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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山域嚮導訓練與檢定及複訓審議小組組織及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09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一、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認定訓練機構辦理山域嚮導訓練,
  並認可訓練機構辦理山域嚮導資格檢定及複訓工作,特依山域嚮導資
  格檢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組成審議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二、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由本署署長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機關
  代表聘(派)兼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指定之。
  委員任一性別人數,應占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之。
  審議小組委員職務為機關代表者,應隨本職進退。

三、審議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二項訓練機構申請認定及展延之審
    查。
  (二)本辦法第十八條廢止訓練機構認定及依行政程序法撤銷認定之審
    查。
  (三)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項訓練機構認可及展延之審查。
  (四)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廢止訓練機構認可及依行政程序法撤銷認可之
    審查。
  (五)其他本辦法規定相關事項之諮詢。

四、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之法人、團體、機構或專科以上學校,應於
  本署公告期間內,檢附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定文件、資料十份,向本署
  申請認定為訓練機構。
  依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訓練機構證書展延者,應檢附原證
  書,向本署提出。

五、訓練機構依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申請認可為受認可機構者,應於本
  署公告期間內,檢附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文件、資料
  十份,向本署提出。
  依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認可證書展延者,應檢附原證書,
  向本署提出。

六、前二點送審文件、資料不全而有補正之必要者,本署應通知限期補正
  ;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提請審議小組確認後,不予受理。

七、審議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者,應
  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審議小組會議。但以機關代表擔任委員者,其未能親
  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計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投票。
  審議小組開會時,應以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
  上通過,始得決議。
  審議小組會議,應作成紀錄。

八、第四點、第五點申請人,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委任代理人
  ,於審查會議事程序中,說明申請意旨、陳述意見及答詢。
  申請人之代表人或代理人於說明申請意旨、陳述意見及答詢完畢後,
  應即行退席。
  審議小組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機關、團體代表列席;列席人員說
  明後,應即行退席。

九、審議小組審查第四點申請認定及展延認定案件時,其應審查之項目、
  內容及配分,規定如附表一及附表二。

十、審議小組審查第五點申請認可及展延認可案件時,其應審查之項目、
  內容及配分,規定如附表三及附表四。

十一、審議小組作成決議並經本署核定後,應通知申請人。

十二、審議小組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其迴避,依行政程序法之規
   定。

十三、審議小組會議所需經費,得於本署各該年度相關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