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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精緻國教基礎設施建設計畫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2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國字第1110072780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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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精緻國民教
  育發展方案,並執行國民小學班級學生人數調降方案,以活化教育組
  織,盤整教育資源,發揮教育效能,符應各界對國民教育品質精緻化
  發展之期待,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活化教育人力,降低班級學生人數。
 (二)加強校園安全,提供安全學習環境。
 (三)善用教育資源,充分發揮空間使用價值。

三、補助對象: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四、實施原則:
 (一)校舍增建工程:
  1、地方政府應考量學校依本署所定標準降低班級學生人數、未來五年
    以上新興學區學齡人口之特殊發展需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
    設備基準與綠建築規範、學校現有條件及其他相關因素,以最適規
    模規劃所需之教室及相關設施數量。
  2、各項校舍增建硬體工程之補助金額以單價核計如下:
   (1)教教室: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2)廁所:新臺幣八十萬元。
   (3)樓梯:新臺幣五十萬元。
   (4)地下室:新臺幣一百六十萬元。

   (5)穿堂:新臺幣五十萬元。
  3、本署應依新建校舍硬體工程之急迫程度予以補助,急迫性程度相對
    較高者優先補助;地方政府並應依實際情況及需要,編足分擔款。

  4、量體較大之工程或計畫,一年內無法完成者,以一次核定經費,並
    分年編列預算之補助方式辦理。
  5、地方政府於前一年度有未發包之工程、新建校舍硬體工程所需土地
  ​​​​​​​  之產權不清、未取得建造執照或校舍報廢有困難者,不得申請補助。
  6、本款補助比率視地方政府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推動情形及財力級次
  ​​​​​​​  ​​​​​​​情形,補助比率原則如下:
   (1)第一級直轄市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十。
   (2)第二級直轄市、縣(市)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二十。
   (3)第三級直轄市、縣(市)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三十。
   (4)第四級直轄市、縣(市)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四十。
   (5)第五級直轄市、縣(市)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五十。
  7、
本項如因專案計畫有特殊情形,得依實際需求核予補助項目、比率及額度。


 (二)校園安全環境維護及改善:
  1、本署應依校園安全環境維護及改善之急迫程度予以補助,急迫性
  ​​​​​​​  ​​​​​​​程度相對較高者,優先補助。
  2、本署另有相關專案計畫辦理補助者,不予補助。
  3、視各校校園安全環境設施之實際需求,核實補助。
 (三)國民中小學結合社區永續發展:
  1、補助經費額度:
   (1)國民中小學結合社區永續發展計畫:具備地方特色之整體性校
     本課程之學校,得參加國民中小學結合社區永續發展計畫,依
     據各學校計畫之創新性、完整性、可行性及效益性,經本署評
     選通過後,每校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2)另為協助地方政府發展並規劃具地方特色之整體性校本課程,
     本署得依地方政府所提相關計畫需求,給予不同額度之補助經
     費。
  2、補助經費用途:
   (1)資本門:整修改善設施、設備採購等足以支持特色課程之項目
     。
   (2)經常門:進行書籍購置、教師專業發展、特色課程設計編印、
     特色教學規劃實施、宣導行銷等項目。
   (3)經常門與資本門比率,依學校及地方政府實際需要編列。
  3、本款補助比率視地方政府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推動情形及財力級次情形,
     ​​​​​​​補助比率原則如下:
   (1)第一級直轄市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五。
   (2)第二級直轄市、縣(市)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六。
   (3)第三級直轄市、縣(市)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八。
   (4)第四級直轄市、縣(市)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九。
   (5)第五級直轄市、縣(市)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九十。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期間及程序:
  1、地方政府應依實際需要提報補助需求,於本署所定之計畫申請期
    程內送本署審核;本署於必要時,得派員進行現場勘查。
  2、地方政府提報補助需求時,應排列受補助學校之優先順位,相對
    較具急迫性者優先提報需求。
  3、申請補助之相關表件,由本署另定之。
  4、國民中小學結合社區永續發展計畫之試辦學校,由本署依計畫特
    性,擇定辦理名單。
 (二)審查方式及原則:
  1、本署依學校實際需求、年度經費狀況及地方政府得籌編之配合經
    費核實補助。
  2、本署於審核時,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協助。
  3、本署核定補助之結果,於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公告之。
  4、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因應天然災害或其
    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補助額度。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署應依中央對地方政府補助辦法辦理補助,並依執行進度撥款。
 (二)經費請撥、支用、結餘款及核銷結報,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
   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並應於本計畫結束後二個月內,檢附
   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送本署備查。
 (三)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四)原始支出憑證留存地方政府或學校,以備查考。

七、補助成效考核:
 (一)補助經費經核定並公告後,地方政府應立即督導學校積極辦理。
 (二)地方政府於計畫執行中,有特殊因素致執行困難之情形者,得報請
   本署辦理保留或改分配其他學校,本署得予同意保留或改分,亦得
   撤銷或酌減該補助經費。
 (三)地方政府及學校之執行成效將作為往後本署審查相關計畫之參據,
   執行成效欠佳者,本署得酌減該地方政府相關補助款額度。
 (四)年度補助經費至少應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執行率(實支或實付廠商
   經費),未達百分之九十者,本署得酌減該地方政府下一年度補助
   款額度。
 (五)本署應協助地方政府及學校執行計畫及評估推動成效,必要時得召
   開相關工作坊、說明會、座談會等及委託專家到校進行輔導諮詢工
   作;地方政府亦應協助、輔導學校執行相關計畫,並確實評估計畫
   推動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