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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弱勢學生實施要點
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
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教育優先區計畫、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協助國民中小學急困學
  生計畫、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推動夏日樂學計畫整合式學習方案、城
  鄉共學夥伴學校締結計畫及補助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辦理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鼓勵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
   婦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
 (二)有效解決地區性教育問題,平衡城鄉教育差距。
 (三)落實國民教育法第五條規定,協助社會福利機制無法照顧之在學學
   童,發揚教育人文精神;避免在學學童因家庭經濟突發困境而失學
   ,適時給予經濟上之支持,使其順利就學,以達成教育機會均等目
   標。
 (四)提升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學習興趣,降低城鄉差距造成之學習落差。
 (五)扶助零至十八歲之弱勢兒童與少年,鼓勵家庭於其成長期間進行儲
   蓄以累積資產,使其未來教育及發展順遂。

三、補助對象
 (一)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符合下列優先區指標之直轄市、縣(市)政
   府所屬國民中小學:
  1、原住民學生比率偏高。
  2、低收入戶、隔代教養、單(寄)親家庭、親子年齡差距過大及新
    住民子女之學生比率偏高。
  3、國中學習弱勢學生比率偏高。
  4、中途輟學率偏高。
  5、離島或偏遠交通不便。
  6、教師流動率及代理教師比率偏高。
 (二)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
  1、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
    。
  2、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經學校召開專案小組會議認定確屬低收
    入、單親、失親、隔代教養等之經濟弱勢家庭國小學童,且下課
    後確實無人予以照顧,以致有影響其身心健康與發展之虞者。
 (三)國民中小學學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
   所屬國民中小學及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小學學生,因家庭經濟突發
   困境或社會福利機制無法照顧,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者。
 (四)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推動夏日樂學計畫整合式學習方案:偏遠地區
   及弱勢地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五)城鄉共學夥伴學校締結計畫:補助締結為夥伴學校之城市及偏遠地
   區國民中小學。
 (六)辦理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補助衛福部辦理本方案,其
   適用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兒童及少年:
  1、具社會救助法所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且於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者。
  2、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安置二年以上,由法
    院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
    為監護人者。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四、實施原則
 (一)弱勢優先:補助弱勢地區學校或學生為優先,並視經費狀況及需要
   擴大補助。
 (二)公平公正:依公平公正原則,相同條件者應接受相同之補助。
 (三)個別輔導:對於需要個別扶助之學生,應依其需要給予個別之輔導
   。
 (四)自願原則:對於需要接受課業輔導之弱勢學生,應以自願為原則,
   尊重家長之意願。但應儘量鼓勵接受輔助。

五、補助內容
 (一)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
  1、補助項目:依各申請補助學校符合之優先區指標分別補助,補助
    項目如下列:
   (1)推展親職教育活動。
   (2)補助學校發展教育特色。
   (3)修繕整建離島或偏遠地區師生宿舍。
   (4)充實學校基本教學設備。
   (5)發展原住民教育文化特色及充實設備器材。
   (6)補助交通不便地區學校交通車。
   (7)整修學校社區化之活動場所。
  2、補助基準:
   (1)本計畫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
     因應天災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2)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教育
     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
     理原則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另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
     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未足額補助之經費由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編列分攤款因應。補助比率依財力級次劃分,第一
     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限;第二級次者,最高
     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五為限;第三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
     百分之九十為限;第四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九十為
     限;第五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九十為限。
   (3)對於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交通車之補助比率,依教育
     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
  3、申請及審查作業: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對各校辦理該計畫年度說明會,並完
     成辦理學校指標界定及申請補助項目之調查。
   (2)學校提出申請: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學校,得視學校需求,依本
     計畫作業流程及補助項目內涵,申請當年度之補助,並於充分
     討論後,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
   (3)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審及彙整補助需求:
    
 初審及實地勘查: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本計畫作業流程
     規定期限內,完成申請補助案之初審,並視需要實地勘查,依
     各直轄市、縣(市)之地區整體條件,考量各校計畫之急迫性
     、優先性及妥適性予以審慎查核。

