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精緻國民教
育發展方案,並執行國民小學班級學生人數調降方案,以活化教育組
織,盤整教育資源,發揮教育效能,符應各界對國民教育品質精緻化
發展之期待,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活化教育人力,降低班級學生人數。
(二)加強校園安全,提供安全學習環境。
(三)善用教育資源,充分發揮空間使用價值。
三、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四、實施原則:
(一)校舍增建延續性工程:
1、地方政府應考量學校依本署所定標準降低班級學生人數、未來五
年新興學區學齡人口之特殊發展需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
設備基準與綠建築規範、學校現有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以最適
規模規劃所需之教室及相關設施數量。
2、各項校舍增建硬體工程之補助金額以單價核計如下:
(1)教室: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2)廁所:新臺幣八十萬元。
(3)樓梯:新臺幣五十萬元。
(4)地下室: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5)穿堂:新臺幣五十萬元。
3、本署應依新建校舍硬體工程之急迫程度予以補助,急迫性程度相
對較高者優先補助;地方政府並應依實際情況及需要,編足分擔
款。
4、量體較大之工程或計畫,一年內無法完成者,以一次核定經費,
並分年編列預算之補助方式辦理。
5、地方政府於前一年度有未發包之工程、新建校舍硬體工程所需土
地之產權不清、未取得建造執照或校舍報廢有困難者,不得申請
補助。
(二)校園安全環境維護及改善:
1、本署應依校園安全環境維護及改善之急迫程度予以補助,急迫性
程度相對較高者,優先補助。
2、本署另有相關專案計畫辦理補助者,不予補助。
3、視各校校園安全環境設施之實際需求,核實補助。
(三)國民中小學結合社區永續發展:
1、補助經費額度:
(1)國民中小學結合社區永續發展計畫:具備地方特色之整體性校
本課程之學校,得參加國民中小學結合社區永續發展計畫,依
據各學校計畫之創新性、完整性、可行性及效益性,經本署評
選通過後,每校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2)另為協助地方政府發展並規劃具地方特色之整體性校本課程,
本署得依地方政府所提相關計畫需求,給予不同額度之補助經
費。
2、補助經費用途:
(1)資本門:整修改善設施、設備採購等足以支持特色課程之項目
。
(2)經常門:進行書籍購置、教師專業發展、特色課程設計編印、
特色教學規劃實施、宣導行銷等項目。
(3)經常門與資本門比率,依學校及地方政府實際需要編列。
3、本要點補助比率,視地方政府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推動情形及財力
級次情形,補助比率原則如下:
(1)第一級直轄市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五。
(2)第二級直轄市、縣(市)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六。
(3)第三級直轄市、縣(市)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八。
(4)第四級直轄市、縣(市)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九。
(5)第五級直轄市、縣(市)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九十。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及程序:
1、地方政府應依實際需要提報補助需求,於本署所定之計畫申請期
程內送本署審核;本署於必要時,得派員進行現場勘查。
2、地方政府提報補助需求時,應排列受補助學校之優先順位,相對
較具急迫性者優先提報需求。
3、申請補助之相關表件,由本署另定之。
4、國民中小學結合社區永續發展計畫之試辦學校,由本署依計畫特
性,擇定辦理名單。
(二)審查方式及原則:
1、本署依學校實際需求、年度經費狀況及地方政府得籌編之配合經
費核實補助。
2、本署於審核時,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協助。
3、本署核定補助之結果,於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公告之。
4、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因應天然災害或其
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補助額度。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署應依中央對地方政府補助辦法辦理補助,並依執行進度撥款。
(二)經費請撥、支用、結餘款及核銷結報,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並應於本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
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送本署備查。
(三)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四)原始支出憑證留存地方政府或學校,以備查考。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並公告後,地方政府應立即督導學校積極辦理。
(二)地方政府於計畫執行中,有特殊因素致執行困難之情形者,得報請
本署辦理保留或改分配其他學校,本署得予同意保留或改分,亦得
撤銷或酌減該補助經費。
(三)地方政府及學校之執行成效將作為往後本署審查相關計畫之參據,
執行成效欠佳者,本署得酌減該地方政府相關補助款額度。
(四)年度補助經費至少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執行率(實支或實付廠商
經費),未達百分之九十者,本署得酌減該地方政府下一年度補助
款額度。
(五)本署應協助地方政府及學校執行計畫及評估推動成效,必要時得召
開相關工作坊、說明會、座談會等及委託專家到校進行輔導諮詢工
作;地方政府亦應協助、輔導學校執行相關計畫,並確實評估計畫
推動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