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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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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弱勢學生實施要點
歷史法規:
民國 109 年 01 月 22 日
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教育優先區計畫、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協助國民中小學急困學
生計畫、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推動夏日樂學計畫整合式學習方案、城
鄉共學夥伴學校締結計畫及補助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辦理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之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一)鼓勵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
婦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
(二)有效解決地區性教育問題,平衡城鄉教育差距。
(三)落實國民教育法第五條規定,協助社會福利機制無法照顧之在學學
童,發揚教育人文精神;避免在學學童因家庭經濟突發困境而失學
,適時給予經濟上之支持,使其順利就學,以達成教育機會均等目
標。
(四)提升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學習興趣,降低城鄉差距造成之學習落差。
(五)扶助零至十八歲之弱勢兒童與少年,鼓勵家庭於其成長期間進行儲
蓄以累積資產,使其未來教育及發展順遂。
三、補助對象
(一)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符合下列優先區指標之直轄市、縣(市)政
府所屬國民中小學:
1、原住民學生比率偏高。
2、低收入戶、隔代教養、單(寄)親家庭、親子年齡差距過大及新
住民子女之學生比率偏高。
3、國中學習弱勢學生比率偏高。
4、中途輟學率偏高。
5、離島或偏遠交通不便。
6、教師流動率及代理教師比率偏高。
(二)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
1、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
。
2、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經學校召開專案小組會議認定確屬低收
入、單親、失親、隔代教養等之經濟弱勢家庭國小學童,且下課
後確實無人予以照顧,以致有影響其身心健康與發展之虞者。
(三)國民中小學學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計畫:直轄市、縣(市)政府
所屬國民中小學及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小學學生,因家庭經濟突發
困境或社會福利機制無法照顧,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者。
(四)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推動夏日樂學計畫整合式學習方案:偏遠地區
及弱勢地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五)城鄉共學夥伴學校締結計畫:補助締結為夥伴學校之城市及偏遠地
區國民中小學。
(六)辦理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補助衛福部辦理本方案,其
適用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兒童及少年:
1、具社會救助法所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且於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者。
2、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安置二年以上,由法
院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
為監護人者。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者。
四、實施原則
(一)弱勢優先:補助弱勢地區學校或學生為優先,並視經費狀況及需要
擴大補助。
(二)公平公正:依公平公正原則,相同條件者應接受相同之補助。
(三)個別輔導:對於需要個別扶助之學生,應依其需要給予個別之輔導
。
(四)自願原則:對於需要接受課業輔導之弱勢學生,應以自願為原則,
尊重家長之意願。但應儘量鼓勵接受輔助。
五、補助內容
(一)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
1、補助項目:依各申請補助學校符合之優先區指標分別補助,補助
項目如下列:
(1)推展親職教育活動。
(2)補助學校發展教育特色。
(3)修繕整建離島或偏遠地區師生宿舍。
(4)充實學校基本教學設備。
(5)發展原住民教育文化特色及充實設備器材。
(6)補助交通不便地區學校交通車。
(7)整修學校社區化之活動場所。
2、補助基準:
(1)本計畫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
因應天災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
(2)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教育
部與所屬機關(構)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
理原則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另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
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未足額補助之經費由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編列分攤款因應。補助比率依財力級次劃分,第一
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限;第二級次者,最高
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五為限;第三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
百分之九十為限;第四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九十為
限;第五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九十為限。
(3)對於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交通車之補助比率,依教育
部補助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規定辦