     彙整各校需求及申請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查核結
     果,將各校之計畫需求數彙整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申
     請計畫,函報本署申請補助。
   (4)本署複審:

     本署應完成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計畫之複審、補助需求
     之彙整,並核定補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本署核定結果轉知各校,依本署複
     審意見修正計畫及經費概算後儘速辦理,並督導列管各校辦理
     情形。
   (5)審查原則:

     補助項目以能協助弱勢學生學習之方案為原則。
     各校申請補助經費,應依本計畫所定指標及補助內容,考量學
     校實際需求及執行能力,詳擬實施計畫,並依計畫需求編列經
     費。
    
 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各校教育優先區計畫指標之符合
     性及補助需求之合理性、有效性;其有指標不符、申請補助項
     目錯誤或與計畫目標不符者,逕予刪除。

     欠缺教育意義或偏重娛樂性活動之計畫,不予補助。
     辦理親職教育、發展特色等不得列支指導費。
     補助學校發展教育特色及原住民文化特色,應考量計畫之延續
     性及執行之實際效益。

     有編列加班費之必要者,除親職教育辦理個案家庭巡迴輔導外
     ,以不超過該項總經費百分之十為原則。業務費及雜支(包括
     獎品)以不超過該項總經費百分之五為原則。
  4、經費請撥及核銷:
   (1)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署相
     關規定辦理。
   (2)本要點之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第一期先撥付核定補助金額之
     百分之八十,第二期再視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執行狀況
     撥補不足款項。補助款有結餘者,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5、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研訂實施成果管考計畫,就各項指標
     與補助項目之執行效益,實施客觀之整體評估及研訂管考辦法
     ,並建立成效管制作業系統,積極督導各校執行各項計畫。
   (2)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教育優先區計畫管考工作計畫
     ,依據辦理校數給予不同補助額度,惟仍應符合本計畫補助基
     準之相關規定。補助額度如下:
    
 辦理校數一至五十校: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辦理校數五十一至一百校: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辦理校數一百零一至一百五十校:最高補助新臺幣八萬元。
    
 辦理校數一百五十一至二百校: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辦理校數二百零一校以上: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
  1、補助項目及原則:
   (1)補助項目:
    
 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A、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小學及國立師資培育大
       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
       (以下簡稱弱勢學生)參加課後照顧服務者;補助其參加
       費用。
     B、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經學校同意,免費對
       弱勢學生辦理課後照顧服務者;酌予補助其材料費用。
    
 補助辦理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費用: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所屬國民小學及國立師資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經各
     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就相關規定進行初審通過
     之學校;補助其辦理所需之費用。
   (2)補助原則:
    
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參加費用:
     A、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
       條規定計算,並由學校或辦理單位吸納、行政費勻支及直
       轄市、縣(市)政府自籌,不足經費再依實際所須金額申
       請本署核定補助。本署之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辦理。
     B、特殊地區學校因交通、天候或其他因素不宜利用學校場地
       辦理者,得協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利用社
       區場地提供服務,並由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
       提出試辦計畫經學校同意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通
       過後,向本署申請補助。
    
辦理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費用,講師鐘點費:每小時補助新
     臺幣四百元,以每週五天、辦理十至十二小時為原則。膳食費
     :每人每日新臺幣六十五元(含負責主管、講師及一名臨時人
     力、志工)、臨時人力工作費:依據行政院勞動基準法計算編
     列,每週補助二十小時為原則,補助時數計三百小時。材料費
     :每班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一千元。講師勞保、健保及勞退提繳
     金及臨時人力勞保、健保及勞退提繳金:依據勞動部「勞工退
     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計算編列。雜支:以本計畫總經費扣
     除講師及臨時人力勞保、健保及勞退提繳金後之百分之六至百
     分之九編列。
    
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
     、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
    
