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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STEM領域及女性研發人才培育計畫要點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連結大專校院研發能量及產業資源,
  並鼓勵STEM領域與跨領域之學生及教研人員投入STEM領域研究,並加
  強建立女性友善學習研發環境,培育產業發展所需之研發人才,特訂
  定本要點。

二、申請、補助對象及計畫主持人應具備資格:
  (一)申請及補助對象:本部主管之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
  (二)計畫主持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近三年曾參與或執行本部或各部會相關計畫、企業出資之產
      學合作計畫或技術移轉案者。
    2、具備近三年產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者。
    經本部核定高教深耕第二部分特色領域研究中心計畫、產業創新研發
  計畫之主持人、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不得為前項第二款之計畫
  主持人。

三、申請作業:
  (一)學校應以校為單位提出申請,每校以申請五案為限,且每一計畫
    主持人以申請一案為限。
  (二)學校每一申請案須與一家以上之企業在STEM領域進行合作,並簽
    訂合作契約。
  (三)學校應於本部公告申請時間內,依公告之方式向本部提出申請;
    逾時提出、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四、計畫期程:學校辦理本計畫,執行期程至多三年,分年執行,每年自
  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五、計畫內容:學校應提出積極促進STEM領域與跨領域相關系院所加強與
  產業鏈結之具體策略及作法,並針對女學生與女性教研人員規劃友善
  之學習研究環境及支持系統,協助投入科學研究、技術創新或就業;
  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人才培育面:學校在STEM領域與合作企業共同推動學生(包括學
    士、碩士或博士等學制班別)之培育機制、產學共同指導學生完
    成實務專題製作或產學合作研發計畫等。
  (二)女性支持面:學校應提供協助女性教研人員及女學生投入科研、
    深化STEM領域學習與研究之友善環境及支持系統,包括增聘研究
    助理、給予獎學金或其他至產業深造學習機會、多元職涯發展之
    就業輔導等。
  (三)總體營運面:學校與企業在STEM領域之創新研發規劃,應包括推
    動目標、實施策略、組成師生研發團隊之人員配置及欲解決之產
    業課題。
  (四)行政配套面:學校總體創新研發之配合方式、校外資源結合機制
    與合作企業投入之教學、研究人力及資源。
  (五)辦理績效面:預期達成之教學與研究績效、人才培育之量化與質
    化指標、分年目標及自訂績效評估基準。
  (六)其他:得提高本計畫執行成效之相關措施說明。

六、審查作業: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依學校所提計畫進行審查。

七、經費補助原則:
  (一)本部依審查結果擇優補助,每案每年最高全額補助新臺幣(以下
    同)三百萬元為原則,本部得就支持女性教研人員及培育女學生
    之規劃及參與情形,每案每年最高加碼補助一百萬元,加碼補助
    經費應支用於支持女性教研人員之教學研究與獎勵女學生之學習
    及鼓勵投入STEM領域就業輔導。
  (二)本補助得編列業務費及人事費,業務費項目以教育部補助及委辦
    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所列科目為原則;必要時,得敘明理由編列
    其他項目。
  (三)補助經費包括經常門及資本門。

八、成效考核:
  (一)獲補助學校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提出年度辦理成果報告及下
    一年度之申請計畫予本部辦理績效考核,本部得視學校執行情形
    ,減列或終止次年度經費補助。
  (二)本計畫績效考核項目如下:
    1、質化成效:
      (1)學校與合作企業在STEM領域人才培育及創新研發規劃成
        效。
      (2)學校鼓勵女學生投入STEM領域學習研究與就業輔導、支
        持女性教研人員深化科研能量之成效。
      (3)學校建立產學合作基礎環境,例如透過各種智慧財產管
        理之推廣、對社會及產業發展之重要影響等。
      (4)學校強化外部產業資源結合,例如建立校內創新研發資
        源投入機制、企業資源投入情形等。
    2、量化成效:
      (1)參與計畫之學生,每案每年應至少八人,其中女學生至
        少二人。
      (2)每案每年應至少完成一案產業實務專題報告、產學合作
        計畫成果或論文發表,並應至少有一名女學生參與。
      (3)計畫研發成果獲得具體研發服務績效,合計達本部補助
        金額二分之一以上。
  (三)本部得視需要進行實地訪視,以瞭解實際推動情況。

九、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補助經費採分年撥付,其餘有關經費執行及結報作業依教育部補
    (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經本部核定補助之學校,應於審查結果公布日起一個月內,檢送
    相關請款文件送本部申請補助經費。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補助額度經核定後,不得追加總體計畫所涉其他費用。
  (二)所提計畫內容項目已接受本部相關計畫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計
    畫之補助;有重複補助情形,應予追繳全部計畫補助經費。
  (三)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或審查小組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