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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各機關學校所設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
  以下簡稱軍訓人評會)辦理其軍訓教官人事作業符合公正、公平及公
  開之要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級軍訓人評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均為無給職,任一性別委員人
  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並由相關業務主管或軍訓主管擔任召
  集人;其成員如下:
 (一)當然委員:由相關行政人員及擔任軍訓主管職之軍訓教官組成,其
   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二)票選委員:以投票選舉方式產生;其中擔任軍訓主管之委員人數,
   不得超過票選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三、本部軍訓人評會規定如下:
 (一)組成:置委員十九人,由當然委員九人及票選委員十人,依下列規
   定組成:
  1、當然委員產生方式及員額分配:
   (1)督導次長(兼召集人)。
   (2)主管司長(兼副召集人)。
   (3)法制處、政風處各推薦科長以上一人,計二人。
   (4)主管司科長以上一人。
   (5)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務校安組組長或副組長一人。
   (6)校園安全維護及全民國防教育資源中心主任一人、直轄市政府
     教育局或各縣(市)聯絡處軍訓督導一人,計二人,由召集人
     遴派擔任。
   (7)法學或性別平等之學者專家一人,由召集人遴派擔任。
  2、票選委員產生方式及員額分配:
   (1)專科以上學校三人:由專科以上學校票選之候選人互選產生。
     各校候選人產生方式,由各校定之。票選委員互選之選舉作業
     規定,由本部定之。
   (2)高級中等學校七人:由本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票選之候選人
     互選產生。
 (二)職掌:
  1、軍訓教官人事政策及法令研討、諮詢或建議。
  2、軍訓教官特殊重大獎懲與不適任人員案件審議及建議。
  3、校級軍訓教官資績決審與推薦資格審議及建議。
  4、軍訓教官特殊遷調個案審議及建議。
  5、其他有關軍訓教官人事事項之審議及建議。
  6、本部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三十條第七項、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
    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應召集之評議會議,得併入本部
    軍訓人評會辦理之。
 (三)委員選舉及任期:
  1、軍訓人評會委員應於改選年度之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年度選舉。
  2、軍訓人評會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選連任一次。
  3、票選委員因故出缺時,應按選舉時各類候選人得票數高低依序遞
    補;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會議:
  1、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開會時,得請有關人員列席。
  2、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派副召集
    人或當然委員一人代理之。
  3、軍訓人評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以出席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但不適服現役之決議,應有委員
    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迴避
    委員不列入出席人數計算。
  4、委員有出席開會之義務。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
    席。

四、除本部軍訓人評會外,各級軍訓人評會規定如下:
 (一)組成:
  1、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軍訓人評會,置委員十九人,由當然委員
    九人及票選委員十人,依下列規定組成:
   (1)當然委員九人: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督導業務之副署長(兼
     召集人)、學務校安組組長或副組長一人(兼副召集人)、校
     園安全科科長一人、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聯絡處軍訓
     主管五人,其中縣(市)聯絡處軍訓主管不得少於三人,法學
     、性別平等或學生輔導之學者專家一人,由召集人遴派擔任。
   (2)票選委員十人:各直轄市及縣(市)薦報票選軍訓主任教官及
     軍訓教官至少一人,由召集人遴派軍訓主任教官及軍訓教官各
     五人擔任。
  2、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軍訓人評會之組成,應報本部國
    民及學前教育署備查;軍訓人評會組成委員人數不可低於五人,
    人數不足時,得遴聘學校學務、行政主管、法學、性別平等或學
    生輔導之學者專家擔任。
  3、專科以上學校軍訓人評會之組成由各校訂定,並經校長核定後,
    報本部備查。但軍訓教官未達十二人之學校得不設置,由軍訓人
    員相關會議行之。
 (二)職掌:
  1、軍訓教官人事政策與法令研討、諮詢或建議。
  2、軍訓教官特殊重大獎懲案件審議及建議。
  3、校級軍訓教官推薦資格審議及建議。
  4、軍訓教官特殊遷調個案審議及建議。
  5、其他有關軍訓教官人事事項之審議及建議。
 (三)委員選舉及任期:
  1、軍訓人評會委員應於改選年度之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年度選舉。
  2、軍訓人評會委員任期為二年,得連選連任一次。
  3、票選委員因故出缺時,應按選舉時各類候選人得票數高低依序遞
    補;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會議:
  1、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開會時,得請有關人員列席。
  2、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派副召集
    人或當然委員一人代理之。
  3、軍訓人評會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以出席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迴避委員不列入出席人數計算。
  4、委員有出席開會之義務。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出
    席。

五、評審規定:
 (一)審議事項除特殊案件外,均以會議方式行之。
 (二)審議事項遇有涉及委員本身或相關者,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
   ,得經軍訓人評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軍訓人評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得經軍
   訓人評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四)軍訓人評會之決議,提供上級政策參考及軍訓主管採擇施行之。
 (五)各級軍訓人評會之決議案件,於陳報時應符合有關軍訓教官之人事
   、遷調、遴選、推薦及進修等規定;經本部審查未符規定之案件,
   各級人評會應依各該規定重新辦理之。
 (六)各級軍訓人評會之職掌劃分,依附表之規定。

六、一般規定:
 (一)軍訓人評會委員,除當然委員外,不得兼任軍訓人員申訴評議委員
   會委員。
 (二)軍訓人評會委員於非會議期間,除經委員會議決議外,不得與當事
   人、代表其利益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程序外之接觸。
 (三)軍訓人評會出席人員對會議情形應嚴守秘密。

七、現行各級軍訓人評會之組織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應調整之,並函報
  本部權責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