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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種類及範圍認定作業注意事項
民國 95 年 03 月 15 日
一、本注意事項依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第二條規定訂
    定之。


二、本辦法第二條所稱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其適用對象,應依下列機
    制認定:
 (一) 機制一:確認申請人係依中央部會及中央研究院之相關規定延攬來
      臺。
 (二) 機制二:確認申請人之資格條件均符合前款各相關規定。
 (三) 機制三:初審-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成立審查小組,審查申請
      人是否屬於「優秀」科學技術人才,連同其子女就學申請案審查結
      果送本部。
 (四) 機制四:複審-由本部邀集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成立
      複審小組,複審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送優秀科學技術人才之
      子女就學申請案。


三、前點第一款機制一所指相關規定如下:
 (一) 經濟部協助延攬海外產業科技人才來臺服務作業要點。
 (二)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
 (三)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延攬研究學者作業要點。
 (四)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試驗所延攬科技人才作業要點。
 (五) 國家衛生研究院加強延攬海外研究人員補助要點。
 (六) 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
 (七) 國家矽導計畫暨專案擴增大學資訊、電子、電機、光電與電信等科
      技系所招生名額培育計畫、大學科技系所人才培育計畫。
 (八) 其他部會及中央研究院所訂延攬科技人才相關規定。
    前項第六款適用對象係指屬科技工作類並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認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