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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教保服務機構推動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融入教保活動課程原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教保服務機構推動
  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之傳承與發展,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補助對象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各公私立幼兒園、
  社區(部落)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教保服務機構)。


三、補助基準及原則規定如下:
  (一)本土語言融入教保活動課程:
     1、本原則所定本土語言,為原住民族語、閩南語及客語,教
       保服務機構不得以同一計畫向其他機關計畫重複申請。

     2、核定招收幼兒總人數未達九十人者,每機構最高補助新臺
       幣(以下同)三萬元;核定招收幼兒總人數為九十人以上
       未達一百五十人者,每機構最高補助五萬元;核定招收幼
       兒總人數為一百五十人以上者,每機構最高補助七萬元。
     3、經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1)購置或自編本土語言參考教材,最高以計畫總經費
          之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並應避免購置一次性學習之
          參考教材(申請時需檢附教材明細)。

       (2)專家諮詢費:邀請具本土語言專長之人士,半日內
          支給一千元,另依相關規定支給健保補充保費。

       (3)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人員,前一年度通過本土
          語言能力認證之報名費(需檢附申請名冊暨通過認
          證相關證明資料);通過認證人員,指經直轄市、
          縣(市)政府備查且登載於全國教保資訊網者。

  (二)在地文化融入教保活動課程:
     1、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大
       綱及所在之地理位置、人文及風俗等,自編在地文化融入
       教保活動課程參考教材,且須包含大班、中班、小班及幼
       幼班各年齡層至少各一個主題(申請時須檢附初步擬定之
       參考教材架構)。

     2、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計畫之額度,每案最高補
       助十五萬元;直轄市政府以提報二案為原則,其餘縣(市
       )政府以提報一案為原則。

     3、經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1)撰稿費(每千字以七百元計)。
       (2)圖片使用費(每張以三百元計)。
       (3)審查費(每千字以二百元計)。
       (4)印刷費。
       (5)專家諮詢費。
       (6)專家諮詢交通費。
       (7)資料蒐集費(上限三萬元)。
       (8)健保補充保費。
  (三)閩南語沉浸式教學融入教保活動課程:
     1、依每機構參與班級數補助,兩班以下補助十三萬元至十五
       萬元;三班以上五班以下補助十五萬元至十八萬元;六班
       以上補助十八萬元至二十萬元。

     2、經費之支用項目如下:
       (1)撰稿費(每千字七百元,圖片使用費每張三百元)
          。

       (2)教材教具(上限三萬元)。
       (3)設備費:限購置圖書櫃或教具櫃(上限一萬元)。
       (4)專家諮詢費:每人每日補助一千元至二千元,但不
          可替代教保服務人員教學(上限五萬元)。(請於
          計畫呈現專長人士經歷,以閩南語專家學者或受過
          師資培訓者優先,有相關學歷證照者每人每日補助
          二千元,餘則每人每日補助一千元)。

       (5)代課費:參與本計畫之教保服務人員參加專案團隊
          辦理之外埠參訪、師資培訓及工作坊,需聘請代理
          人員從事教保服務之費用,人員配置請機構妥善規
          劃(每班兩位教保服務人員勿同時參訪)。

       (6)代課人員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
       (7)健保補充保費。
       (8)辦理閩南語成果發表相關活動事項費用。
       (9)印刷費。
       (10)雜支(上限二萬元)。
       (11)認證報名費:需檢附申請名冊暨通過認證相關證
           明資料;教保服務機構之在職教保服務人員指報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且登載於全國教保
           資訊網者。

       (12)差旅費:於上述經費支用項目外另計,依國內出
           差旅費報支要點編列,並覈實支應,上限十八萬
           元。

     3、為提升辦理成效,全機構總班級數未達三班且全機構參加
       、全機構總班級數三班以上且三班以上參與或機構內有意
       願設立閩南語沉浸式教學之種子教師或課程領導人之教保
       服務機構,優先錄取。

     4、配合本署辦理閩南語沉浸式教學計畫著有績效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核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鼓勵經費,
       並得做為其推動學前教育之用,包括業務費及購置辦公所
       需之物品、設備等。

