過認
證相關證明資料);通過認證人員,指經直轄市、
縣(市)政府備查且登載於全國教保資訊網者。
(二)在地文化融入教保活動課程:
1、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
綱及所在之地理位置、人文及風俗等,自編在地文化融入
教保活動課程參考教材,且須包含大班、中班、小班及幼
幼班各年齡層至少各一個主題(申請時須檢附初步擬定之
參考教材架構)。
2、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計畫之額度,每案最高補
助十五萬元;直轄市政府以提報二案為原則,其餘縣(市
)政府以提報一案為原則。
3、經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1)撰稿費(每千字以七百元計)。
(2)圖片使用費(每張以三百元計)。
(3)審查費(每千字以二百元計)。
(4)印刷費。
(5)專家諮詢費。
(6)專家諮詢交通費。
(7)資料蒐集費(上限三萬元)。
(8)健保補充保費。
(三)閩南語沉浸式教學融入教保活動課程:
1、依每機構參與班級數補助,兩班以下補助十三萬元至十五
萬元;三班以上五班以下補助十五萬元至十八萬元;六班
以上補助十八萬元至二十萬元。
2、經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1)撰稿費(每千字七百元,圖片使用費每張三百元)
。
(2)教材教具(上限三萬元)。
(3)設備費:限購置圖書櫃或教具櫃(上限一萬元)。
(4)專家諮詢費:每人每日補助一千元至二千元,但不
可替代教保服務人員教學(上限五萬元)。(請於
計畫呈現專長人士經歷,以閩南語專家學者或受過
師資培訓者優先,有相關學歷證照者每人每日補助
二千元,餘則每人每日補助一千元)。
(5)代課費:參與本計畫之教保服務人員參加專案團隊
辦理之外埠參訪、師資培訓及工作坊,需聘請代理
人員從事教保服務之費用,人員配置請機構妥善規
劃(每班兩位教保服務人員勿同時參訪)。
(6)代課人員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
(7)健保補充保費。
(8)辦理閩南語成果發表相關活動事項費用。
(9)印刷費。
(10)雜支(上限二萬元)。
(11)認證報名費:需檢附申請名冊暨通過認證相關證
明資料;教保服務機構之在職教保服務人員指報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且登載於全國教保
資訊網者。
(12)差旅費:於上述經費支用項目外另計,依國內出
差旅費報支要點編列,並覈實支應,上限十八萬
元。
3、為提升辦理成效,全機構總班級數未達三班且全機構參加
、全機構總班級數三班以上且三班以上參與或機構內有意
願設立閩南語沉浸式教學之種子教師或課程領導人之教保
服務機構,優先錄取。
4、配合本署辦理閩南語沉浸式教學計畫著有績效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核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鼓勵經費,
並得做為其推動學前教育之用,包括業務費及購置辦公所
需之物品、設備等。
(1)當學年度辦理機構數符合本署所定目標值者:核予
經費五萬元。
(2)當學年度辦理機構數逾本署所定目標值二機構以下
者:核予經費七萬五千元。
(3)當學年度辦理機構數逾本署所定目標值三機構以上
者:核予經費十萬元。
(四)第一款及前款申請語言類別為閩南語者,僅能擇一申請。
(五)前三款之補助採部分補助為原則,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之規定,按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
同補助比率(如附表)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政府機關(構)
、中央公營事業委託設立及依行政院或本署政策需要設立之職
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為全額補助。
四、推動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融入教保活動課程原則如下:
(一)倡導及鼓勵使用本土語言,使本土語言及國語自然成為師生日
常活動進行及應用之語言。
(二)自訂每週一日為本土語言日,創造開放、自然之學習環境。
(三)邀請具本土語言專長人士參與教保活動課程者,仍應以統整教
學方式實施,不得採分科方式進行。
(四)各教保服務機構宜依據幼兒發展狀態與學習需求,由教保服務
機構所在地之生活環境中選材,設計符合幼兒生活經驗之活動
,將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融入教保活動課程,使本土語言及在
地文化與課程內容緊密結合。
(五)於教保活動課程以外時段,安排足以引起幼兒學習興趣之相關
活動。
(六)參與閩南語沉浸式教學計畫之教保服務機構,其整體課程至少
百分之五十以上教學語言使用閩南語,採鼓勵方式進行。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規定如下:
(一)有意願參與推動本土語言融入教保活動課程之教保服務機構,
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填妥次一學年度之申請計畫(格式如
附件一)及經費概算表,報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應審查各教保服務機構研提計畫之可行性
,及經費編列項目之合理性,彙整所提計畫並排列優先順位(
如附件二)後,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報送本署申請補助。
(二)前一年度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報名費之申請,各教保服務機
構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填妥申請表(如附件三),並報送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在職教保服務人員與服務人員(以
下簡稱服務人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各教保服務
機構申請服務人員報名費之文件齊備性與人員資格進行審查(
如附件四)後,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報送本署申請補助。
(三)有意願申請研編在地文化融入教保活動課程參考教材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填妥次一學年度之
申請計畫(格式如附件五),報送本署申請補助。
(四)有意願參與閩南語沉浸式教學之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每年四月
三十日前,填妥次一學年度之申請計畫,由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鼓勵或推薦轄內有意願且條件符合之教保服務機構提報
申請,申請計畫(如附件六),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初
審後,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報送本署申請補助。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規定如下:
(一)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補助之執行期間為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及各教保服務機構,於計畫實施完成後二
個月內(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經費
核結事宜。
(三)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會計項目應明確清楚,並確實依核定
內容執行。
(四)各項補助辦理核結時應提報成果相關紙本及電子檔,項目如下
:
1、本土語言:提供實施計畫、活動與教材相關照片及實施成
效評估。
2、在地文化:提供實施計畫、參考教材完整內容及授權書。
3、閩南語沉浸式教學:提供成果報告,需含實施計畫、授權
書、活動歷程紀錄表(如附件七)並傳送十五分鐘成果影
片至指定網頁分享(可參考附件八)。
七、補助成效之考核規定如下:
(一)為瞭解各補助對象之實施成效,本署必要時得進行現場視察。
(二)各補助對象之執行成果,得作為下學年度核定各直轄市、縣(
市)經費之參據。
八、其他相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以及因應天然災
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補助額度。
(二)參與閩南語沉浸式教學之教保服務機構,須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
1、各機構需由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人員進行教學,且該
人員應配合參與專業團隊安排之師資培訓及工作坊等專業
課程進修活動。
2、配合本署委請之專案團隊,參與成果發表、經驗分享及提
供資料,並於每月傳送一次教學活動情形至指定網頁分享
,以協助進行成效評估。
(三)本署得於符合教保目的之範圍內,無償重製及使用依本原則補
助所產出之參考教材、教學成果光碟、教案及學習單。
(四)依本原則受領補助之人員及教保服務機構,經查證有謊報、掛
名等不實申報之情形者,追繳其已領之補助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