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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學士後教育學分班實施要點
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師資培育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以充
  裕師資來源,並提升師資培育之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於師資設備資源充裕,成立一年以上,並經訪評成績
  優良者,得申請辦理學士後教育學分班(以下簡稱教育學分班)。

三、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學分班,應配合師資職前教育各師資類科、
  學科、領域及群科之特色規劃,於招生學年度(期)前六個月向本部
  申請,申請表及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附件二。
  前項教育學分班屬配合政策開設者,不受前項於招生學年度(期)前
  六個月向本部申請規定之限制。

四、中等學校教育學分班之招生對象,其已修畢專門課程之學分抵免,依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招生,其方式應依大學法及相關規定組成招生
  委員會,招生作業並應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其甄選方式或考
  試科目由各校訂定。

六、招生班數:師資培育之大學擬開設教育學分班一班,須有五名以上與
  任教學科專長相符之專任教師(包括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之師資
  ),其中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須二點五名;具專任教師五名以上師
  資者(包括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須二點五名),每增二名得增設一
  班。

七、教育學分班之收費標準,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自行訂定,其經費收支
  應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八、課程及學分:
 (一)依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劃經本部備查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分別開設;
   已於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依規定修習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得依各
   校之規定辦理抵免。
 (二)每一學分至少應修讀十八小時。

九、修業年限:
 (一)至少修業一年。
 (二)夜間班及暑期班應依相關法規延長修業年限。

十、師資培育之大學之招生簡章(如附件三),應依各校校級規定辦理,
  並經校內會議通過後報本部審核。

十一、師資培育之大學招生應行注意事項:
  (一)各校應組成招生委員會擬定招生簡章並辦理招生事宜;招生簡章
    最遲應於受理報名二十日前公告。
  (二)招生簡章應明定下列各項:
   1、各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班別之招生名額、報考資格
     及應檢附之證件。
   2、報考者之學經歷、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認定相關規定,並
     檢附各校招生類科別認定之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一覽表。
   3、報名時間、地點及手續報名相關規定。
   4、甄選或考試科目、時間及地點相關規定。
   5、成績通知、複查及錄取方式、標準及入學相關規定。
   6、教學時間、修習(業)年限、收費標準及本班學籍相關規定。
   7、本班修習完畢後之教師資格檢定相關規定。
   8、考生申訴之管道。
   9、其他應注意事項。

十二、錄取原則:
  (一)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標準,並得列備取生。
  (二)正取生報到後,遇缺額得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為止。
  (三)招生簡章中應規定各班錄取最後一名,如有二名以上總成績分數
    相同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遞補之處理方式。
  (四)遇有特殊情形需增額錄取者,應由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並將會
    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於新生註冊入學前報本部核定。
  (五)原住民考生可按一般錄取標準降低總分百分之二十五,其名額採
    外加方式,每班最多三名。考試成績未經降低錄取分數已達一般
    錄取標準者,不占上開外加名額。

十三、錄取名單應經招生委員會確認後正式公告,連同新生名冊留存師資
   培育之大學妥善保存。

十四、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試務工作時,對於命題、製卷、閱卷、彌封、
   監試、核計成績、放榜、報到相關事宜,均應妥慎處理。

十五、經本部協調配合之重大教育政策或議題所開設之教育學分班,以每
   一學分新臺幣三萬六千元估算,扣除招生收入後之費用,酌予補助
   。
   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教育學分班
   ,由本部全額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