理。
3、申請及審查作業: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對各校辦理該計畫年度說明會,並完
成辦理學校指標界定及申請補助項目之調查。
(2)學校提出申請: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學校,得視學校需求,依本
計畫作業流程及補助項目內涵,申請當年度之補助,並於充分
討論後,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
(3)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審及彙整補助需求:
初審及實地勘查: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本計畫作業流程
規定期限內,完成申請補助案之初審,並視需要實地勘查,依
各直轄市、縣(市)之地區整體條件,考量各校計畫之急迫性
、優先性及妥適性予以審慎查核。
彙整各校需求及申請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查核結
果,將各校之計畫需求數彙整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申
請計畫,函報本署申請補助。
(4)本署複審:
本署應完成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計畫之複審、補助需求
之彙整,並核定補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本署核定結果轉知各校,依本署複
審意見修正計畫及經費概算後儘速辦理,並督導列管各校辦理
情形。
(5)審查原則:
補助項目以能協助弱勢學生學習之方案為原則。
各校申請補助經費,應依本計畫所定指標及補助內容,考量學
校實際需求及執行能力,詳擬實施計畫,並依計畫需求編列經
費。
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各校教育優先區計畫指標之符合
性及補助需求之合理性、有效性;其有指標不符、申請補助項
目錯誤或與計畫目標不符者,逕予刪除。
欠缺教育意義或偏重娛樂性活動之計畫,不予補助。
辦理親職教育、發展特色等不得列支指導費。
補助學校發展教育特色及原住民文化特色,應考量計畫之延續
性及執行之實際效益。
有編列加班費之必要者,除親職教育辦理個案家庭巡迴輔導外
,以不超過該項總經費百分之十為原則。業務費及雜支(包括
獎品)以不超過該項總經費百分之五為原則。
4、經費請撥及核銷:
(1)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署相
關規定辦理。
(2)本要點之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第一期先撥付核定補助金額之
百分之八十,第二期再視直轄市、縣(市)政府年度執行狀況
撥補不足款項。補助款有結餘者,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5、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研訂實施成果管考計畫,就各項指標
與補助項目之執行效益,實施客觀之整體評估及研訂管考辦法
,並建立成效管制作業系統,積極督導各校執行各項計畫。
(2)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教育優先區計畫管考工作計畫
,依據辦理校數給予不同補助額度,惟仍應符合本計畫補助基
準之相關規定。補助額度如下:
辦理校數一至五十校: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辦理校數五十一至一百校: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
辦理校數一百零一至一百五十校:最高補助新臺幣八萬元。
辦理校數一百五十一至二百校: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辦理校數二百零一校以上: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
1、補助項目及原則:
(1)補助項目:
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
A、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小學及國立師資培育大
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之低收入戶、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學生
(以下簡稱弱勢學生)參加課後照顧服務者;補助其參加
費用。
B、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經學校同意,免費對
弱勢學生辦理課後照顧服務者;酌予補助其材料費用。
補助辦理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費用: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所屬國民小學及國立師資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經各
該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就相關規定進行初審通過
之學校;補助其辦理所需之費用。
(2)補助原則:
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參加費用:
A、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
條規定計算,並由學校或辦理單位吸納、行政費勻支及直
轄市、縣(市)政府自籌,不足經費再依實際所須金額申
請本署核定補助。本署之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辦理。
B、特殊地區學校因交通、天候或其他因素不宜利用學校場地
辦理者,得協調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利用社
區場地提供服務,並由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
提出試辦計畫經學校同意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通
過後,向本署申請補助。
辦理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費用,講師鐘點費:每小時補助新
臺幣四百元,以每週五天、辦理十至十二小時為原則。膳食費
:每人每日新臺幣六十五元(含負責主管、講師及一名臨時人
力、志工)、臨時人力工作費:依據行政院勞動基準法計算編
列,每週補助二十小時為原則,補助時數計三百小時。材料費
:每班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一千元。講師勞保、健保及勞退提繳
金及臨時人力勞保、健保及勞退提繳金:依據勞動部「勞工退
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計算編列。雜支:以本計畫總經費扣
除講師及臨時人力勞保、健保及勞退提繳金後之百分之六至百
分之九編列。
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
、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