       (1)當學年度辦理機構數符合本署所定目標值者:核予
          經費五萬元。

       (2)當學年度辦理機構數逾本署所定目標值二機構以下
          者:核予經費七萬五千元。

       (3)當學年度辦理機構數逾本署所定目標值三機構以上
          者:核予經費十萬元。

  (四)第一款及前款申請語言類別為閩南語者,僅能擇一申請。
  (五)前三款之補助採部分補助為原則,並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
     )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之規定,按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
     同補助比率(如附表)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政府機關(構)
     、中央公營事業委託設立及依行政院或本署政策需要設立之職
     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為全額補助。

  
四、
推動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融入教保活動課程原則如下:

  (一)倡導及鼓勵使用本土語言,使本土語言及國語自然成為師生日
     常活動進行及應用之語言。

  (二)自訂每週一日為本土語言日,創造開放、自然之學習環境。
  (三)邀請具本土語言專長人士參與教保活動課程者,仍應以統整教
     學方式實施,不得採分科方式進行。

  (四)各教保服務機構宜依據幼兒發展狀態與學習需求,由教保服務
     機構所在地之生活環境中選材,設計符合幼兒生活經驗之活動
     ,將本土語言及在地文化融入教保活動課程,使本土語言及在
     地文化與課程內容緊密結合。

  (五)於教保活動課程以外時段,安排足以引起幼兒學習興趣之相關
     活動。

  (六)參與閩南語沉浸式教學計畫之教保服務機構,其整體課程至少
     百分之五十以上教學語言使用閩南語,採鼓勵方式進行。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規定如下:
  (一)有意願參與推動本土語言融入教保活動課程之教保服務機構,
     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填妥次一學年度之申請計畫(格式如
     附件一)及經費概算表,報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應審查各教保服務機構研提計畫之可行性
     ,及經費編列項目之合理性,彙整所提計畫並排列優先順位(
     如附件二)後,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報送本署申請補助。

  (二)前一年度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報名費之申請,各教保服務機
     構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填妥申請表(如附件三),並報送各
     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在職教保服務人員與服務人員(以
     下簡稱服務人員)。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各教保服務
     機構申請服務人員報名費之文件齊備性與人員資格進行審查(
     如附件四)後,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報送本署申請補助。

  (三)有意願申請研編在地文化融入教保活動課程參考教材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填妥次一學年度之
     申請計畫(格式如附件五),報送本署申請補助。

  (四)有意願參與閩南語沉浸式教學之教保服務機構,應於每年四月
     三十日前,填妥次一學年度之申請計畫,由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鼓勵或推薦轄內有意願且條件符合之教保服務機構提報
     申請,申請計畫(如附件六),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初
     審後,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報送本署申請補助。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規定如下:
  (一)經費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補助之執行期間為當年八月一日至次年六月三十日;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及各教保服務機構,於計畫實施完成後二
     個月內(次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經費
     核結事宜。

  (三)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會計項目應明確清楚,並確實依核定
     內容執行。

  (四)各項補助辦理核結時應提報成果相關紙本及電子檔,項目如下
     :

     1、本土語言:提供實施計畫、活動與教材相關照片及實施成
       效評估。

     2、在地文化:提供實施計畫、參考教材完整內容及授權書。
     3、閩南語沉浸式教學:提供成果報告,需含實施計畫、授權
       書、活動歷程紀錄表(如附件七)並傳送十五分鐘成果影
       片至指定網頁分享(可參考附件八)。


七、補助成效之考核規定如下:
  (一)為瞭解各補助對象之實施成效,本署必要時得進行現場視察。
  (二)各補助對象之執行成果,得作為下學年度核定各直轄市、縣(
     市)經費之參據。


八、其他相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以及因應天然災
     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補助額度。

  (二)參與閩南語沉浸式教學之教保服務機構,須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
     1、各機構需由教保服務機構之教保服務人員進行教學,且該
       人員應配合參與專業團隊安排之師資培訓及工作坊等專業
       課程進修活動。

     2、配合本署委請之專案團隊,參與成果發表、經驗分享及提
       供資料,並於每月傳送一次教學活動情形至指定網頁分享
       ,以協助進行成效評估。

  (三)本署得於符合教保目的之範圍內,無償重製及使用依本原則補
     助所產出之參考教材、教學成果光碟、教案及學習單。

  (四)依本原則受領補助之人員及教保服務機構,經查證有謊報、掛
     名等不實申報之情形者,追繳其已領之補助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