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師資培育法第八條第三項、第八條之
一第一項及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以充裕師資來源,並提升師資培育
之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師資培育之大學於師資設備資源充裕,成立一年以上,並經訪評成績
優良者,得申請辦理學士後教育學分班(以下簡稱教育學分班)。
三、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教育學分班,應配合師資職前教育各師資類科、學
科、領域及群科之特色規劃,於招生學年度(期)前六個月向本部申
請,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一。
前項教育學分班屬配合政策開設者,不受前項於招生學年度(期)前
六個月向本部申請規定之限制。
四、中等學校教育學分班之招生對象,其已修畢專門課程之學分抵免,依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招生,其方式應依大學法及相關規定組成招生
委員會,招生作業並應符合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其甄選方式或考
試科目由各校訂定。
六、招生班數:師資培育之大學擬開設教育學分班一班,須有五名以上與
任教學科專長相符之專任教師(包括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之師資
),其中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須二點五名;具專任教師五名以上師
資者(包括具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須二點五名),每增二名得增設一
班。
七、教育學分班之收費標準,由各師資培育之大學自行訂定,其經費收支
應依相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八、課程及學分:
(一)依師資培育之大學規劃經本部備查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分別開設;
已於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依規定修習之教育專業科目學分,得依各
校之規定辦理抵免。
(二)每一學分至少應修讀十八小時。
九、修業年限:
(一)至少修業一年。
(二)夜間班及暑期班應依相關法規延長修業年限。
十、師資培育之大學之招生簡章(如附件二),應依各校校級規定辦理,
並經校內會議通過後報本部審核。
十一、師資培育之大學招生應行注意事項:
(一)各校應組成招生委員會擬定招生簡章並辦理招生事宜;招生簡章
最遲應於受理報名二十日前公告。
(二)招生簡章應明定下列各項:
1、各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班別之招生名額、報考資格
及應檢附之證件。
2、報考者之學經歷、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認定相關規定,並
檢附各校招生類科別認定之教育專業科目及專門科目一覽表。
3、報名時間、地點及手續報名相關規定。
4、甄選或考試科目、時間及地點相關規定。
5、成績通知、複查及錄取方式、標準及入學相關規定。
6、教學時間、修習(業)年限、收費標準及本班學籍相關規定。
7、本班修習完畢後之教師資格檢定相關規定。
8、考生申訴之管道。
9、其他應注意事項。
十二、錄取原則:
(一)師資培育之大學應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標準,並得列備取生。
(二)正取生報到後,遇缺額得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招生名額為止。
(三)招生簡章中應規定各班錄取最後一名,如有二名以上總成績分數
相同及備取生總成績分數相同遞補之處理方式。
(四)遇有特殊情形需增額錄取者,應由招生委員會開會決定,並將會
議紀錄連同有關證明文件於新生註冊入學前報本部核定。
(五)原住民考生可按一般錄取標準降低總分百分之二十五,其名額採
外加方式,每班最多三名。考試成績未經降低錄取分數已達一般
錄取標準者,不占上開外加名額。
十三、錄取名單應經招生委員會確認後正式公告,連同新生名冊留存師資
培育之大學妥善保存。
十四、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試務工作時,對於命題、製卷、閱卷、彌封、
監試、核計成績、放榜、報到相關事宜,均應妥慎處理。
十五、經本部協調配合之重大教育政策或議題所開設之教育學分班,以每
一學分新臺幣(以下同)四萬五千元估算,扣除招生收入後之費用,酌予補助。
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之教育學分班,由本部全額補助。
前二項所需經費,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於開班後二個月內依本部補(捐)助及委
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備文報本部審查。
十六、配合國家語言政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九月一日起,實際就讀本
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原住民族語文專長學士後教育學分班(以
下簡稱本土語文學士後教育學分班),且修習科目成績達七十分以上
者,依修習學分數,得向本部申請獎助金。每人每學分最高補助獎助
金二千元;每學分未達二千元者,依其實際繳納金額覈實補助。
師資培育之大學於每年二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間及八月一日至十
月三十一日間,檢附本土語文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獎助金請領表(如附
表一)一份,備文報本部審查。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實際就
讀本土語文學士後教育學分班者,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一百十一年
八月三十一日前修畢學分之獎助金,並於一百十二年二月一日至同年
四月三十日間申請及一次性核發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