本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情形、地方政府財政狀況,及因應天
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另依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未足額補助之經費由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編列分攤款因應。補助比率依財力級次劃分,
第一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四;第二級次
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次者,最高
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
不得超過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
百分之九十;惟本計畫倘經行政院核准,則財力級次第一、二
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九十五為限,其餘為全部補助
。
於偏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之補助比率,依教育部補助偏
遠地區學校及非山非市學校教育經費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小學及國立師資培育大學附
設實驗國民小學依實際開辦人數申請弱勢學生之經費補助,應
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及本服務之經費收支概算表,向各該直轄市
、縣(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2)辦理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亦得由法人或非以營利為目的
之民間團體分別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依補助原
則審核通過後,提報本署申請補助。
(3)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審查申請補
助之弱勢學生身分、弱勢學生占參加總人數之比例及本服務辦
理時數是否合理,依補助原則審核通過後,應檢附相關佐證資
料及本服務之經費收支概算表,提報本署申請補助。
(4)本署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報實際需求及本服務年度
經費狀況覈實補助。
(5)本署於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完成必要行政程序後,
公告核定補助結果。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各學校及法人
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民間團體,符合資格獲補助學生不須繳交
,已繳費者由學校辦理退費。
(2)本署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經費請撥、
支用、結餘款及核銷結報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4、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評鑑本服務辦理情形,辦理成績
優良者,應予獎勵。
(2)本署為了解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學校與法人或非以營利
為目的之民間團體,辦理實況及執行計畫落實情形,必要時得
進行實地訪視。
(三)國民中小學學生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
1、補助基準及原則:
(1)補助基準:補助方式依據每生之身分條件,並考量各縣市之收
費情況,覈實補助該生所需繳交之費用。另依各直轄市、縣(
市)財力級次劃分,給予不同補助:財力級次第一者,最高補
助比率以百分之五十為限;財力級次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
以百分之五十一為限;財力級次第三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
之七十為限;財力級次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七十
一為限;財力級次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為限
。
(2)補助原則:
費不重複補助:排除政府政策已補助及私人機構補助或認養之
學童。
資源合理運用之教育機會均等原則:包括社會福利機制無法照
顧及因應家中經濟突發狀況之學童。
本補助經費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九條
、教育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
本要點之補助得依本署預算編列、地方政府財務狀況,及因應
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申請方式:
無力繳交代收代辦費學生由導師確認過濾,並提報學校彙整,
學校尋求教育儲蓄戶、仁愛基金或家長會協助。
學校經費不足時,學校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直
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指定期限內研提計畫及經費概算送本
署審查。
本署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所提報實際需求及本年度經費
狀況覈實補助。
(2)審查作業:
學校經導師初核確認後,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補助原則審核通過,提報本署申請
補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實際申請人數之經費補助,應檢附相
關佐證資料及本經費收支概算表。
本署審查受補助對象及申請補助經費是否合理,並於期限內完
成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需求彙整及核定作業。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學校,符合資
格獲補助學生不須繳交,已繳費者由學校辦理退費。
(2)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該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
署相關規定辦理。
4、補助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學校積極辦理並適時給予指導。
(2)本署為了解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之成果,必要時
得進行實地訪視。
(四)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推動夏日樂學計畫整合式學習方案
1、補助基準及原則:
(1)補助偏遠地區及弱勢地區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秉「創新實
