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與國內外各大學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人員合聘要點
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甲方)為促進與國內外各大學校院及學術
  研究機構(以下簡稱乙方)人員之合作與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甲方得因學術研究之需要,商請合聘乙方之專任教師(教授、副教授
  、助理教授)或研究人員(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為甲方
  之合聘研究人員(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前項之合聘程序,除經甲方中心及院級研究人員評審會審議通過外,
  尚須經乙方及合聘人員本人之同意。

三、合聘人員,其待遇、升等、退休等,及於本要點未規定之權利義務,
  得由雙方商議之。

四、合聘人員由雙方會銜發給聯合聘書,以一年為期,但經雙方同意,得
  續聘,每次仍以一年為期。

五、合聘期間,合聘人員於研究報告及論文上,應註明其在甲方、乙方之
  關係。若涉及智慧財產權,其權利之分配另議。