本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
     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另依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未足額補助之經費由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編列分攤款因應。補助比率依財力級次劃分,
     第一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四;第二級次
     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次者,最高
     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
     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
     百分之九十;惟本計畫倘經行政院核准,則財力級次第一、二
     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九十五為限,其餘為全部補助
     。
    
 於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之補助比率,依教育部補助偏
     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小學及國立師資培育大學附
     設實驗國民小學依實際開辦人數申請弱勢學生之經費補助,應
     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及本服務之經費收支概算表,向各該直轄市
     、縣(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2)辦理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亦得由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
     之民間團體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依補助原
     則審核通過後,提報本署申請補助。
   (3)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審查申請補
     助之弱勢學生身分、弱勢學生占參加總人數之比例及本服務辦
     理時數是否合理,依補助原則審核通過後,應檢附相關佐證資
     料及本服務之經費收支概算表,提報本署申請補助。
   (4)本署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報實際需求及本服務年度
     經費狀況覈實補助。
   (5)本署於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完成必要行政程序後,
     公告核定補助結果。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各學校及法人
     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符合資格獲補助學生不須繳交
     ,已繳費者由學校辦理退費。
   (2)本署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經費請撥、
     支用、結餘款及核銷結報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4、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評鑑本服務辦理情形,辦理成績
     優良者,應予獎勵。
   (2)本署為了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學校與法人或非以營利
     為目的之民間團體,辦理實況及執行計畫落實情形,必要時得
     進行實地訪視。
 (三)國民中小學學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
  1、補助基準及原則:
   (1)補助基準:補助方式依據每生之身分條件,並考量各縣市之收
     費情況,覈實補助該生所需繳交之費用。另依各直轄市、縣(
     市)財力級次劃分,給予不同補助:財力級次第一者,最高補
     助比率以百分之五十為限;財力級次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
     以百分之五十一為限;財力級次第三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
     之七十為限;財力級次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七十
     一為限;財力級次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限
     。
   (2)補助原則:
    
 費不重複補助:排除政府政策已補助及私人機構補助或認養之
     學童。
    
 資源合理運用之教育機會均等原則:包括社會福利機制無法照
     顧及因應家中經濟突發狀況之學童。
    
 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
     、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
    
 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地方政府財務狀況,及因應
     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申請方式:
    
 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學生由導師確認過濾,並提報學校彙整,
     學校尋求教育儲蓄戶、仁愛基金或家長會協助。
    
 學校經費不足時,學校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直
     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指定期限內研提計畫及經費概算送本
     署審查。
    
 本署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報實際需求及本年度經費
     狀況覈實補助。
   (2)審查作業:
    
 學校經導師初核確認後,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補助原則審核通過,提報本署申請
     補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申請人數之經費補助,應檢附相
     關佐證資料及本經費收支概算表。
    
 本署審查受補助對象及申請補助經費是否合理,並於期限內完
     成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需求彙整及核定作業。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學校,符合資
     格獲補助學生不須繳交,已繳費者由學校辦理退費。
   (2)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該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
     署相關規定辦理。
  4、補助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學校積極辦理並適時給予指導。
   (2)本署為了解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之成果,必要時
     得進行實地訪視。
 (四)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推動夏日樂學計畫整合式學習方案
  1、補助基準及原則:
   (1)補助偏遠地區及弱勢地區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秉「創新實
     驗、整合學習」之精神,以學生「暑期增能、做中學習」為宗
     旨,規劃二至四週,總計不超過八十節之課程,並得以多年期
     課程規劃及逐年申請實施。
   (2)於暑期開辦結合英語、數學、科學、閱讀等主題或自主學習課
     程,其中實作及活動性課程至少百分之五十。亦可辦理非傳統
     式實驗性補救教學課程(例如結合資訊科技,創新教學方法)
     。
   (3)各校申請上限三班,每一班級人數十五至三十人為原則(偏遠
     地區學校十人即可開班),得採混齡編班及跨校招生。
   (4)每班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八萬元為限(偏遠地區學校最高補助十
     萬元),支應項目含教學人員鐘點費、外聘教師補充保費、午
     餐費(對象含教學人員、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及弱勢學生)、活
     動交通費、教材費、雜支、勞保及勞退費用(未具公保之外聘
     老師)、學生平安保險費、代理教師或非公教人員平安保險費
     、印刷費、偏遠地區學校外聘教師住宿費及交通費。
   (5)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
     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
     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
     四為限;第二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五為限;第
     三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八為限;第四級次者,
     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九為限;第五級次者,最高補助比
     率以百分之九十為限。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直轄市、縣(市)政府提當年度申請本方案之計畫及經費申請
     表送本署審查,申請期程由本署另行公告。
   (2)審查原則:
    
