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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災害潛勢評估作業規定
民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一、 依據: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
     第一項第七款及各級學校校園災害管理要點等規定,辦理各級學校
     災害潛勢評估,以協助各級學校掌握校園災害潛勢,據以擬定校園
     災害防救計畫,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 目的:為定期更新全國各級學校災害潛勢資訊管理系統之資料及功
     能,確保系統正常運作,俾利各級學校評估校園災害潛勢。
 
三、 適用對象:公私立各級學校。
 
四、 災害類別與潛勢分級:
 
(一) 本作業規定所評估之災害,包括地震、淹水、坡地、人為、海嘯及
     輻射;地震、淹水、坡地、人為及海嘯之潛勢,依影響程度區分為
     高、中、低三級。
 
(二) 輻射另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所規劃之核子事故疏散避難區,分為
     預防疏散區、緊急應變區及防護準備區。
 
五、 評估資料來源:前點災害潛勢評估所需資料,由本部協請下列機關
     或單位提供:
 
(一) 活動斷層分布圖及環境地質圖: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二) 校舍耐震補強評估資料: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三) 淹水潛勢圖:經濟部水利署。
 
(四) 土石流潛勢溪流圖: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五) 人為災害有關圖資:相關權責業管機關。
 
(六) 海嘯溢淹潛勢圖: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七) 核能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圖: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八) 校園災損統計資料:本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
 
六、 評估原則:利用前點圖資套疊各級學校校廓,輔以校園災損資料進行
     校驗、勘誤及判釋;其評估原則及方法,由本部召開專家會議審議後
     另定之。
 
七、 辦理期程及評估結果:
 
(一) 各級學校依本部公布時間,原則於每年九月至十一月底前,上網填報
     該年度校園災損情形;災害潛勢資料每年檢討更新一次。
 
(二) 本部原則於每年十二月進行各級學校填報資料彙整及統計。
 
(三) 本部原則於隔年一月公告各級學校災害潛勢評估結果。
 
(四) 前三款本部所定工作之執行時間,仍以本部實際公告者為準。
 
(五) 評估結果做為下一年度各級學校執行防災校園教育、宣導及演練之依據。
 
八、 潛勢分級申復:各級學校對本部當年度災害潛勢評估結果存有疑慮者,
     得提出申復,申復程序如下:
 
(一) 申請期限:於本部公告各級學校災害潛勢評估結果後一個月內,填寫各級
     學校災害潛勢評估結果申復申請表(如附表一),向學校主管機關提出申
     復(作業流程如附圖一)。
 
(二) 審查方式:各學校主管機關彙整完成申復學校名單後,以函文(本部單位
     以會簽方式)提報至本部;後續依申復學校提出之災害類別,由本部籌組
     檢核小組確認申復結果,並將該結果函送學校主管機關;前述作業時間仍
     以本部實際公告者為準。
 
(三) 同一年度各級學校申請校園災害潛勢申復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