驗、整合學習」之精神,以學生「暑期增能、做中學習」為宗
旨,規劃二至四週,總計不超過八十節之課程,並得以多年期
課程規劃及逐年申請實施。
(2)於暑期開辦結合英語、數學、科學、閱讀等主題或自主學習課
程,其中實作及活動性課程至少百分之五十。亦可辦理非傳統
式實驗性補救教學課程(例如結合資訊科技,創新教學方法)
。
(3)各校申請上限三班,每一班級人數十五至三十人為原則(偏遠
地區學校十人即可開班),得採混齡編班及跨校招生。
(4)每班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八萬元為限(偏遠地區學校最高補助十
萬元),支應項目含教學人員鐘點費、外聘教師補充保費、午
餐費(對象含教學人員、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及弱勢學生)、活
動交通費、教材費、雜支、勞保及勞退費用(未具公保之外聘
老師)、學生平安保險費、代理教師或非公教人員平安保險費
、印刷費、偏遠地區學校外聘教師住宿費及交通費。
(5)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
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
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一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
四為限;第二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五為限;第
三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八為限;第四級次者,
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九為限;第五級次者,最高補助比
率以百分之九十為限。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直轄市、縣(市)政府提當年度申請本方案之計畫及經費申請
表送本署審查,申請期程由本署另行公告。
(2)審查原則:
補助項目以能協助弱勢學生學習之方案為原則。
各校申請補助經費,應考量學校實際需求及執行能力,詳擬實
施計畫,並依計畫需求編列經費。
各校應透過活動式課程之設計,擴展學生學習視野、增進學習
興趣,且不得對學生進行精熟背誦、單項講述、反覆考試等方
式之學科加強課程。
倘有結合其他機關(單位)辦理之專案計畫、暑期營隊,應敘
明清楚,並明確呈現本計畫申請之內容範圍及經費,避免經費
重覆補助。
申請計畫應結合社區資源或地方發展,規劃辦理具地方特色之
夏日樂學課程,並具體展現及推廣所轄學校優良教學模組。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學校。
(2)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經費請撥、支
用、結餘款及核銷結報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4、補助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學校積極辦理並適時給予指導。
(2)本署為了解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之成果,必要時
得進行實地訪視。
(五)城鄉共學夥伴學校締結計畫
1、補助基準及原則:
(1)補助基準:補助計畫學校一校新臺幣二十五萬元,其中最高可
編列五萬元資本門,短期教師交流部分,額外補助該教師所屬
學校代理教師費用,以及該教師由原任教學校至共學學校每月
往返一趟之交通費。
(2)補助比率依財力級次劃分,第一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
之八十四為限;第二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五為
限;第三級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八為限;第四級
次者,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八十九為限;第五級次者,最高
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九十為限。
(3)補助用途:補助計畫學校辦理行政團隊及教學團隊交流、教師
交流、課程共學、學生交流及歷程紀錄等相關事宜。
2、申請及審查作業:
(1)本計畫共分為「同名學校共學組」及「特色主題或創意共學組
」,以二所以上國民中小學為一組,同組學校須位於不同縣市
,其中二分之一以上須為偏遠地區學校。
(2)有意願參與本計畫之學校,請自行締結為夥伴學校並撰寫共學
計畫後,由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彙整依限提報本署,
並經本署審查通過後辦理。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補助經費由本署撥付直轄市、縣(市)政府轉撥各學校。
(2)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應妥為管理會計帳冊,經費請撥、支
用、結餘款及核銷結報應依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4、成效考核: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督導學校積極辦理並適時給予指導。
(2)本署為了解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要點之成果,必要時
得進行實地訪視。
(六)辦理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
1、補助基準及原則:
(1)依據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
帳戶條例」。
(2)本署補助政府相對提撥款,指政府每年依兒少教育發展帳戶開
戶人自存款金額,相對撥付存入之款項,預算數之計算方式視
衛福部實際執行情行滾動修正。
2、申請及審查作業:本案經費申請及審查,由衛福部按兒童及少年
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第六條所列適用對象、第十一條公告可
擇定之每月自存款金額、開戶金及自存款年度存款上限金額額度
設算總經費後,再函報本署請撥經費。
3、經費請撥及核銷:
(1)本案經費分三期撥付衛福部。第一期由衛福部函報本署掣據請
款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第二、三期經費分別為總經費之百分
之三十,需俟已撥經費執行率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檢附「教育
部補助(委辦)經費請撥單」,函報本署請撥次一期經費。
(2)倘衛福部因實際執行方案所需,未能依前開規定請撥經費時,
應另案檢附相關說明資料函報本署憑辦。
(3)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衛福部應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結算前
一年度撥出之政府相對提撥款總額後,倘有賸餘款應即全數繳
還本署。
(4)其餘相關規定請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
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