 補助項目以能協助弱勢學生學習之方案為原則。
    
 各校申請補助經費,應考量學校實際需求及執行能力,詳擬實
     施計畫,並依計畫需求編列經費。
    
 各校應透過活動式課程之設計,擴展學生學習視野、增進學習
     興趣,且不得對學生進行精熟背誦、單項講述、反覆考試等方
     式之學科加強課程。
    
 倘有結合其他機關(單位)辦理之專案計畫、暑期營隊,應敘
     明清楚,並明確呈現本計畫申請之內容範圍及經費,避免經費
     重覆補助。
    
 申請計畫應結合社區資源或地方發展,規劃辦理具地方特色之
     夏日樂學課程,並具體展現及推廣所轄學校優良教學模組。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學校。
   (2)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經費請撥、支
     用、結餘款及核銷結報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4、補助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學校積極辦理並適時給予指導。
   (2)本署為了解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之成果,必要時
     得進行實地訪視。
 (五)城鄉共學夥伴學校締結計畫
  1、補助基準及原則:
   (1)補助基準:補助計畫學校一校新臺幣二十五萬元,其中最高可
     編列五萬元資本門,短期教師交流部分,額外補助該教師所屬
     學校代理教師費用,以及該教師由原任教學校至共學學校每月
     往返一趟之交通費。
   (2)補助比率依財力級次劃分,第一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
     之八十四為限;第二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五為
     限;第三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八為限;第四級
     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九為限;第五級次者,最高
     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九十為限。
   (3)補助用途:補助計畫學校辦理行政團隊及教學團隊交流、教師
     交流、課程共學、學生交流及歷程紀錄等相關事宜。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本計畫共分為「同名學校共學組」及「特色主題或創意共學組
     」,以二所以上國民中小學為一組,同組學校須位於不同縣市
     ,其中二分之一以上須為偏遠地區學校。
   (2)有意願參與本計畫之學校,請自行締結為夥伴學校並撰寫共學
     計畫後,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彙整依限提報本署,
     並經本署審查通過後辦理。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各學校。
   (2)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經費請撥、支
     用、結餘款及核銷結報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4、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學校積極辦理並適時給予指導。
   (2)本署為了解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之成果,必要時
     得進行實地訪視。
 (六)辦理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
  1、補助基準及原則:
   (1)依據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
     帳戶條例」。
   (2)本署補助政府相對提撥款,指政府每年依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
     戶人自存款金額,相對撥付存入之款項,預算數之計算方式視
     衛福部實際執行情行滾動修正。
  2、申請及審查作業:本案經費申請及審查,由衛福部按兒童及少年
    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六條所列適用對象、第十一條公告可
    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開戶金及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額度
    設算總經費後,再函報本署請撥經費。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本案經費分三期撥付衛福部。第一期由衛福部函報本署掣據請
     款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第二、三期經費分別為總經費之百分
     之三十,需俟已撥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檢附「教育
     部補助(委辦)經費請撥單」,函報本署請撥次一期經費。
   (2)倘衛福部因實際執行方案所需,未能依前開規定請撥經費時,
     應另案檢附相關說明資料函報本署憑辦。
   (3)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衛福部應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結算前
     一年度撥出之政府相對提撥款總額後,倘有賸餘款應即全數繳
     還本署。
   (4)其餘相關規定請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