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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災害潛勢評估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資(六)字第1132702229A號 令
法規體系: 資訊及科技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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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
    七款及本部主管各級學校及所屬機構災害防救要點規定,辦理各級學     
    校災害潛勢評估,以協助各級學校掌握校園災害潛勢,據以擬定校園 
    災害防救計畫,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目的:
    為定期更新全國各級學校災害潛勢資訊管理系統之資料及功能,確保
    系統正常運作,俾利各級學校評估校園災害潛勢,及可能衍生之風險。

三、適用對象:
    公私立各級學校。

四、災害類別與潛勢分級:
  (一)本作業規定所評估之災害,包括地震、淹水、坡地、人為、海嘯
        及輻射,並依據不同災害潛勢影響程度訂定不同級別,如高、中
        、低及無等級別。
  (二)輻射另依核能安全委員會所規劃之核子事故疏散避難區,分為預
        防疏散區、緊急應變區及防護準備區。

五、評估資料來源:
    前點災害潛勢評估所需資料,由本部協請下列機關或單位提供:
  (一)活動斷層分布圖: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二)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三)校舍耐震補強評估資料:本部與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四)淹水潛勢圖:經濟部水利署。
  (五)土石流潛勢溪流圖: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六)大規模崩塌潛勢區及大規模崩塌影響範圍圖:農業部農村發展及
        水土保持署。
  (七)順向坡分布圖: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八)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圖: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九)山坡地圖: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及各地方政府權責業管
        機關。
  (十)人為災害有關圖資:相關權責業管機關。
  (十一)海嘯溢淹潛勢圖:內政部消防署。
  (十二)核能電廠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圖:核能安全委員會。
  (十三)校園災損統計資料:本部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



六、評估原則:
    利用前點圖資套疊各級學校校廓,輔以校園災損資料進行校驗、勘誤
    及判釋;其評估原則及方法,由本部召開專家會議審議後另定之。

七、辦理期程及評估結果:
  (一)本部原則於每年七至九月進行各級學校填報資料彙整及統計。
  (二)本部原則於每年六至七月進行各級學校校廓範圍建置及更新。
  (三)本部原則於每年九月公告各級學校災害潛勢評估結果。
  (四)前二款本部所定工作之執行時間,仍以本部實際公告者為準。
  (五)評估結果做為下一年度各級學校執行防災校園教育、宣導及演練
        之依據。

八、潛勢分級申復:
    各級學校對本部當年度災害潛勢評估結果存有疑慮者,得提出申復,
    申復程序如下:
  (一)申請期限:於本部公告各級學校災害潛勢評估結果後二個月內,
        至防災教育資訊網填寫各級學校災害潛勢評估結果申復申請表(
        如附表一),並向學校主管機關提出申復(作業流程如附圖一)。
  (二)審查方式:各學校主管機關彙整完成申復學校名單後,以函文(
        本部單位以會簽方式)提報至本部;後續依申復學校提出之災害
        類別,由本部籌組檢核小組確認申復結果,並將該結果函送學校
        主管機關;前述作業時間仍以本部實際公告者為準。
  (三)同一年度各級學校申請校園災害潛勢申復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